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External confirmations)是一项审计术语,是指审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1]。 函证是重要的审计程序之一,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称为询证函。询证函应当由 审计师直接发出,并要求将回函直接寄回审计师。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被审计者篡改询证函及回函信息。

函证的作用 编辑

函证可以为审计师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降低检查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例如,A公司会计记录上记载截至×年×月×日有在B银行的存款100万元,则审计师可以向B银行发出询证函以获取B银行对于A公司存款的说明。如果B银行确认A公司的记录是准确的,则审计师可以确认A公司的会计记录。

函证的对象及信息 编辑

审计师根据不同的函证对象选择不同的函证信息,具体如下表所示:

函证对象 函证信息 备注
银行 存款余额、借款余额、其他金融交易
客户 应收账款余额、预收款项余额 可以采用积极式函证或消极式函证
供应商 应付账款余额、预付款项余额 可以采用积极式函证或消极式函证
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发生额、关联方往来余额
股东 股东投资额、应付股利余额
被投资企业 投资金额和比例、应收股利余额
律师律师事务所 未决诉讼情况、律师服务费支付情况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条款、保费交纳情况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所持有的可上市交易股票、债券、基金情况
政府部门 注册信息、惩处信息等

函证的结果及评价 编辑

若审计师在实施函证后的合理时限内未能收到回函,则应被询证人进行二次函证。

若审计师就同一审计目标发出向多位被询证人进行函证,则应在收到回函后,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作为综合性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并记录对函证结果做出的评价。函证结果汇总表应当包括:

  • 函证编号
  • 被询证人名称;
  • 函证信息;
  • 函证方式;
  • 函证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
  • 回函日期
  • 回函结果
  • 可确认的信息
  • 信息差异及说明
  • 审计结论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