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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English: Logo of the Pacific Electric Railway Company. Matched against original source artwork. Predecessor to Los Angeles Metro.
Español: Logotipo de Pacific Electric Railway Company. Coincide con la ilustración de la fuente original. Predecesor al Metro de Los Ángeles.
Français : Logo de la Pacific Electric Railway Company. Correspond à l'illustration d'origine. Prédécesseur du métro de Los Angeles.
日期
来源 Pacific Electric Railway Company materials in the Los Angeles Public Library collection
作者 Pacific Electric Railwa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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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由政府单位(包括州、县、市和市政府机构)创建,其权力源自加利福利亚州的法律,并且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6250等)。这是一项公共记录,它不是由州法律允许主张版权的机构创建,因此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根据《公共记录法》披露的记录

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6250以及以下经文) 公共记录包括任何包含由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准备、拥有、使用或保留的与公众业务行为有关的信息的文字,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 (Cal. Gov't. Code § 6252(e).) 指出除非《公共记录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所有公共记录都必须公开。 圣克拉拉县诉CFAC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6254列出 不受公共记录法案披露约束的文件类别。此外,计算机软件不被视为公共记录,而根据南加州EFF和ACLU诉洛杉矶警察局和洛杉矶县警长局并且不能免于披露并且是公共记录。

尽管该法案仅涵盖写作,但根据政府法典§6252(g),该法案指出:书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照相、照相、复印、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以及在任何有形物体上记录任何形式的交流或表示的任何其他方式,包括字母、文字、图片、声音、或符号或其组合,以及由此创建的任何记录,无论记录的存储方式如何。

被允许主张版权的机构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及其法规不允许任何机构为公共记录主张版权,除非得到法律授权。允许以下机构主张版权,并且在没有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假定这些机构的任何作品在美国以外拥有版权:

圣克拉拉县诉CFAC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从该州获得权力的政府实体不能强制执行,在没有其他州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受《公共记录法》约束的任何记录的版权。即使有版权声明,只要将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之一(上面列出的机构除外)指明为版权所有者,这也适用。

注意:被视为公共记录但并非由州或市政府机构创作的作品可能由其作者拥有版权;美国宪法至上条款防止州法律凌驾于联邦法律授予的作者版权保护权利之上。例如,国家机构可能会在网上发布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的最终外观图像;虽然图像可能必须由此类机构发布,因为它们是公共记录,但其创作者(例如建筑/建筑公司)保留图像的版权,除非与该机构的合同另有规定。请参阅:阳光政府手册:联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优先于州法律对记录进行检查?

美国州的可版权作品:由被允许根据州法律主张版权的机构出版的作品应标记为{{PD-US-GovEdict}}而不是此模板,因为该模板上列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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