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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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由李姓男童的家長代理起訴,據其計算損害額達新台幣371萬餘元,不過由於裁判費的考量,僅聲明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第一審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998年判決,認定鄭姓醫師並無過失,惟因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第7條第1項之無過失責任規定,因此鄭姓醫師雖無過失,馬偕醫院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認定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的首例。
後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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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立法院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目的應在排除《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惟《醫療法》是否為《消保法》之特別法而得優先適用,尚有未明;故此一修法仍未解決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的爭議問題。
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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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此一爭議,基本上可分為肯定說與否定說二種見解。
肯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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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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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見解之立論基礎在於,若肯認了此一前提使醫院負無過失責任,將使醫師從事醫療行為時過度避免產生損害而採用較為保守但不見得是最有效的醫療行為,即所謂的防禦性醫療。
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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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第一審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判決
- 本案第二審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號判決
- 本案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