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相(15世紀—16世紀),山東東昌府聊城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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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相是永樂十二年舉人梁棟的曾孫,成化二十年進士梁璽之子,於弘治十七年(1504年)中舉人,授浙江新城縣知縣。當時鎮守宦官苛索州縣物資,他說:「我怎忍心拿出人民賦稅給奄人。」最後唯獨新城縣沒有送出任何獻禮;有論死的囚犯拿出重賄讓巡按御史從輕處理,梁相固執不願徇私,因此遭罷歸,在縣市授徒自給自足,又協助纂修縣志。

梁承學,是隆慶二年進士,孫梁衍祚則是萬曆七年舉人[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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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宣統《聊城縣志·卷八·人物志》:梁璽,字朝用,棟孫,早歲博綜善屬文,成化二十年進士……子相,宏治十七年舉人,知杭州新城縣,鎮守中官橫索州縣,相曰:「吾何忍榷民脂髓以奉奄豎。」獨無所齎遺。有論死囚挾重賄納巡按御史請解,相固執不聽罷歸,僦居市舍授生徒自給,葺修郡志。孫承學,少孤力學,隆慶二年進士……承學子衍祚,萬厯七年舉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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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統《聊城縣志》·卷八·人物志
官衔
前任:
汪瑄
明朝浙江新城縣知縣
1521年-1525年
繼任:
李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