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是指朝廷廢除原來統治少數民族土司,派任流官。始於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1],到清朝雍正年間大規模實行。

背景 編輯

土司制度是在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由於朝廷實力不夠,命令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實施[2]

有些土官以世襲故,恣肆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3]。甚至土司家族內部發生械鬥或是戰爭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東川彝族祿氏家族因爭奪土府繼承權,互相殘殺。

過程 編輯

為了完全控制西南少數民族,以解決土司割據的積弊的名義,兩朝的君主,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4]

明初的永樂帝,最早在貴州實行改土歸流,史稱貴州建制

雍正時期,國力強盛,朝廷已經有足夠的力量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5],即由中央政府選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務,「改流之法,計擒為上策,兵剿為下策,令其投獻為上策,敕令投獻為下策。」,「制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6]。廣順長寨土司向官兵挑釁,竟遭到清軍毀滅性的打擊,設長寨廳(今貴州省長順縣)。

雍正八年(1730年),鎮沅流官劉起元貪婪無度[7],烏蒙土目祿萬福在烏蒙鎮發動兵變,劉起元逃至荔枝河被殺,行省接壤處的土司群起響應。鄂爾泰下令士兵窮追嚴剿,「分兵窮搜,務獲得魁,盡屠醜類」,鎮壓之時,將所有的土司戮殺殆盡;最後招民墾種,「給予田地、耕牛、谷種,俾得各安其業」。至乾隆初年(1736年),會澤「民夷商賈,四方輻輳,食貨浩穰」。

改土歸流涉及的地區和民族有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實行改土歸流之前,雲南土司有47家[8]。實行改土歸流之後,不但以漢族為主導的中央集權的朝廷統治得到了加強,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和政治地位被毀滅性地打擊,漢化也進一步加快。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少數地區雖然還殘存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響也已大大削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此徹底廢除土司制度[9]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永樂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與思州宣慰使田琛因爭地叛亂,互相廝殺。亂事平定後,於當地設置貴州布政使司,揭開改土歸流的序幕。播州之役後,明朝政府於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以播州宣慰司設遵義、平越二府。遵義府入隸四川,平越府入隸貴州。
  2. ^ 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恭謝聖恩,敬陳愚悃事》折:「查雲南土官多半強豪,所屬苗民悉聽其指使,殘暴橫肆,無所不為。其土官懦弱者,兇惡把目,為害尤甚,不但目無府州,亦並心無督撫。」
  3. ^ 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賦,以靖地方事》折
  4. ^ 黃現璠《壯族通史》
  5. ^ 鄂爾泰《改土歸流疏》:「改土歸流,將富強橫暴者(指土司)漸次擒拿,懦弱昏者(亦指土司)漸次改置,縱使田賦兵刑,盡心料理,大端就緒。」
  6. ^ 雍正四年四月初九日,《請肅清頑苗,以靖邊方事》一折中說:「總之,制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然恩非姑息,威非猛烈,到得用著時必須窮究到底,殺一儆百,使不敢在犯,則威仍是恩所全實多。」
  7. ^ 倪蛻《滇雲歷年傳》卷十二中載:「夷民之馬,上者官索之,中者兵需之。不幸而妻女可觀,無不嬲也。凡有薪炭入市,兵役輸抽,以為過稅;舊時酋目向來自貴,今見工匠,務須下馬,遲則捶楚;加之大關通判劉鎮寶丈量田地,苛刻為能,教授李焜管督城工,迂疏繁碎,於是遠近夷民皆無生之氣,有死之心。」
  8. ^ 《道光雲南志鈔·土司志》
  9. ^ 秦中應 《建國以來關於「改土歸流」問題研究綜述》,《邊疆經濟與文化》2005年第6期。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