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綱

(重定向自僧統

僧綱,又稱僧官,是佛教為了管理僧尼而設置的僧官之職,源自佛教發源地印度。佛教在漢字文化圈普及後,中國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家的朝廷也設置僧綱。

「僧綱」原指僧尼之綱維,為便於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統領全國僧尼以護持教法之職官,稱為「僧官」。即檢校僧尼有無犯戒、失職等情事,並監督諸寺院事務之官職。漢傳佛教中的僧綱和僧階往往是一體的。

漢地 编辑

中國的僧官制始於魏晉南北朝時代,北魏設僧統,其後歷朝皆因襲其制,但職位名稱隨朝代之遞嬗而迭有變更。唐朝時改為僧錄。至明、清之際,所設立之府級僧官機構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據清會典禮部祠祭清吏司載,凡僧官、道官皆注記於籍冊。

明代 编辑

僧錄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闡教二人,從六品,左、右講經二人,正八品,左、右覺義二人,從八品。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縣僧會司,僧會一人。僧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等司,分掌其事[1]

清代 编辑

僧錄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闡教,從六品。講經,正八品。覺義,從八品。俱二人。分設各城僧協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銜,給予部劄。協理給予司劄[2]

府僧綱司都綱、副都綱,州僧正司僧正,縣僧會司僧會,各一人[3]

藏地 编辑

吐蕃时,佛教傳入藏地,就已與政治難捨難分。當時的吐蕃王朝允許僧人參政,且其地位高於俗官,谓之“豫国事者”、“钵阐布”(大僧),階同宰相[4]

元朝時,西藏歸屬中央政府管轄,元朝政府設宣政院(原稱总制院),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開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地僧官之先河。[4]

明朝,中央設僧錄司,藏地設番纲司,冊封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及喇嘛等官職;且多有在地方衛所土司府中出任高官,甚至土司者也不乏其數。[4]

清朝時,設呼图克图、都纲、札萨克、达喇嘛、掌印喇嘛等官職,大致可分類為驻京喇嘛、唐古特喇嘛、番喇嘛、蒙古喇嘛、满洲喇嘛、内监喇嘛、汉喇嘛[5];後設噶伦制(三俗一僧大臣制),以僧爲首;又改為摄政制,攝政官“第司”、“第巴”或“司琼”,由中央任命僧人擔任。靈童轉世制度也由中央政府通過金瓶掣簽制度管控,以解決選定轉世靈童的舞弊行為,在此基礎上封設了班禪額爾德尼達賴喇嘛等稱號,實際上就是僧官。在政教合一制度英语Tibetan_dual_system_of_government廢除之前,由達賴喇嘛總管藏地的政教大權。[4]

目前,藏地的僧官制度已被廢除,曾作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錫金,政教合一制也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階制度保留了下來。

日本 编辑

律令制度中,置於玄蕃寮的監督下。由僧正、僧都、律師所構成,也設置負責補佐的佐官。

624年設置,在律令體制下的佛教界發揮重要的功能。奈良時代,僧綱所設在藥師寺,平安遷都後,設在西寺

819年,僧綱所的定員是僧正1名、大僧都1名、小僧都1名、律師4名。

864年,規定授與僧綱的僧位,僧正是法印大和尚位、僧都是法眼和上位、律師是法橋上人位。

僧綱的官位 编辑

僧位 僧官
法印大和尚位 大僧正
僧正
權僧正
法眼和尚位
法眼和上位
大僧都
權大僧都
少僧都
權少僧都
法橋上人位 大律師
律師(中律師)
權律師

朝鮮 编辑

朝鮮設立僧科朝鲜语승과制度,採取科舉考試的方式檢定僧侶學識的高低,確立他們的法階,各階僧侶享有相應的政治地位,歸中央的最高僧官國師王師管轄。

越南 编辑

越南歷史上首次設置僧統是在10世紀時,由匡越越南语Khuông Việt匡越)擔任。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明史》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職官三/僧道錄司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職官二/僧道錄司
  3.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職官三 外官/僧綱司道紀司
  4. ^ 4.0 4.1 4.2 4.3 高文德,《中国少数民族史大辞典》【僧官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年12月:第2455页
  5. ^ 周晶, 清代喇嘛和僧官制度, 中国西藏网, [2019-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