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所在地

术语

中央政府所在地(英語:Seat of Government),又稱中央部會所在地,是指一個國家中央政府(包括管理全國事務的國家機構)所在的地方,可以是一幢建築物、建築群或城市。[註 1][1]在大多數國家中,中央政府所在的城市往往具有首都的地位[2]。一些國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與首都地處不同的城市,例如荷蘭的首都為阿姆斯特丹,中央政府所在地為海牙[註 2]馬來西亞的首都為吉隆坡,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布城[註 3]

中華民國 编辑

遷台前(1911-1949) 编辑

中華民國建國後,國民政府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設於南京市,並在基本法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五條明定南京為首都行憲後,憲法雖無首都條文(由于首都的相關條文在制憲時有極大的爭議,《中华民国宪法》中并無首都的條文,以『中央政府所在地』來表示。[3][4][5]),而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由于國軍在军事上不断失利,导致中央政府屡次迁移,经廣州市重慶市成都市,於1949年将首都迁移至台湾臺北市,直至今日。[6]

遷台後(1949-現在) 编辑

中華民國撤退到臺灣後,已在各种法律、命令、公報、報告、外交文件內有「臺北是首都」之表述(參見中華民國首都#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首都是臺北的確定),而其指定與臺北市之聯結也很明確,政府在重要官方文書與行政命令已將臺北确认為台湾首都[7]。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民主進步黨執政的中央政府更加正視臺北市作為首都的事實,而甚少使用「中央政府所在地」等詞彙,历任的的臺北市市長也都以首都市長自居。2002年,中華民國教育部決議將教科書中的相關文字改為「中華民國首都在臺北」或「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在臺北」,台湾民主化和台湾本土化持續蓬勃发展,台灣人、国际观光客、国际新聞媒体與全世界各国政府都早就已經認定臺北市是臺灣首都[8][9][10]

參見 编辑

註腳 编辑

  1. ^ 根據Brewer's Politics所定義
  2. ^ 現行《荷蘭王國憲法》第2章第32條規定:“國王的加冕儀式在首都阿姆斯特丹(de hoofdstad Amsterdam)舉行。”而除去1808年到1810年,荷蘭政府、國會最高法院及各國使領館一直設在海牙
  3. ^ 吉隆坡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54(1)條法定的聯邦首都,布城則是行政首都聯邦政府所在地。

参考文献 编辑

  1. ^ Comfort, N. (1993) Brewer's Politics. A phrase and fable dictionary. London: Cassell.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國政府網. 2005-06-15 [2009-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7-23). 在歷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省級人民政府駐地稱省會(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國的首都。 
  3. ^ 黃韻玲 區國強 高智亮. 首都在哪裏有解了 老師鬆口氣. TVBS. 2002-11-04 [2012-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4). 
  4. ^ 中華民國憲法第31條(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5. ^ 訓政時期約法: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 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於首都。
  6. ^ 台灣中學地理教科書的祖國想像(1949-1999),《國史館學術集刊》,第十七期,頁201至251,2008-09,王文隆
  7.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編輯委員會.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第1卷. 臺灣: 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 1975 (中文(臺灣)). 
  8. ^ 教科書上首都 將正名「台北」. 自由時報. 2002-05-09 [2012-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4). 
  9. ^ 教育部發公文 南京是首都. 蘋果日報. 2013-12-04 [2013-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7). 
  10. ^ 葉立斌. 公文爭議 蔣偉寧:中華民國首都就是台北!. 今日新聞. 2013-12-04 [2013-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