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法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以代替將廢止之六三法,名稱為《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日语: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簡稱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日本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確定帝國議會為最高立法機關,限縮臺灣總督權力,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 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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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律 | |
編號 | 大正10年法律第3号 |
種類 | 憲法 |
效力 | 實效性喪失 |
內容 | 官報1921年03月15日 |
相關 | 舊金山和約 |
原文 | 中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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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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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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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憲法性文件 1907年(明治40年)1月1日-1921年(大正10年)12月31日 |
後繼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法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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