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代替物(拉丁語res non fungibiles,英語:goods which are not fungible)為交易上注重物之個性,而不能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不替代物並不能作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契約的標的物[1],與代替物相對,如土地、房屋[1]及藝術品[2]等屬之。[3]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2010年4月
  2.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頁89~90,《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代替物與不代替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