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違反刑法的有害行為

犯罪(英語:crime)指做出牴觸刑法規範的行為。一般而言。犯罪的原因可能是為了自身利益、復仇等動機,而使犯罪行為人不惜違逆法律、承受刑罰。學界將研究犯罪的學術領域稱為犯罪學[1]

罪行
社會問題
上級分類違法 編輯
名稱由來阿萬 編輯
起因反社會行為 編輯
特性developmental stage of a criminal offence 編輯
主題歷史history of crime 編輯
表現概念criminality 編輯
從業者罪犯、​慣犯 編輯
處理、緩解或管理途徑犯罪控制、​預防理論 編輯
WordLift URLhttps://data.wordlift.io/wl76541/entity/criminal 編輯
犯罪學
子領域
犯罪生物學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學派
<依知識論立場>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新古典學派
<依地理位置>
意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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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依時間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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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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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學 | 法醫學
汽車盜竊的防範海報
入戶型犯罪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犯罪在英美法系下被稱爲「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歐陸法系下,犯罪者被稱爲罪犯、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嫌犯、犯嫌、兇嫌、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

犯罪是由法律定義出來的(若某事被適用的法律視為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另一種定義是犯罪是一種不止對其他個體有害,對群體或國家也有害的行為,法律會訂定禁止這様的事,並訂定罰則[2][3]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指出,犯罪存在於所有社會當中,所有的社會都有罪犯。謀殺強姦販毒偷竊詐騙等犯罪是被世界各地禁止的行為[4]。但有關犯罪的明確定義則由刑法訂定,國家不得懲罰無罪之人,此即罪刑法定,是現代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定義 編輯

犯罪可以定義為是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爲,訂立法律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益,凡是違反刑法規定,故意破壞他人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權益稱為犯罪行為。

立法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的定義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民國 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定義「犯罪」為「刑事法律所禁止之一切行為」。反之,若行為當下未受相關法律禁止,則不得定罪,也不能處罰[5]。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於審判證明有罪前,為無罪[6]

基本特徵 編輯

社會危害性 編輯

從犯罪的階級本質屬性來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就是某種行為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對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統治秩序造成的損害。從犯罪的法律的表現形式上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就是指某種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的損害。

刑事違法性 編輯

行為人違背刑法規範的要求,實施了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或者拒不實施刑法命令實施的行為,而嚴重違反了刑事法律義務而具有的特性。

應受刑罰懲罰性 編輯

  • 該特徵是犯罪行為區別於一般違法亂紀行為以及某些不道德行為的標誌。
  • 此處意為應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而不是需不需要給予刑罰處罰。

三特徵間的關係 編輯

  • 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的前提和基礎
  • 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是連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的橋樑和紐帶。
  • 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必然結果。[7]

範圍 編輯

殺害、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普遍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稱為自然犯罪,即這種行為在根本上受負面評價;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處罰。將一個原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稱為入罪化;而將一個原本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非犯罪,稱為除罪化

有些行為雖然經過除罪化,但是只要是在社會上仍然屬於負面評價之行為,仍然會成為犯罪學研究的對象。亦即,犯罪學中所認定的犯罪範圍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為為唯一的標準,有時已經除罪化之行為仍然會被犯罪學當做探討研究的對象。

犯罪的理論分類 編輯

理論上刑法常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行為犯和結果犯、實害犯和危險犯。[8]

自然犯和法定犯 編輯

自然犯是指違反公共善良風俗和人類倫理由,刑法典或者單行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傳統性犯罪。法定犯是指違反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並由行政法規中的刑事罰則所規定的犯罪。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編輯

身份犯是指法律規定以行為人特定身份作為定罪或者量刑依據的犯罪。非身份犯是指身份犯以外的刑法對犯罪主體條件未作特別限定的犯罪。

行為犯和結果犯 編輯

行為犯是指以侵害行為之實施完畢為成立犯罪既遂條件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以侵害行為產生相應的法定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

實害犯和危險犯 編輯

實害犯是指以出現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危險犯是指以實施危害行為並出現某種危險狀態為構成要件的犯罪。

判斷過程 編輯

現今大陸法系中,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通說為犯罪三階層理論,即根據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價值評價上的違法性、行為人認識層面的有責性綜合判定行為人是否有罪。應用三段論證的這一過程稱之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及個人都不擁有將他人宣告為有罪的權利。學界另有「二階理論」的主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有採取「四要件理論」定罪的方法。[7]

普通法中,犯罪要件則為犯罪意識犯罪行為因果性共時性[9]

處理 編輯

執法機構搜索嫌疑犯時,通常會將其扣留於看守所或者羈留室,除非沒有保釋制度,否則有時候會准許保釋。然後,由法院判決被告是否犯罪,這個過程稱為刑事訴訟

如果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被告通常會受一定刑罰之宣告,例如罰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也有可能被處以肉刑(如果當地保留肉刑)。對於情節輕微者,可能緩刑;針對不同的情況,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罰的保安處分

參考文獻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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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armer, Lindsay. "Crime, definitions of". In Cane and Conoghan (editors). The New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 0 19 929054 3. Page 263. Google Book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 ^ crim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Second Edition on CD-R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 ^ Elizabeth A. Martin.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0198607563. 
  4. ^ Easton, Mark. What is crime?. BBC News. 17 June 2010 [10 June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2-27). 
  5. ^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6.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7. ^ 7.0 7.1 石經海. 《中国刑法学总论》.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3. ISBN 9787300319810. 
  8. ^ 張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21. ISBN 9787519758011. 
  9. ^ Thomas, Charles W.; Bishop, Donna M. Criminal Law: Understanding Basics Principles. Newbury Park, New York: Sage. 1987. ISBN 0-8039-2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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