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事法律規範

刑法(英語:criminal law、德語:Strafrecht),是針對涉及威脅、傷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害他人的財產、健康、安全的犯罪之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的行為,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之功效。刑法係國家統治的主要手段之一,利用人民對刑罰之恐懼,以達防止犯罪、矯治受刑人及維護安全之用。 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但因其所規範之刑罰本質上之嚴酷性,在古代或威權國家中,常淪為統治者用以打擊異端之工具。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犯罪學
子領域
犯罪生物學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學派
<依知識論立場>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新古典學派
<依地理位置>
義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衝突犯罪學 | 環境犯罪學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英語Marxist criminology
女性主義犯罪學
左翼現實主義 | 右翼現實主義
整合犯罪學 | 後現代主義
犯罪原因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生來犯罪人 | 精神病學模式
緊張理論 | 差別接觸理論
次文化理論 | 社會控制理論
標籤理論 | 明恥整合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 | 自我發展論
日常活動理論 | 破窗理論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衍生的刑罰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預防理論 | 矯治模式
罪有應得理論 | 修復性司法
新應報理論 | 表達性刑罰理論
重要概念
犯罪 | 暴力 | 人性
連環殺手 | 少年犯罪
白領犯罪 | 社會階級
社會解體英語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 | 社會分化
文化失範 | 文化衝突
組織型犯罪 | 受害者
毒品 | 迴避機制
越軌 | 刑法 | 司法程序
刑罰 | 保安處分
監獄 | 虐囚 | 監獄人權
規訓與懲罰 | 瘋癲與文明
死刑存廢問題
社區處遇 | 轉向處遇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再犯 | 累犯
相關學科
心理學 | 社會學 | 精神醫學
刑事學 | 法醫學

淵源 編輯

在各類法學分支中,刑法之歷史能稱上最為悠久。一般來說,古代文明最早頒布的成文法都以刑事法為主,例如,中國古代各朝代的成文法主體即為之。 由於深受啟蒙運動等社會變革之影響,刑法學在近代歐洲,確立一系列基本原則,乃基於人權思想,遂成現代法學理論之基礎。近代,大陸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之淵源主要為刑法典、單行刑法及附屬刑法。國際條約並不能直接成為國內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因為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各國必須將其簽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犯罪行為規定到本國刑法當中,才能對國際罪行進行管轄。

目的 編輯

刑法之目的,在於界定國家對於公民的刑罰權;亦即,在何種狀況下,國家可以對於人民實施刑罰。刑罰之目的,通常被認為有四種:

  1. 預防,即通過刑法明文公布對犯罪行為的懲處,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又可分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
  2. 應報,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3. 嚇阻,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
  4. 教育,執行刑罰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會化

內容 編輯

各國法制各有不同,通常包括刑法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與特別刑法(如《貪污治罪條例》)等。由於法系因素,大陸法系國家有成文刑法典,多半繼受自德國刑法而來,以下以中華民國刑法為例,說明刑法之法典構成:

刑法總則(第一條至第99條):

條文含括法例、刑事責任等一般原則,於各種刑事法普遍適用之。

其中,部分條文,除法條文字所示者外,亦內含未成文之法理原則,如刑法第一條明示之罪刑法定原則中,又蘊含四項子原則,未見於字面上(依序為:明確性原則、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此般原則係立法者制定條文時所倚仗之思想基礎。

刑法分則(刑法第100條以下):

含括內亂罪、外患罪等罪名,法典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至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此外,對於個人法益,條文尚有財產、人格法益之區分。

特別刑法: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補充主刑法所未含概之罪名,主要內容可歸類於刑法分則,亦受刑法總則之原則約束。

(因實體法與程序法有別,刑事訴訟法類不歸類在此列)

法益 編輯

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稱之為法益,其作用在於界定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人民發動刑罰,以及決定刑罰的程度,端賴行為人侵害社會認可利益的大小而定。法益一般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一般認為,由於刑法必須具有謙抑性,因此對於連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護的法益,刑法不得保護。

依據結果無價值論,法益侵害是犯罪違法性的本質。 依據二元行為無價值論,法益侵害是認定違法性的重要依據,但是同時也要考慮行為人的規範違反意思。依據一元行為無價值論,法益侵害對於認定犯罪沒有意義——行為人的規範違反意思才是犯罪違法性的本質。

犯罪 編輯

刑法處罰的對象是犯罪。犯罪,是指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德語:Tatbestand),具有違法性,且行為人具有責任的行為。

犯罪的分類包括:

  1.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與共犯(包括教唆犯幫助犯
  2. 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及中止犯
  3. 自然犯與法定犯
  4. 侵害犯與危險犯(包括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5. 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
  6. 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等。

犯罪成立條件 編輯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採用三階層論作為犯罪成立條件。

依三階層論,界定行為要構成犯罪,依據刑法學總論中的犯罪論,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符合性(違法性的認識根據或者存在根據,具有違法推定機能)

  1. 實行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及持有等形式。
  2. 結果:一切犯罪都需要有結果,包括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
  3. 因果關係:以因果關係的條件說作為認定根據。
  4. 客觀歸責德語Objektive Zurechnung:具體要求包括(1)行為產生的法不允許的危險;(2)該危險現實化而產生了相應的結果;(3)該結果的實現沒有超出相應構成要件的範圍。
  5. 構成要件故意與構成要件過失。

二、違法性,即無阻卻違法事由

  1. 正當防衛
  2. 緊急避難
  3. 依法令之行為。
  4. 從事業務之行為。
  5. 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承諾、推定同意、自擔風險等情形。

三、罪責 (有責性)

  1. 責任故意(包括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與責任過失。
  2. 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3.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
  4. 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有四要件論之說,即犯罪主體適格、犯罪客體實質受侵害、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分別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並在實質上相一致。

英美法系地區則以犯罪意識犯罪行為因果性共時性作為犯罪成立條件。

懲處的方式 編輯

一般來說,刑法規定的處罰制度包括刑罰與保安處分。

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一般包括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 財產刑(罰金及沒收)等。其中沒收褫奪公權為從刑。

保安處分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二章,第86條至第99條),包括對未成年人的少年感化教育、對再犯的監護、對施用毒品或酗酒的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外國人適用)。

刑法的解釋 編輯

刑法解釋的立場包括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其中,主觀解釋論認為,刑法解釋的目的在於發現立法者的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在立法時就確定了的,不容法官等解釋者隨意變動。這樣的觀點立足於限制司法官的解釋權,貫徹立法的民主原則;但是這樣的觀點會導致法條的意思無法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使得法條僵化。

因此,客觀解釋論應運而生:客觀解釋論認為,法律一旦被制定並頒布後就成為獨立於立法者的存在,對法律的解釋不能被限制在立法者的觀點上,而應該探究法條文字表述的客觀含義。如果刑法用語在社會的發展中發生了相應的改變,且認可這一改變與刑法的目的並不衝突,那麼解釋者就應該順應這樣的改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規定有組織賣淫罪,在立法時立法者普遍認為「賣淫」這一行為僅限於女性向男性賣淫。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男性向女性賣淫以及同性之間的賣淫現象已經普遍存在,解釋者就沒有必要仍然將「賣淫」的含義限定於女性向男性賣淫。客觀解釋論有利於法律的與時俱進,也有利於社會一般人對刑法條文的理解,進而有利於一般預防,因此成為通說。

另外,刑法的解釋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 解釋根據: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補正解釋等。
  2. 解釋方法:平義解釋、限縮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即超出了刑法條文所用文字含義的解釋,僅允許進行有利行為人之類推解釋)。

參考文獻 編輯

比較法

犯罪學

  • 1966–1998, Handwörterbuch der Kriminologie, 5 Bände. 2., Berlin: de Gruyter (德文) 
  • Encyclopedia of Crime and Justice, 4 Bände. 2., London / New York: Collier Macmillan, ISBN 0-02-865320-3 (德文) 

法律哲學

刑法經濟分析

  • Robert Cooter, Thomas Ulen, 10. An Economic Theory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7. Topics in the Economic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Law & Economics. 8., Boston: Addison-Wesley, ISBN 0-321-52290-7 (德文) 
  • Isaac Ehrlich, Crime and Punishment,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UK, 12, ISBN 978-1-349-95121-5 (德文) 
  • David D. Friedman, 15 – Criminal Law, Law’s Order, Princeton/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691-09009-2 (德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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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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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Мальцев В. В. Принцип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и их реализация в правоприменительн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 СПб.: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Пресс, 2004. — 692 с. ISBN 5-94201-323-3. (俄文)
  • Наумов А. В.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 Юридическая энциклопедия / Отв. ред. Б. Н. Топорнин. — М.: Юристъ, 2001. ISBN 5-7975-0429-4. (俄文)
  • Пудовочкин Ю. Е., Пирвагидов С. С. Понятие, принципы и источники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правовой анализ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и и стран СНГ. — СПб.: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Пресс, 2003. — 297 с. ISBN 5-94201-170-2. (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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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