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GD405.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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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
- 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 本实施导则根据《关注度(气旋)指引(GD405)》(下称“指引”)对于第1(准则)章节准则2的规定、该准则适用的先例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该准则为理由提报的存废讨论、存废复核。
- 第2条 适用条件
- 根据指引规定,以准则2证明关注度的气旋条目,条目所介绍气旋在至少某一地区测得之包括但不限于风力、雨量、雪量、气压等数据中至少一项数据打破原先之相关气象纪录。
第二章 地区细则 编辑
- 第3条 地区的性质
- “某一地区”所指的区域应为某一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或气象学研究中受到广泛使用的地理区域划分。
- 第4条 地区的范围
- “某一地区”所指的区域应足够广阔,其中:
- “某一地区”所指区域为行政区域的,应至少为一级行政区域;
- “某一地区”所指区域为自然地理区域的,应为较大面积的地理大区。
第三章 气象纪录细则 编辑
附录 相关先例 编辑
- 注6条 第6条相关先例
- (2021DRV8) 中文维基百科站务案例集·存废复核案例集·2021年卷第8号:条目页面《台风夏浪 (2019年)》存废复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