地稅一般是當地政府向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項,是間接稅之一。

香港分為由地政總署徵收的地稅[1]和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徵收的差餉和地租,是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之一。

一般來說,全港所有房產物業均須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評估差餉。香港大部分物業,包括公共房屋在內,都需要繳交差餉,只有部分用作務農的土地及建築、新界村屋、丁屋,因為歷史原因而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地稅由地政總署徵收,位於九龍界限街以南和港島區,並於1985年5月27日之前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均需要繳納地稅。

另外,位於九龍界限街以北、新界及離島區的物業或於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不論位於港島、九龍或新界)或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不論位於港島、九龍或新界)則需要向差餉物業股價署繳交地租[2]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當地政府亦有類似的物業稅

外部參考 编辑

  1. ^ 地政總署 - 繳納地稅事宜. [2007-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2-26). 
  2. ^ 地稅和地租有甚麼分別?. [2017-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