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規則 (球拍運動)

運動規則

以下為桌球運動的部分規則。

先得11分的為勝方。

10:10平手後,先多得兩分的為勝方

發球時,發球員必須用「非」持拍的手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且不得使桌球旋轉。球離開手掌到被擊出前不能碰觸任何物體,亦不得以服裝或身體任意部位做出遮擋行為,使接發球員看不見完整的發球過程,若有則判為犯規。

發球 編輯

  • 發球開始時,球自然地置於非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平坦張開,保持靜止

擊球 編輯

對方發球或回擊後,本方球員應予擊球使球直接觸及對方檯區,或觸及球網組合後再觸及對方檯區。

一局比賽 編輯

  •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 通常在國際正式比賽,單項賽(單打、雙打)採用五局三勝制,單打四強賽後採用七局四勝制;世錦賽、奧運會等一級賽事全採七局四勝制。團體賽中的單打或雙打採用五局三勝制。在巡迴公開賽中的雙打雖然亦為單項賽,但全採用五局三勝制。
  • 2001年4月通過廢除原有21分五局三勝制,每5分輪換發球權的規則。

次序和方位 編輯

  • 在獲得2分後,接發球方變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到該局比賽結束,或直至雙方比分為10平,或採用輪換發球法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不變,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
  • 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 在一局比賽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中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比賽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後,接發球一方必須交換接發球次序。
  •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