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

特定地區的警察總部,從該總部派出警察並逮捕被捕者

警察局,簡稱警局警署,別稱差館,是指地方政府層級的警察機構,亦指其所在之建築物。警察局為轄區內各個基層警察組織(派出所)的總部,其內部除了辦公室以外,通常還會有警務人員的宿舍更衣室、車庫,以及執行勤務所需之短期拘留室、偵訊室等設施。

臺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
位於美國休士頓中國城的警察局(Ranchester Police Storefront)

中華民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警察局,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類似的組織為公安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的公安廳;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縣、縣級市、旗的公安局;盟、地區的公安處等層級。

各國概況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為各地方政府管理公共安全事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刑事司法部門,其職能和國外的「警察局」相近,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務的行政許可和危機管理職能,如消防救援、特種行業管理等等。在公安機關從事工作的公務員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還包括法院的司法警察、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國家安全機關的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

職責 編輯

  1.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 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3.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4. 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5. 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6. 管理邊境治安秩序;
  7.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 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
  10.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機構設置 編輯

國務院公安部;各自治區設置公安廳,直轄市設公安局;大中城市(指副省級城市地級市)設公安局,地區設公安處;市轄區設公安分局,各縣級市)設公安局;縣(縣級市、市轄區、旗)公安(分)局下設公安派出所鐵道部門、交通部門、民航林業的公安和海關總署緝私局等部列入公安序列,接受同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雙重領導,同時也接受人民政府的監督。

香港 編輯

香港的警察局最早稱為差館,後更名為警署。直至現時,差館一詞仍然是香港人的慣用語。

中華民國 編輯

中華民國臺灣)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局」通常指各縣市警察機關,為各地方行政區直轄市)基本的警察機關。各警察局除了附屬於各縣市政府外,並由內政部警政署監督管理。

警察局之下,各縣市依照其轄區數目以及人口規模設置分局,各分局再依照人口分布情形以及治安好壞設置分駐所及派出所。此外,各警察局另設置交通、保安、少年、婦幼等警察隊及刑事警察大隊,由各警察局直接管轄。各警察局也會依照各種職務需要而設置其他特種單位。

並為於連江縣(馬祖)設置警察所以適應該地區之特殊勤務情況。

日本 編輯

日本類似層級的警察機構,在東京都稱為「警視廳」,在各道府縣稱為「XX警察本部」,其下設立相當於分局的「警察署」。

參考文獻 編輯

  1. ^ 《警察法》,第八條,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 [2020-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8).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