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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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是關於2012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隨著實施進程的推進,部份資料可能尚未修正,詳見Wikipedia:中華民國政府專題。 |
內政部消防署(簡稱消防署)是中華民國消防與災害防救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所有消防行政、人事、教育訓練等事務規則之訂定,同時監督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與各式特種消防組織,對於各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則無人事命令權及財政支配權。署本部設於新北市新店區。
內政部消防署 National Fire Agency, MOI(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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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 |
機關類型 | 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
所屬部門 | 內政部 |
員額 | 法定員額28,978人 編制員額16,933人 實際員額13,313人 |
年度預算額 | 新臺幣15.62億元(2013年) |
授權法源 | 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主要官員 | |
署長 | 陳文龍 |
副署長 | 蕭煥章、江濟人、謝景旭 |
主任秘書 | 馮俊益 |
任命者 | 內政部部長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9組、 4室、1中心、2派出單位 |
附屬機關 | 4消防隊 |
任務編組 | 2室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95年3月1日(25年309天) |
聯絡資訊 | |
地址 | 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8樓(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
電話 | 02-8195-9119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30 |
網站 | www.nfa.gov.tw |
中華民國消防事務原歸屬在警察機關之下;自1995年成立內政部消防署後,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分立,獨立運作。
歷史
- 1990年10月18日,第2204次行政院會議,研議消防業務自警察系統分出,除計畫成立「消防署」外,並考慮將「緊急救護」納入消防體系。
- 1994年1月17日,行政院邀集有關單位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會議,決議消防業務應與警察業務分立,並先行設置「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籌設消防署成立暨地方消防組織改制等相關事宜。7月16日成立「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
- 1995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2月28日,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公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3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
- 1999年7月1日,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所屬人員及業務併入內政部消防署。
概況
體系
標誌
中華民國消防標誌由鳳凰、國徽、水紋、車輪草、鼎、水蓮花結合:
徽章特徵 | 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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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國徽 | 表達消防人員忠勇愛國、效忠政府的高尚情操,保衛中華民國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
鳳凰 | 據大英百科全書、韋氏詞典異物誌載:「鳳凰」為百鳥之王,象徵「預兆天下太平,祥瑞降世」,且能「搏逐猛獸虎狼,使妖災群惡,鬼魅不能害」。鳳凰更是一種不死之鳥,由鴿子化身,能浴火重生,地震時可先飛上天,象徵消防人員拯民於水火之中的救災救難精神。 |
金黃色鳳凰之形貌 | 表現消防人員以智、信、仁、勇、嚴達成任務的真金不怕火鍊,奮鬥不懈、出生入死的大無畏精神。 |
犀利的鳳眼 | 代表消防人員能洞悉千里,無遠弗屆掌握靈活資訊,消弭任何災害。上昂之鳳頭和飛行上昇具速度感之動態造型,象徵消防人員機動待命並能敏捷服務的工作型態。 |
展開之雙翅、 大羽五支 |
代表消防工作五大要求:主動、敏捷、安全、效率、廉潔。 |
左右各三波水紋 | 代表消防工作三大任務: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並象徵消防人員為民眾保母、災害剋星與社會安全守護神的消防人員形象。 |
左右各五片車輪草 | 象徵消防工作持續不斷追求五大目標:現代監控化、取代專業化、快速機動化、生活多元化、全民國防化。 |
如鼎之蓮花造型 | 鼎為中國古代傳國之寶,象徵消防精神薪火相傳,生生不息且根基穩固;出水蓮花亦顯示消防工作者救災救難之慈悲胸懷與廉潔自持之高尚情操。 |
消防制服
物品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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襯衣 | 常服為白色襯衫、工作服則以玫瑰紅色為主 |
常服外套 | 黑色 |
褲子 | 黑色 |
大盤帽 | 顏色為深鐵灰色,帽牆為紅色,帽徽繡有消防署徽,並依據官階不同而搭配金線與稻穗 |
禮帽(女性) | 顏色為深鐵灰色,帽牆為紅色,帽徽繡有消防署徽,並依據官階不同而搭配金線與稻穗 |
便帽 | 顏色為深鐵灰色,帽牆為紅色,帽徽繡有消防署徽 |
領章 | 公職為金黃色鳳凰一對,兩兩相對,義勇消防人員則是銀色 |
臂章 | 縫製於左臂,盾形玫瑰紅色並在中間繡有消防署署徽,上加金色文字之機關名稱。而義消的機關名稱為銀色。 |
階級胸章 | 依據不同官階搭配。 |
消防階級
- 依據《消防服制準則》,消防人員階級章採「胸章」配階,章面玫瑰紅色(長9公分,寬3.5公分),階級由消防水星(由六個水滴組成,尖端集中呈放射狀)與金線組成。
- 消防人員之配階,採層級節制及職務領導之原則,以職務陞遷序列及指揮監督之需要,依《消防人員配階表》配階,不以職務列等高低為配階主要依據。
職 級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第六級 | 第七級 | 第八級 | 第九級 | 第十級 | 第十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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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階 | |||||||||||
內政部消防署 | 署長 | 副署長
主任秘書 |
隊長(副隊長)
組長 主任(室主任) 警監(簡任)秘書 警監(簡任)視察 專門委員 簡任技正 |
科長
技正 秘書 視察 |
專員 | 分隊長
科員 技士 |
小隊長 | 隊員 | 書記 | ||
技佐 | |||||||||||
辦事員 | |||||||||||
港務消防隊 | 隊長
副隊長 |
主任
課長 |
分隊長
課員 技士 主計員 人事管理員 |
小隊長 | 隊員 | ||||||
直轄市政府消防局 | 局長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簡任技正 |
大隊長
主任 副主任 科長 |
主任(大隊)
技正(大隊) 組長 股長 場長 督察員 |
中隊長
主計員 人事管理員 分析師 |
助理員
技術員 |
小隊長 | 隊員 | 書記 | ||
技佐 | |||||||||||
副大隊長
秘書 技正 督察 專員 |
副中隊長
分隊長 科員 組員 調查員 技士 護理師 管理師 |
辦事員 | |||||||||
縣(市)消防局 | 局長 | 副局長
秘書 |
大隊長
主任 科長 |
副大隊長 | 分隊長
科員 技士 護理師 管理師 |
小隊長 | 隊員 | 書記 | |||
技佐 | |||||||||||
專員
主計員 人事管理員 分析師 |
助理員
技術員 |
辦事員 |
人員來源
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或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畢業之學生,透過「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後成為正規消防人員。
民國100年經考試院考選部公告,改採「雙軌新制」,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可經由「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且經受訓合格後成為正規消防人員。[2]
組織
依據2005年6月22日修正施行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規定,置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各一人,下設九組、一中心、四室及二個派出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內部單位
單位 | 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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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企劃組 | 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消防車輛、裝備與服制、各國消防救災制度資料之蒐集研究與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及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與合作交流等綜合企劃事項。 |
災害管理組 | 關於災害防救法規制度、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防火、防災教育宣導、救災資源調查與整備、災害防救體系、全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
火災預防組 | 關於火災預防法規、防火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管理及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檢驗等事項。 |
危險物品管理組 | 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審及安全設備基準之制定修正等事項。 |
災害搶救組 | 關於火災搶救法規、立體救災作業與重大災害配合搶救及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與維護等事項。 |
緊急救護組 | 關於到醫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能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
火災調查組 | 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等事項。 |
教育訓練組 | 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及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消防替代役役男消防專業訓練之教育訓練等事項。 |
民力運用組 | 關於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認證、訓練、管理、運用、保險及各項福利等事項。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關於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管制、聯繫作業及災情通報體系、消防及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與建置等事項。 |
秘書室 | |
人事室 | |
會計室 | |
政風室 |
- 任務編組
- 督察室
- 資訊室
派出單位
- 特種搜救隊:關於重大災難支援搶救事項。
- 訓練中心:關於各級消防、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團體消防救災專業技術訓練事項。
附屬機關
歷任首長
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處長
任別 | 姓名 | 任職期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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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本仁 | 1994年7月—1995年1月 | 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 |
2 | 王一飛 | 1995年1月—1995年3月 |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任別 | 姓名 | 任職期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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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一飛 | 1995年3月—1997年 |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23期,原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主任
內政部消防署成立後首任署長 後轉任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廳長(首任亦是末任) |
2 | 陳弘毅 | 1997年1月—2000年8月 |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26期,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
3 | 趙鋼 | 2000年8月—2002年9月 |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32期,原臺灣省政府消防處長
後改調內政部技監,申請退休 |
4 | 黃季敏 | 2002年9月—2009年10月 |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40期,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2009年莫拉克風災期間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昏倒送醫,後以健康因素申請退休 2012年檢調偵查其擔任署長任內涉嫌貪污等重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2017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判,依14次收賄、圖利、洗錢、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刑18年[3] |
代理 | 葉吉堂 | 2009年10月-2009年12月 | |
5 | 葉吉堂 | 2009年12月10日-2016年7月15日 |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40期,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屆齡退休 |
6 | 陳文龍 | 2016年7月15日-現任 |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45期,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
地方分支机构
各縣市消防局
消防分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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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繁體中文)(英文)內政部消防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消防署的Facebook專頁
- 消防署 nfa999的Instagram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