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繼承(德語:Anerbenrecht),指單獨繼承,為中世紀及近代德國農民為防止因均分繼承導致農地遭細分,使耕種上發生困難而發展的繼承制度。[1]

在一子繼承制度下,農地及其他農業資產通常由長子繼承,並以現金或其他年金補償其他子女,故一子繼承人在繼承分受相當之優遇,至今於德國部分邦仍採行此繼承制度。[1]

臺灣相關法規 编辑

中華民國(台灣)民法上規定子女均分繼承方式分配遺產,過去有佃農制度,而後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因而農地因均分繼承而過度細分的問題較不顯著。[1]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1.2 頁1,《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一子繼承,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