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探長/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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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留言:12年前由Yhinz17在话题提議更改名稱為刑事偵緝處歷史内发布

對於條目部分問題

我看不懂「不滿警方,促成改革」那部分,跟香港警察術語有止什麼關係呢?—§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12日 (六) 15:51 (UTC)

此條目的名稱原為探長,由於此條目以發展此牽涉其他職位和職級的別名解釋,因此本人認為保留使用探長一名以形容此條目,極不恰當。

至少香港份子所提到的問題,本人認為應該逐部修整處理 (包括進行把部分遷入和遷出)。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6月13日 (日) 03:54 (UTC)

首先謝謝你的回應,不過我看到似乎這條目是直接由探長複製到此,希望閣下能有協助改善。另外,你可以加入差人到此條目。-§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13日 (日) 04:35 (UTC)

我誤會了刪除線的文字不用理會—§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13日 (日) 04:37 (UTC)

本人經已修整條目,將之精間、順序和維基化,並已跟從閣下的建議,將差人條目納入當中。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6月19日 (六) 12:25 (UTC)

指正 Koonleg 不實及嚴重性誤導內容

隨便數列,如下:

  1. 便衣探目之名於官方或者民間均不存在的。
  2. Detective Corporal 的中文名稱是探目。
  3. 探長不等同於探目。
  4. 探長 (Detective Sergeant) 並無俗稱三劃。
  5.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不等於總華探長。
  6.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的中文名稱是總探長,並非「刑事偵緝部華人總警長」,此名並不存在。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9日 (一) 11:16 (UTC)

反對合併

回應,請先列出事實及修改意見。高安力 2010年8月10日 (二) 03:33 (UTC)

    • 刑事偵緝警長並無簡稱總探長。

回應;那劉福探長升級後如何分別。何以說是正式探長嗎?那不正式探長是誰?

    • 總探長為刑事偵緝總警長的俗稱,並非刑事偵緝警長的俗稱或簡稱。

回應;總探長為刑事偵緝總警長的「簡稱」,並非俗稱。反而探長是世俗汎稱,根本不是指某一警階。所以反對合併條目

    • 「便衣警區」並不存在。

回應;從前的刑事偵緝處是警隊的獨立部門、其探長(警目-未有警長和總警長時,1956年前)負責範圍是內部劃分的,他們不需要服從軍裝部門的上級,呂樂當眾反對軍裝部門上級的事件,累累發生。1972改變制度。1974 ICAC成立。高安力 2010年8月10日 (二) 03:33 (UTC)

回應閣下,如下:

  1. 請閣下先行理解俗稱和官方名稱的分別,刑事偵緝警長並無稱為總探長。請分識探長與總探長之不同。
  2. 劉福升級後,從探長升為總探長。
  3. 請閣下提交資料以支持所提出的第三點。
  4. 「便衣警區」並不存在,從前只有刑事偵緝警區。另外,1956年前已有警長,一直存在,警目和警長並不同,切勿混淆。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10日 (二) 06:09 (UTC)

再回應

  1. 俗稱即世俗稱謂,不是官方名稱。姚木探長的警銜是「警目」。
  2. 劉福(探長-警銜是「警目」)。升級後,從刑事偵緝警目升為刑事偵緝警長,亦即從「探長」升為「區(總)探長」。
呂樂從刑事偵緝警長升為刑事偵緝媳警長,三劃(警長)到咩喳(高級警長上)。
  1. 「便衣警區」並不存在,從前只有刑事偵緝警區。又是閣下的文字遊戲。
  2. 1956年前已有警長,一直存在,警目和警長並不同,切勿混淆。
重覆回應;從前的刑事偵緝處是警隊的獨立部門。高安力 2010年8月12日 (四) 00
00 (UTC)

再回應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1. 只有警長級方配此俗稱。

回應;只有警長級方配此俗稱。請解釋?

  1. 區領導後來多數由刑事偵緝總警長擔任,卻無必然關係。所以切勿將「區探長」和「總探長」混為一談。

回應;甚麼是區領導?

    • 區領導「後來」「多數」由刑事偵緝總警長擔任
  • 回應;後來是什麼年之前。
  • 回應;那少數是探長嗎?
  • 回應;那之前是由那個警銜職級當任。高安力 2010年8月13日 (五) 07:32 (UTC)

若閣下明白中文,應該不難解。探指偵探,長指警長,既然如此,探目何來探長之稱。至於閣下另外兩道「疑問」,請問是基於哪裡回應的,本人於此版頁沒有見到相關字眼,請指列明。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15日 (日) 06:05 (UTC)

回應;相信閣下並非粵人,更不是香港人,60年代,大量中國人偷渡來港,探隊擴充,職級增加。一般警察員佐階級分別,可以從肩章分別。當時對軍裝流行的俗稱是 1.老散(警員) 2.一劃 3.二劃 4.三劃(沙展) 5.咩喳
而對便衣探員則無法從外表分辨,所以對領隊的頭目,皆十分客氣和尊重,多以當時流行的稱謂「探長」作稱呼。高安力 2010年8月17日 (二) 04
31 (UTC)

從閣下之不客觀和錯誤的猜測下,可以度出閣下為何如斯偏執,不聞正視。香港民間對佐級人員的階級俗稱普遍多以柴為形容。尤同閣下,以探長稱呼探目實在乃錯誤用法。另外,閣下一直迥避本人提出對閣下的錯誤引導性的指正,更曾錯誤將警目的英文寫成 Sergeant,由此可見,閣下對警隊的認識淺薄如紙,知識得來以訛傳訛,不求甚解;若非本人修正,恐怕上述誤料將會繼續殘存於維基百科上,不斷誤人更多子弟。本人亦曾多番指正,閣下務必遵守維基百科守則,包括提交準確,非純粹已見的內容;無奈閣下充耳不聞,繼續執持已之誤見。為眾之計,本人將會繼續監察閣下於維基百科上之每舉動,以確保讀者得以從維基百科上吸取正確的內容。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17日 (二) 09:38 (UTC)

回應;何人最偏執,不聞正視-夫子自道也。高安力 2010年8月20日 (五) 03
05 (UTC)

閣下一直避談本人所指出的問題所在,已經表示閣下漠視維基百科的中立性、可觀性和客觀性的編輯原則,毋須狡辯,眾人可見。敬請閣下,自重為之。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20日 (五) 05:01 (UTC)

指正 Koonleg 的編輯性錯誤

隨便數列,如下:

  1. 未有更正或跟進本人於早前指正 Koonleg 不實及嚴重性誤導內容。
  2. 條目的首條連結,並無「韋基舜述……我認識呂樂已有五十多年了。一九五八年,當年偵緝署長施九如。 ( 下刪百字 ) 」等字眼,實為誤導連結。
  3. 大量擴充的篇幅,〈在條目上〉並無證可作查。
  4. 憑空自創出「香港警察偵緝處警署」。
  5. 提到「1956年,市區人口大幅增加,旺區差館擴充探隊。設立高級探目一階,根據一些不可證實的消息,必須要付出一定費用與英籍高層官員。」一段,並無提交相關連結以作支持。另外,Koonleg 本人經已提到是不可證實的,既然如此,為何仍然寫上?
  6. 條目中有提到「劉福:原籍中國廣東東莞,1956年香港首位最高級探長 ( 肩章三勾 ) 。」一段,何謂之最高級探長?若是最高級的,肩章絕對不是三勾。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0月27日 (三) 06:50 (UTC)

指正 Koonleg 再次掀起編輯戰的問題

下列誤導,或會散播不實內容,使到讀者無辜誤解,促請閣下為著大眾著想,忌再一意孤行,作出違反維基守則,以及掀起編輯戰的爭議。

  1. 刑事偵緝處、刑事偵緝部、刑事部及刑事及保安處乃不同年代,經過不斷改革的產物,非一樣。閣下切勿一刀切地,將刑事偵緝處扯到刑事部處。
  2. 刑事部不隸屬於行動處。

另外,對於本人提出要求提供參考作實時,閣下不得無故直接剷除標識,以遵守則,以及尊重維基人的精神。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11:20 (UTC)

經過日前本人於上述的編幅對 Koonleg 作出提醒後, Koonleg 繼續漠視,並且再次掀起編輯戰,本人為求維護維基人的權益,已將條目回復至 Koonleg 掀起編輯戰前的原本,並且在此鄭重警告 Koonleg ,切物漠視本條目的討論,錯以「修飾語句」之名,試圖掩飾閣下大幅刪除其他維基人的貢獻的事實性,以遵守維基守則及維基人的權益。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2日 (二) 04:33 (UTC)

經過本人將條目回復至 Koonleg 掀起編輯戰前的原本後,有其他維基人參與過此條目的編輯,可是 Koonleg 再次無故刪除其他維基人的貢獻,不斷掀起編輯戰,完全漠視維基精神,毀壞他人編輯權益,嚴重地違反維基百科的守則。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2日 (二) 12:43 (UTC)

文法錯誤

警銜的權力重新集中於警隊憲委級的高級警官
  • 請問「警銜」有權力嗎?高安力 2010年11月3日 (三) 03:23 (UTC)

謝謝指正,已根據官方網頁補充資料.--Gakmo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3:53 (UTC)

喜見被破壞多時的探長條目終被保護

本人對於此條目被管理員作永久性保護,並將 Koonleg 之戶封禁六月,深表支持以及歡迎。此舉大可避免 Koonleg 無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編輯戰,更重要的是可以維護維基百科的內容以及守則免被 Koonleg 漠視性地破壞,並且鼓勵尊重維基精神。期望管理員們繼續密切監察,謝謝執行保護提議。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7:39 (UTC)

條目得以保護

現在得以保留原來面貌,多謝維基高層的關注。高安力 2011年5月11日 (三) 01:21 (UTC)

閣下遭受封禁六月之久之時,足以證明閣下破禁之犯何其之重。只要閣下不再破壞條目,條目自必然會受到保護。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5月11日 (三) 05:13 (UTC)

澄清 Koonleg 對本人的誣告

Koonleg 於香港時間二○一一年六月六日十七時卅八分的編輯形容中,無故地取消了由本人於早前所作出的修訂〈編輯號碼:16702501〉,同時加上「無理刪除」字句。本人須要澄清,本人於早前的編輯形容中,已經對於該次的編輯內容及動作作出了詳細解釋。包括指出,該次編輯除了是修飾語句外,同時補回被無故刪除的參考連結要求標識〈Koonleg 於本人於今次指正以前,已經累積多次前科。〉。此外,本人亦已對於該次修訂了的內容,作出了詳情的解釋,全文如下:「『伙記』正寫是為火記,火記乃是對於任何警銜的同事的稱呼,非單限於探員警銜,故此無須特意標明。」。對於 Koonleg 視而不見、刪除參考連結要求標識、直接將本人的修訂撤回,以及誣告本人的修訂為無理刪除,本人對此表示關注,特此澄清。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43 (UTC)

再次指正 Koonleg 不實及嚴重性誤導內容

〈依照時序〉隨便數列,如下:〈下列指正只包括其技術性的錯誤,並不包括其違反維基百科守則的過犯。〉

  1. 刑事偵緝處當成演變為時下刑事及保安處。
  2. 〈在此歷史條目之內〉將昔日的區,直接當成了時下總區。〈對此,本人已經作出過不下於三次的提醒。〉
  3. 將總探長臂章描述為三勾,將探長臂章描述為兩勾。
  4. 一時間將總探長臂章描述為兩勾,一時間則描述為三勾。
  5. 一時間將探長臂章描述為兩勾,一時間則描述為三勾。
  6. 多次無理由地刪除被要求補上參考註釋的標識。
  7. 將探長與警長混為一談。
  8. 多次自相矛盾,無數次地修改年份、〈修改、增加及刪除等〉名稱及警銜等,顯然於編輯前,未有查證事實。
  9. 將探長當成與警署警長同等。
  10. 將環頭當成市區論。
  11. 伙記正寫是為火記,於維基百科上已經有相關的條目可作參考。〈對此,本人已經作出過不下於三次的提醒。〉
  12. 將探目與探長混為一談。
  13. 將無數次的回退行為,訛言「調整格式、排版」。
  14. 將軍裝總警長的制服的部分──寬紅色帶,當成是授予行將退休的探長榮譽物件。
  15. 將姚木的退休時警銜從督察當成探長。
  16. 將環頭當成地區。
  17. 憑空自創出「地區警署」。
  18. 自己撤回其初前的編輯,同時訛稱為被人中斷了。
  19. 訛言香港人口於世界第二次大戰前,不足五十萬口。事實上,香港人口於一九一六年,已經達至五十三萬口。
  20. 將環頭當成警署。
  21. 多次自行擴充內容,然後又無故地刪除。證明其早前的內容,根本未有作出過核實或查證。
  22. 其他錯誤,可以見於其於本討論頁中提出的「請求編緝如下」。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5:12 (UTC)

喜見再次被破壞多時的探長條目再被保護

本人對於此條目被管理員作永久性保護,深表支持以及歡迎。此舉大可避免 Koonleg 無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編輯戰,更重要的是可以維護維基百科的內容以及守則免被 Koonleg 漠視性地破壞,並且鼓勵尊重維基精神。期望管理員們繼續密切監察,謝謝執行保護提議。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6月13日 (一) 04:42 (UTC)

請求編緝如下

請求於介紹段落編緝如下

是篇主題是述及香港警察探隊的一段歷史,與香港警隊的重組歷史和職級名銜的變更無關。

探長只是一個通用的傳統稱謂,原來是指香港警察隊刑事偵緝處的部分員佐職級人士,二次大戰之前新聞報紙已經使用此名稱。由於當時差館雜差房只有一名偵緝處探目高級探目領隊之故。隨著香港警察隊於1973年進行改革及架構重整,刑事偵緝處被撤銷後,這個稱謂已經被淘汰了。

-理由-

探長從來並不是職銜的官方名稱。高安力 2011年6月13日 (一) 09:01 (UTC)

(-)反对 上述用戶所要求的編輯內容,自相矛盾,先指出探長只是一個通用的傳統稱謂,後來又表示於世界第二次大戰前,報業已經使用探長之名,完全前言不對後語。此外,上述用戶所提出的編輯內容,屬於破天荒性,沒有證據或者可查性的參考文獻。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6月13日 (一) 10:53 (UTC)

總探長的設立

警隊高層決意加強探隊警力及進一步規範其職能。於1949年7月,增設了總探長職級,將表現最出色的探長姚木〈《香港警察 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第123頁]〉和李就勝分別晉升成為香港及九龍兩區的首兩位總探長,直接向獨立運作的刑事偵緝處處長負責,擁有管理全體偵探人員的調度權力。除了分區管理之外,還從軍裝部挑選精英轉任探隊,增加探員數目。於1951年,姚木退休,由劉福接任;隨後張榮錦接任九龍區探長。〈http://hk.myblog.yahoo.com/albertcdhk/article?mid=4099&fid=-1&action=prev〉

油麻地警署被用作為九龍區警探隊總部。當時即將退休的資深探長如姚木和李就勝,獲得授予紅肩帶,從原來的高級探目升任俗稱新郎哥總探長新設職級,他們在兩年內享用其屢積大假後退休。〈《香港警察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三聯出版 2011年 戰後重建 第123頁 兩位總探長掛上紅肩帶(俗稱新郎哥) 〉

-理由- 有參考的事實描述.高安力 2011年6月14日 (二) 02:38 (UTC)

(-)反对 上述用戶所要求的編輯內容,部分內容屬於錯誤、部分內容一直被要求列明來源〈然而上述用戶未有列出,或者錯誤連結,包括直接連結回維基百科的探長條目,或者其連結沒有相關可查性。〉,而且屬於其舊有版本〈完全漠視了他方的貢獻。〉。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6月14日 (二) 03:32 (UTC)

1962年之前就沒有探長 (根據Yhinz17|香港製造在香港警察階級列表中,硬說由1962年開始,探長開始用作為正式官方名稱)

如果根據Yhinz17|香港製造在香港警察階級列表中,硬說由1962年開始,探長開始用作為正式官方名稱的話,即是說1962年之前就沒有探長這個稱呼。 謬誤1.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請提出證據,肆意指控及誣告是嚴重違反維基守冊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

(:)回應:請參考「世界新聞網」韋基舜先生作品「呂樂逝矣」一文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lit/7900658/article-%E5%91%82%E6%A8%82%E9%80%9D%E7%9F%A3?instance=wjbk5 June 11, 2010

●呂樂探長最近逝世,說起來我認識呂樂已有五十多年了。

一九五八年,「天天體育會」成立,「天天」之名,源出我家族「二天堂藥行」名號衍生,「天天」者,二天也,稍後我管理出版「天天日報」,報名也源於斯。 昔日搞體育會,須有Patron,現今有些人稱為「支持者」,實際應該是「守護人」。「天天體育會」成立時的 Patron,是當年偵緝署長施九如。施九如署長有很多手下,呂樂是其中之一,因而認識。施九如服務警界,直至一九六四年退休,返英國頤養天年。

戰後香港著名的探長,分別有:黃水、姚木。記得黃水退休後,皈依我佛,在灣仔開了間齋菜館。另有兩位較為低調、少為人知的探長是陳立、陳殷。 劉福總探長,原籍東莞,是第一位正式總探長。當年,各個區頭也有探長,但屬於第二級,總探長才是第一級。當時追隨劉福的哼哈二將,是李就勝與周雲川。 及至六○年代,呂樂與藍剛,分別陞任香港區總探長、九龍區總探長。

1:清楚指出戰後香港著名的探長,分別有:黃水、姚木。「探長」一詞並不是1962才有。
2:六○年代(1962年),呂樂與藍剛,分別陞任香港區總探長、九龍區總探長。藍剛陞任九龍區總探長;而不是閣下死撐的「探長」。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
08 (UTC)

請問閣下是否患有思覺失調?若然,希望閣下及早求醫。閣下於討論題目中,指出「一九六二年前沒有探長」,然後,又於回應時指「探長不是到一九六二年才有」。閣下到底在寫什麼?閣下是否清潔自己在寫什麼?另外,澄清回應閣下誣陷。本人從來沒有提到「一九六二年前沒有探長」〈最荒謬的是閣下於早前誣陷本人提出此點,現在又再誣陷本人沒有提出此點。〉,更加沒有提到「呂樂和藍剛不是探長」;請到本人有份參與編輯的呂樂及藍剛條目處,本人清楚寫到兩人為總探長。希望閣下早日醒覺,不要繼續混淆視聽,將自己的問題發泄於別人的身上。在維基百科上,一切皆有紀錄,不容閣下肆意狡辯。最後,敬希閣下身體健康。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2 (UTC)

儘管閣下未能對本人作出相應的回應,又在本人已經回應閣下的情況下,突然修改討論題目,此舉仍然不能促使閣下混淆視聽,陷本人於不義,將自己的問題安置於本人的身上。敬促閣下謹守維基百科守冊,勿再作出任何破壞性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4:28 (UTC)

探長根本就不是正確官方名稱

謬誤2.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請提出證據,肆意指控及誣告是嚴重違反維基守冊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

(:)回應官方名稱一般名為總探長(二級),1972年警察階級改稱警署警長。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26 (UTC)

請提出證據〈支持上述首句論點〉,誤導維基人及散發不實的訊息是嚴重違反維基守冊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5 (UTC)

騎刧了『探長』條目

  1. 這個『探長』條目,最早由本人創建。由Yhinz17|香港製造所反對。內容希望各編輯留意。
  2. 現在Yhinz17|香港製造以虛假內容另創香港警察職級名銜中的『探長』,以圖強盜『探長 (香港)』條目。內容希望各編輯留意。
  3. Yhinz17|香港製造針對本人發動編輯戰。內容希望各編輯留意。高安力 2011年7月26日 (二) 08:24 (UTC)

閣下所言全屬誣告,詳細澄清解釋如下:

第一‧無人反對「探長〈香港〉」條目為閣下所創建,本人亦無反對。 第二‧本人從來沒有諉以虛假陳述,全數內容均是建基於可以查證性質的資料。如果閣下所言屬實〈本人曾經多番提問,然而閣下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或者支持閣下之論。〉,歡迎隨時出示。探長條目是解釋一警銜,探長〈香港〉條目是解釋歷史情況,兩者內容大不相同,故此沒有直接衝突。


最後,誰針對誰,再發起編輯戰,維基百科已經有一切的紀錄在案,閣下對上一次,因為多次破壞多處條目及本人的用戶頁面、無合理理由下刪除別人的編輯性貢獻及討論頁回覆,以及多次於多處的條目掀起編輯戰等,被維基百科封禁達半年之久,已經是其中一個可以全面證明閣下毫無公信、不尊重他人及維基百科守冊的證據。閣下最近經常於多處的討論頁處誣陷本人〈例如,此討論題〉,另外加上對本人的質問;然而於本人理性及合理地回覆後,又是未能夠再作出任何回應。本人必須〈已經是很多次〉再次、強調地提醒及警告閣下,閣下此番作為及小動作是毫無疑問的多餘,對維基百科及閣下,了無好處。反而會使閣下,身陷維基囹圄。還望閣下早日醒覺,以各位維基人的利益及人類的知識為利益的大前題下,及早附上正軌,遵重維基百科守冊對維基人的規則及要求。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26日 (二) 09:35 (UTC)

(:)回應在討論第一項 == 對於條目部分問題 ==
我看不懂「不滿警方,促成改革」那部分,跟香港警察術語有止什麼關係呢?—香港分子
閣下有以下寫作;

此條目的名稱原為探長,由於此條目以發展此牽涉其他職位和職級的別名解釋,因此本人認為保留使用探長一名以形容此條目,極不恰當。至少香港份子所提到的問題,本人認為應該逐部修整處理 (包括進行把部分遷入和遷出)。香港製造。這真是閣下編輯這條目的原因嗎? 高安力 2011年8月3日 (三) 07:54 (UTC)

不明白閣下希望帶出什麼的訊息,請解釋之。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2 (UTC)

條目名稱

  1. 回復原來名稱。是篇只集中描述香港探長的人物演變。
  2. 至於CID部門的演變擴充,與本條目無關。
  3. 反對未經討論而私自改變條目名稱。
  4. 十分不尊重條目創建人。
  5. Yhinz17已經多次針對本人而發動編輯戰。高安力 2011年9月15日 (四) 01:07 (UTC)
(-)反对
  1. 上述條目,已經不是純粹描述探長的人物及演變,而且完全關乎了整個部門──刑事偵緝處,及香港社會的歷史。
  2. 如果刑事偵緝部的演變及擴充與此條目無關係,為何內容被添置入內呢?閣下可謂是當中的主要編輯者,簡直就是不遺餘力。
  3. 閣下亦經常私自進行未有經過討論的移動,而且屬於無理及錯誤的〈例子:總探長 (二級)〉。然而本人本次所進行的移動,是為了更為切合條目的內容,閣下在探長 (消歧義)的條目中,亦是如此形容上述條目,是為刑事偵緝處的歷史。
  4. 何以見得?
  5. 事實勝於雄辯,公道自在人心。在討論頁及閣下的封禁紀錄中,再看閣下對探長條目的大肆破壞,全篇清空,各位有智慧及理性的維基人會明白是非的。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5日 (四) 03:56 (UTC)

提議更改名稱為刑事偵緝處歷史

本人提議將條目更改名稱為刑事偵緝處歷史,原因大至為:

  1. 名稱與內容不相符,無完全直接的關係。
  2. 探長 (香港)條目並非純粹描述探長此一警銜,而是關乎整個刑事偵緝處的起沿、發展、當中歷史以及後續改革,以至整個警務處的改革資料,以至對香港社會的影響。
  3. 在維基百科上,已經有探長此條目,清楚地介紹此警銜,包括只專注於其發展的資料,如同其他香港警銜條目一樣,簡潔而且清楚。此條目的名稱,容易混淆讀者。

歡迎各位理性討論,提交建設性的意見。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5日 (四) 04:57 (UTC)

(&)建議,內容分別合併至刑事偵輯處和探長。這一篇條目沒有獨立出來的必要。—AT 2011年9月15日 (四) 11:53 (UTC)
( ✓ )同意:首先感謝閣下參與是次的討論,並且給予寶貴的意見。對於閣下表示此條目沒有獨立出來的必要,本人完全同意閣下。2011年9月15日 (四) 12:08 (UTC)
(:)回應:本人創設探長及探長 (香港)的條目,只是集中描述探長這個雜差房主管的演變歷史。如果其他人熱衷於刑事偵緝處的發展歷史,可以把內容增加至刑事偵緝處,請不要再次破壞或增加其他內容到這裡。高安力 2011年9月19日 (一) 11:04 (UTC)
(:)回應:上述所提到的,閣下事實上所創立的條目──探長 (香港),亦即此條目,其內容不非單純描述探長這個警銜的歷史演變及發展,而是關乎整個刑事偵緝處的起沿、發展、當中歷史以及後續改革,以至整個警務處的改革資料,以至對香港社會的影響。至於閣下勸告別人不要對條目作出破壞,請閣下及其他維基人參見[1],證據確鑿地證明了閣下對條目的破壞,有請閣下對此作出反省。另外,請問為何別人不能夠於此條目增加內容呢?請了解維基百科的宗旨,並且了解維基守冊。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6:37 (UTC)

(-)反对

  1. 再回應
  2. 至於所謂探長的內容,根本就是閣下的原創內容,矛盾至極。強行把二級總探長藍剛低估貶值,目的就是破壞原本的條目內容。
  3. 探長是一個傳統及歷史性的稱呼和崗位,根本及從來都不是一個不變的職級或警銜;一如醫生或律師,與職位的階級完全無關。高安力 2011年9月20日 (二) 07:29 (UTC)

(!)意見,建議僅設「刑事偵緝處」和「探長」。既然刑事偵緝處已成歷史,大可將全部內容包括其歷史併入一個條目(即刑事偵緝處);探長不宜併入刑事偵緝處,兩者並不相等,而探長亦有其他方面如文化上的內涵。--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7:34 (UTC)

( ✓ )同意:首先感謝閣下參與是次的討論,並且給予寶貴的意見。對於閣下的提案,本人是完全同意。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49 (UTC)

(!)意見:請 Koonleg 自行了解清楚香港警察隊的警銜歷史及發展,誰人所寫的是原創內容、矛盾至極、對原本的條目造成破壞,相信理性及有智慧的維基人能夠分辦清楚。閣下提到探長純粹是一個傳統及歷史性的稱呼、崗位,又是與閣下以前的言論自相矛盾。今天的閣下,打倒昨天的閣下,不斷循環,重蹈覆徹。有關閣下的編輯問題及手法爭議,不單止可見於此討論頁,亦可見於[2],本人的內容突然間被閣下所修改,又將自己早前的言論排在後面。對於閣下違反維基守冊的編輯手法及製造矛盾的源頭及對維基百科的破壞,各位看官舉目了然。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49 (UTC)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Talk:%E6%8E%A2%E9%95%B7_%28%E9%A6%99%E6%B8%AF%29&diff=next&oldid=17800523

(!)意見,回應Gakmo君的建議僅設「刑事偵緝處」和「探長」。

原則上,本人同意閣下的建議。
  1. 把探長 (香港)回復原來的條目名稱(探長),內容只集中談及探長的沿襲和影響。
  2. 把現在的所謂警銜的探長條目取消,因為內容虛假,目的只是破壞原本條目名稱。
  3. 如果有心貢獻內容的話,不應該無故移動他人的條目,更不應強行增加不貼題的內容。例如本人創立原本條目的目的;就是談及探長的沿襲和影響。而Yhinz17君作針對性破壞,硬把內容改變為警銜,還把探長 (香港)的前條目名稱(探長)使用,加入虛假自創的內容。高安力 2011年9月21日 (三) 11:07 (UTC)

(!)意見:以下是回應 Koonleg 的意見:

  1. 此條目於閣下創立之時,就已經名「探長 (香港)」。故此,何來有閣下所謂的名稱回復?加上,此討論題目為提議將條目更改名稱為刑事偵緝處歷史,請閣下別文不對題,言回正傳。
  2. 閣下指探長條目的內容虛假,是極其嚴重的行為,請提出證據以列明包括香港警務處官方在內亦提到的探長此警銜,是為虛假陳述。否則,閣下就是無中生有,漠視相關維基人的貢獻,以及涉及誹謗罪行。
  3. 閣下最近多番為探長此條目進行移動,這樣是否就構成了閣下所指的無心貢獻呢?閣下所指的他人條目是什麼意思,維基百科上的條目都屬於全人類,沒有分屬於任何人,不是私人財產。對於閣下提出本人強行增加不貼題的內容,既然是不對題,為何閣下從來沒有提出討論之餘,自己又於條目中不斷地擴充閣下所提到的內容?至於閣下對本人的其他誣衊,本人不會費時對牛彈琴;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其他維基人縱觀閣下被封禁的紀錄及相關的原因,以至閣下一直以來編輯手法,以及相關的討論頁,已經可以了解事情固結,清楚、明白是非黑白。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1日 (三) 12:10 (UTC)

(:)回應

  1. 請先提出證據,指探長條目的內容正確,特別是「探長」為1962年所設立「香港警察階級的名銜」?
  2. 是否有必要設立探長 (消歧義)條?
  3. 「探長 (香港)」是我從探長更改名稱過來,及確定內容方向,原因是不想被人再次無故破壞、移動及侵佔。一如本人首先創建的條目:差人差館雜差房及較近的香港粵語苦力等等,閣下都無故動輒全部刪除,不管有參考與否,這是惡意個人針對嗎?高安力 2011年9月26日 (一) 02:18 (UTC)

(:)回應:以下是回應 Koonleg 的留言:

  1. 是閣下首先指探長條目的內容有錯誤,是不正確的,故此在情在理上,應該是先由閣下提出證據去支持閣下的見解及論點。在此方面,本人一直促請閣下提出證據,然而閣下一直避而不談,或者漠視有證據支持及參考性的糾正。
  2. 是否有必要設立探長 (消歧義)條目,並非本人的意願,閣下所問非人了。再者,如果閣下認為沒有此項必要,為何閣下昨天將探長條目的內容,一度全部清空,然後將探長 (消歧義)條目的全數內容,完全複製至探長的條目內?有關事宜,第三方的維基人請參考[3]。閣下的言行成自相矛盾,用意及目的在哪裡,路人途見。
  3. 無法理解閣下這段各言的首兩句的意思,不知道閣下希望帶出什麼訊息。另外,為什麼別人不能夠對條目進行移動呢?此外,何謂侵占?維基百科是一個共同享用的知識分享平台,容許本人引述 Gakmo 管理員早前向閣下的忠告般,「在維基裡,任何人都可以創作條目,但一旦發表,就要有準備人人都可以編輯和修改.條目誰人所創,編輯歷史寫得清清楚楚,絕不是個別人士說了算.條目不是閣下的私產.請閣下尊重他人的編輯自由.謝謝.--Gakmo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5:54 (UTC)」。至於閣下報稱自己首先創建差人、差館及雜差房條目,又是一個非常可笑的點。對此本人曾經公開回應,詳情如下:
  • 差館,開創人為 Wikikids,一直處於重定向的狀態,直至本人編輯,方才成為資料性的條目。有關事宜,第三方的維基人請參考[4]
  • 雜差房,開創人為本人,原先資料出自香港警察傳統〈自本人〉。有關事宜,第三方的維基人請參考[5]
  • 差人,開創人為 Wrightbus,初時處於重定向的狀態,直至閣下從香港警察傳統中〈出自本人〉抄襲至此條目,方有小部分的資料,後經本人大量補充以及修善。有關事宜,第三方的維基人請參考[6]
  • 香港粵語,開創人為 Ltns,於二○○五年二月十日始創,至五年後的五月廿六日方才有閣下的編輯紀錄。有關事宜,第三方的維基人請參考[7]
  • 苦力,開創人為 Helite,於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始創,至三年後的九月廿五日方才有閣下的編輯紀錄。有關事宜,第三方的維基人請參考[8]

閣下竟然宣稱上述條目為閣下所始創,竟然是天荒夜譚。尤其是最後的兩段條目,本人所提交的證據已經完全證明閣下在胡說八道。例如苦力此條目,本人及 Gakmo 管理員比閣下更早出現於該條目的編輯紀錄歷史中,閣下竟然有顏表示是閣下所首先創建,真是荒謬絕倫。容許本人再次引述 Gakmo 管理員早前對閣下所言,「條目誰人所創,編輯歷史寫得清清楚楚,絕不是個別人士說了算.條目不是閣下的私產.請閣下尊重他人的編輯自由.謝謝.--Gakmo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5:54 (UTC)」。維基百科對一切的編輯均有紀錄,不容任何人去顛倒是非,事實根本、是非自有公論。

最後,對於閣下認為本人針對閣下,本人曾經一再澄清,本人從來沒有,亦不會針對任何人。本人只是基於閣下違反守冊行為,提交錯誤的內容予百科及刪除別人的貢獻作出高度關注。對於閣下的編輯爭議,各位基本上能夠經常見到,最近的例子是,閣下將探長的條目,在沒有經過討論時,將其移動至總探長 (二級)。閣下為了不被本人回復該條目的本來名稱,遂將上述條目內容在被移動至總探長 (二級)以後,將探長條目更改為沒有標明是探長 (消歧義)的消歧義頁面。然而,閣下早就知道探長 (消歧義)頁的存在,並且有參與編輯,證明閣下是明知故犯之。鑑於最近閣下指出本人在沒有經過討論時,將探長 (香港)作移動,閣下今天又如此行,促以見證閣下的雙重標準及編輯手法。再者,所謂的總探長 (二級) 名稱根本是不存在,誰是誰非,相信相關的管理員會明鑑之。如果閣下的編輯是有證據以支持,本人對此深表歡迎。然而,閣下從來無法提出確據去支持閣下的原創研究,即是表面上是附有資料來源,其來源往往於相關內容並不符合,作用更似是用來混淆視聽之。 如果閣下認為本人對閣下的錯誤作出修正,是針對的話,那唯有期望管理員們一如概往,繼續公道處理投訴、以及執行維基百科守冊。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07:26 (UTC) (:)回應(koonleg回應)

  1. 差館,差人的重新定向-是甚麼意思。
  2. 雜差,雜差房的資料,誰人首先寫入。
  3. (原文)「探長 (香港)」是我從探長更改名稱過來,及確定內容方向,原因是不想被人再次無故破壞、移動及侵佔。一如本人首先創建的條目:差人差館雜差房及較近的香港粵語苦力等等,閣下都無故動輒全部刪除,不管有參考與否,這是惡意個人針對嗎?高安力 2011年9月26日 (一) 02:18 (UTC)
本人並不是說香港粵語苦力是本人首先創建的條目。原意是閣下都無故動輒全部刪除我在香港粵語苦力的所有編輯。誠如閣下所言,誰是誰非,相信相關的管理員會明鑑之。

高安力 2011年9月27日 (二) 03:41 (UTC)

有關意思、定義、編輯及相關紀錄,本人於早前已經很清楚地列出及出示,本人不會再花費時間於閣下身上,以讓閣下扯開話題,瞞天過海。各位維基人已經有充份的證據去確實事情的來龍及去脈。至於閣下早於所寫到的「一如本人首先創建的條目:差人差館雜差房及較近的香港粵語苦力等等」,原來不是指上述條目都是由閣下先創建。真是有趣非常,還待各位有智慧及有基本中文水平的維基人去觀察。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3: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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