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不成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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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正名 编辑

「潛規則」的定義看來應等同於「慣例」或是歸屬於「慣例」下的變化--Droxiang 13:37 2006年12月26日 (UTC)

我不清楚这个词语在外国有没有出现。但在中国,这是一个很有名的词语。吴思曾有专门的一本书来论述这个话题。例如说,有什么困难需要政府帮助,虽然法律不允许受贿,但是通常都是要给点意思。--不中举的秀才(江南贡院) 13:42 2006年12月26日 (UTC)
這一個2000年才出現的辭彙,吳先生也坦承為自己捏造的辭彙,可能在思考時卻沒有想過使用「慣例」的可行性?我知道這個新詞在中國引起廣大的討論,可能之一是為了以書名引發讀者興致,可能之二為內容有趣述說新穎才造成話題。該書台灣也有出版[1]
  我的看法不在於可否拼造新詞,而是認為這個條目的概念,應該屬於「慣例」的一種形式,而法律上過去一向對不成文的做法給予「慣例」一詞,例如國際慣例、憲政慣例、司法慣例,大有文章可作、潛力無限。但回歸中文探究詞義,實在無法找出潛規則不能歸屬於慣例的部分,且潛規則的內容講述的就是慣例,卻無法涵蓋所有慣例的概念,個人建議另立慣例條目(感覺非常難寫),內容可觸及潛慣例潛規則,而已並列之姿,潛慣例潛規則要詳實內容,若不擴充,則也許該合併。--Droxiang 14:19 2006年12月26日 (UTC)(God~~寫到最後竟然變成潛慣例了)--Droxiang 14:25 2006年12月26日 (UTC)
慣例和潛規則都是不可說的,關鍵是潛規則有著更多社會不公的內涵和很難被發現的特質,也更有社會色彩。所以我不建議潛規則改名為慣例。潛規則是從慣例中蛻變出來的重要概念。Ivantalk (留言) 2009年5月5日 (二) 03: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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