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法草案

中國人權法草案,在中華民國立法院推動、審議中的一項法律草案,由台灣團結聯盟立委與人權團體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於2015年10月1日提出。草案規劃在中華民國行政院轄下設置「中國人權委員會」,聲援被政治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眾,並規定中國大陸的加害者,不得入境台灣,已入境者則應立即驅逐出境。[1][2]該草案參考美、日、韓之《北朝鮮人權法》立法精神,如果完成立法,將是亞洲首次有政府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問題入法[3],並具體落實立法院2010年「禁止嚴重迫害人權的中共高幹入境」的決議、2012年「要求政府營救中國良心犯」的決議[4]。台聯自2012年起構思本草案,2015年10月在立法院提案後,一讀過程中遭國民黨團阻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並未提出阻擋的理由[5][a]

立法院相關決議 编辑

中央廣播電台為人民服務》節目,朱婉琪指出,在2010年到2012年,立法院及台灣20個縣市議會先後通過了禁止嚴重違反人權中共官員入台的決議,但近年有人權迫害記錄的中共官員訪台,卻從未有被驅逐出境的個案。《中國人權法》草案以具體規範落實,「促使了在行政機關當中,必須要直接,面對中國人權成立一個專責機構,勢必要面對以後國會所通過這些決議,甚至一些法案的執行,挑起一個專責的責任。」[4]

  1. 【決議禁止嚴重違反人權的中共高幹入台】:2010年12月由中華民國立法院全數無異議表決通過,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陸委會移民署)詳查申請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官員,有無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一旦發現,應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不發予入境許可、不准許入台;中華民國政府並應通令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對該等人士「拒絕邀訪、不歡迎、不接待」,以踐行「人權立國」之國策、維護民主法治之國際形象[6][7]。台灣至少有16個地方縣市議會,包括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亦通過此決議案。
  2. 【決議促政府營救中國大陸良心犯】2012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全體無異議通過決議,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嚴重關注被關押的4033名中國大陸良心犯生命身體財產自由等基本人權被剝奪之情況,並要求政府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以制定相關國內法令予以救援及協助,以落實兩公約實踐及順應國際潮流,說明文中並引聯合國美國人權報告等資料,指「活摘法輪功學員及死刑犯器做為器官買賣移植之用,實為駭人聽聞、天理難容之邪惡暴行」[8]

規劃中國人權委員會 编辑

草案明定,中國人權委員會,建立在行政院之下。功能設計上,須掌握國際與中國人權情況、製作「中國人權狀況報告書」每年向立法院報告。針對中國大陸被迫害者,委員會須提出聲援、救助及保護辦法。而經委員會調查,有事實足認定,在中國大陸境內迫害維權、民主運動及宗教人士者,應當告知境管單位,拒絕入境台灣;已入境者則立即驅逐出境。當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中國人權被迫害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

朱婉琪律師則建議,臺灣可參考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CECC),在國會立法院的層次上成立一個「中國問題委員會」,每年向國會及總統提出報告、監督行政部門[3]

類似立法模式 编辑

目前,就第三國(或第三地區)制定人權法的國家有三個:美國的《北朝鮮人權法》內容較完整,日本《北朝鮮人權法》相對著重人質綁架議題,南韓的《北朝鮮人權法草案》還在立法中[2]

評價 编辑

  •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想成為一個受尊敬的國家,必須要積極促進普世價值的人權,他舉習近平「依法治國」政策方針為例呼籲重視人權,[1]此法案也凸顯了台灣的主體性。[9]考试院院长姚嘉文、台商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民進黨中國事務部研究員楊大慶、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林芳仲都表示支持[1]
  • 台灣法輪功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律師接受外媒採訪時指出,草案充分反映台灣對中國人權的關切,她認為推動改善人權才能使中國成為一個正常的法治國家[1]。她指這法案有兩層意義,一是从(中華民國)《两公约施行法》通过以来,第一個具前瞻與開創性,有助兩岸三地人民的最具人道精神的法案。二是突显台湾以人权立国,且两岸三地目前只有台湾最具有条件及能力提出這一中国人权法案。[10]
  •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魏千峰律師認為,兩岸關係交流不應僅只建立於經貿往來。「美國歐盟日本,他們對與中國的交流都有一些條件限制,理論上就都是會對中國的人權提出適度的批判和監督。」[1]

外部連結 编辑

  1. 2015-10-8,〈台灣制定「中國人權法」的意義〉,訪談訪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朱婉琪
  2. 2015-10-15,〈海外異議人士看「中國人權法」〉,訪「中國公民力量」創辦人楊建利博士。
  3. 2015-10-16,〈不論統獨,台灣不能無視於中國大陸人權問題〉,訪「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總召賴振昌。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1中華民國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法律定位是「台灣地區」、「大陸地區」,此草案名稱係由提案人台聯黨團所取。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李逸華. 台灣在野黨 推動立法院制定中國人權法. 美國之音VOA. 2015-10-01 [2015-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04). 
  2. ^ 2.0 2.1 張筱笛. 台聯推動「中國人權法」立法. 自由時報. 2015-10-02 [2015-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02). 
  3. ^ 3.0 3.1 吳旻洲. 亞洲唯一 台民團推中國人權法. 大紀元時報. 2015-10-01 [2015-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05). 
  4. ^ 4.0 4.1 楊憲宏專訪朱婉琪律師. 台灣制定「中國人權法」的意義. 中央廣播電台為人民服務》節目. 2015-10-08 [2015-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27). 
  5. ^ 夏樹. 台聯《中國人權法》立法院一讀結束 國民黨反對. 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 2015-10-16 [2015-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18). 
  6. ^ 立法院公報紀錄1. [2015-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31). 
  7. ^ 立法院公報紀錄2. [2015-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8. ^ 立法院公報決議全文. [2015-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31). 
  9. ^ 黃昆輝:中國人權法立法 凸顯台灣主體性. 自由時報. 2015-10-03 [2015-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17). 
  10. ^ 夏小华. 台联选在中国十一「国庆」日推动「中国人权法」立法. 自由亞洲電台. 2015-10-01 [2015-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