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益 (四川布政使)

劉益(1711年11月27日—1773年9月24日,康熙五十年十月十八日-乾隆三十八年八月初九日),字旡方,號絜亭,室名賜書樓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分屬陽湖縣,今屬常州市)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

乾隆元年(1736年)十月[1],以大臣之子奉恩詔為廕生國子監讀書。

三年(1738年)七月,因父劉於義失察甘肅「私運侵帑」案遭革職,連帶革去廕生。

六年(1741年),取中辛酉科江南鄉試副榜。授刑部雲南司員外郎

十年(1745年)五月,因父復任尚書、協辦大學士,獲給還廕生。[2]

十三年(1748年)三月,丁憂回籍。

十四年(1749年)正月,題謝欽賜其父全葬諭祭並賜諡文。[3]

十六年(1751年)服闕,二月,籤分刑部河南司員外郎。升刑部郎中

二十一年(1756年)正月,經吏部引見,乾隆帝考語:「劉於義之子,似尚有出息,然局面小些」,奉旨補授四川川北道

二十四年(1759年)六月,因二十三年分督促緝捕屬下各府縣盜匪首領不足半數,遭刑部議處照例罰俸六個月,因前有紀錄十一次,應銷去紀錄一次而免罰俸。[4]

二十七年(1762年)六月,以川北道署理四川按察使。向總督開泰揭報清溪縣知縣馬重剝削民膏、侵貪公款情事。[5]

二十八年(1763年)十二月,因「西兗縣民馬登伶等趕槐樹場賣絲歸家行至南部縣劉家坪被賊戳傷搶去銀兩」案限滿尚未緝獲兇賊,遭總督列為疏防文職題參。[6]

二十九年(1764年)十二月,引見,乾隆帝考語:「循分供職,祇可道員而已,無其父之材,而有其父之不可信。」

三十一年(1766年),仍以川北道署按察使司事務。七月,經四川提督岳鍾璜照會開具乾隆三十年分承緝各案武職應參各職名,造冊具題。[7]

三十二年(1767年)九月,因擬議三件秋審重案失當,遭四川總督阿爾泰查奏。[8]

三十三年(1768年)二月十六日,以川北道暫委署理四川布政使。[9]十二月十四日,升授四川按察使[10]

三十四年(1769年)三月,重慶府銅梁縣知縣劉煥章因是劉益侄孫而由護理總督海明題請迴避[11]。七月,召見,赴京沿途奏報田禾雨水情形[12];乾隆帝考語:「阿爾泰說好,果然竟似勝其父。」七月十九日,擢四川布政使[13][14]

三十五年(1771年)十二月,詳稱三十二年分四川省出師雲南省,陣傷亡故及打仗受傷列等官兵通共6348名,應給卹賞銀61388兩,陸續移准督、提兩標暨城守、普安、川北、建昌、松潘、重慶、泰寧、永寧各鎮、協、營造冊移領,遵於軍需銀內支給,移令將領回;打仗受傷列等官兵,卹賞銀兩按名給賞;其陣傷亡故官兵應領卹賞銀兩,務令各家屬承領,如無家屬,即照金川案內陣傷亡故兵丁無人承領之例,每名扣留祭葬銀二兩,餘銀繳還司庫造報充公。[15]

三十六年(1771年)二月,奏改鹽課敘法。[16]八月二十四日,奏報支付進剿小金川兵練之軍需銀兩。[17]九月初一日,因患病解任開缺回籍。[18]

三十七年(1772年)十一月,前四川總督阿爾泰貪瀆玩縱案發,乾隆帝命富勒渾赴四川會同總督文綬訊辦。十二月,經文綬查奏,劉益被認定與明德布結交營私、代阿爾泰勒派屬員攤捐養廉,乾隆帝傳諭將劉益革職拿問,押解至四川受審,並抄家。[19]隨後,阿爾泰之子明德布在京師經軍機大臣傳訊後自行認罪,文綬另因「袒護欺飾」遭革職一併受審。[20]

三十八年(1773年)正月,阿爾泰賜自盡[21]閏三月,劉益遭富勒渾定擬斬立決,乾隆帝認為擬罪過重,命刑部另行核擬。[22]刑部議擬改為斬監候,得旨:「劉益、明德布,俱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李本因知情而不舉發,處以枷號、留軍營效力贖罪。[23][24]四月初四日,內務府奏報收到劉益被查抄之家產。

八月初九日病卒,年六十三歲。

四十一年(1776年)八月,總督劉秉恬參奏糧運站臺恣意借支帑銀弊案,乾隆帝傳諭清查兩金川之役的軍需奏銷,發現劉益在布政使任內原報動用四十萬兩,僅報銷九萬餘兩,責令徹查追繳。[25]

查抄之家產 编辑

三十八年二月初六日,兩江總督高晉奏聞:原任四川布政使劉益貲產財物分別繳變、謹將查出劉益家產案內應行恭繳各件所開列之清單、此係查抄劉益家產應行解京清單。[26]

三十八年四月初四日,總管內務府大臣謹奏:為奏聞事,閏三月二十九日,據兩江總督高晉將奏明查封已革布政使劉益家產內,除御賜福字書籍送交內閣並應行在外變價粗重等物另行解交外,今將藏佛、藏香、金銀器皿、首飾、玉銅磁器,及皮筩、皮張、衣服、衣料、手卷、書籍等項,差同知巴通阿、主簿伍熊解送到臣衙門,臣等因此次解到各物為數甚多,當即派六庫郎中六十九、明山等八員,眼同解官逐一查驗彈兌,按冊查收,合將各件繕寫清單恭呈御覽,為此謹奏等因,繕片於初四日具奏。本日奉旨:著交養心殿,欽此。

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兩江總督高晉奏報:查抄參革雲南藩司錢度、四川藩司劉益家,變追銀兩、委員起解情形。[27]

家庭及關聯 编辑

劉益為武進西營劉氏第十二世。

  • 曾祖父:劉漢卿(1615年-1690年),順治六年進士,官陝西褒城縣知縣
  • 曾祖母:瞿氏,漢卿繼室,毗陵瞿氏監生瞿士遇之女。
  • 祖父:劉一夔(1647年-1679年),漢卿第一子,貢生。
  • 祖母:莊氏,一夔正室,順治六年進士莊有筠之女,累贈一品夫人
  • 父:劉於義(1675年-1748年),一夔第一子,康熙五十一年進士,官至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諡文恪。
  • 母:管氏,於義正室,貢生管仁直之女,累贈一品夫人。
  • 劉益為第二子,有一兄四姊妹。
    • 兄:劉復(1676年-1737年),雍正二年進士,官至浙江督糧道。
    • 姊妹,一適監生徐楫。一適監生考授縣丞莊一駿。一字監生楊紳。一適乾隆二年探花任端書
  • 姻婭:直隸天津府鹽政廳莊楚賓

妻室 编辑

子女 编辑

有子女各一。

注釋及參考資料 编辑

  1.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74122號劉於義揭帖,乾隆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謝恩詔封廕賞緞等。」
  2.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一,乾隆十年五月庚子:「又諭曰:劉於義已復用尚書、協辦大學士,伊子劉益從前恩詔內所得廕生,著給還。」
  3.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50445號題本。
  4.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55535號題本:「臣鄂彌達等謹題:為命盜案內之脫逃等事,該臣等會議得,據川督開泰疏稱,命盜案內脫逃首犯照案緝拿例應年底彙題,今乾隆二十三年分案緝各案人犯限滿未獲,相應摘敘事由并應參、免參各職名造冊彙題等因具題前來。除兇首盜首一名不獲各官例無處分毋庸議外,應將兇首二名不獲之蓬溪縣知縣國棟照例罰俸六個月,四名不獲之前任安岳縣丁憂知縣藍應桂照例於補官日罰俸九個月,督拿所屬盜首不能及半之川北道劉益照例罰俸六個月。查藍應桂有紀錄二次,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仍於補官日罰俸三個月;劉益有紀錄十一次,應銷去紀錄一次,免其罰俸。各案內未獲兇盜仍令該督嚴緝,務獲審擬具題。再此案係刑部主稿,合併聲明,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5. ^ 《內閣大庫檔案》077917號題本。
  6.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63182號題本:「……茲據按察使石禮嘉詳稱,此案應以乾隆貳拾捌年捌月初拾失事之日起,限扣至拾貳月初拾日限滿,兇賊尚未弋獲,開揭文員疎防職名,並聲明失事處所不近塘汛墩臺等情前來。臣覆查無異,除飭嚴緝臧賊務獲究報外,所有專管捕官係署南部縣典吏吳廷錫、印官係南部縣知縣陳瀾、督緝官係保寧府同知張家熹、不同城知府係保寧府知府劉叔橚、兼轄官係川北道劉益,也相應開參,聽候部議。」
  7. ^ 《內閣大庫檔案》080030號題本。
  8.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九十四,乾隆三十二年九月辛丑:「諭軍機大臣等:刑部九卿所進四川秋審本內,將該省定擬緩決之劉錫宏、史孝章、劉義位三犯改入情實,甚得情法之平。該犯等,或係誣人為竊,致其情急投河,或係行竊拒傷事主,或係搶奪傷人,情罪均為重大,何得概行議緩?秋讞為明刑大典,雖經總督覆核具題,其分別緩、實皆由於臬司定議。此三案是否現任臬司費元龍所辦,抑係前任臬司核定,何以寬縱若此?費元龍前任廣東按察使時聞其性近沽名,且於刑名事件未能諳習,彼時從寬不加深責,原以觀其後效,若此數案皆係彼經手,則惟知姑息以邀虛譽,即難望其實心任事矣。著阿爾泰將何人定擬及費元龍是否堪勝臬司之處,一併查明據實具奏,可將此傳諭知之。尋奏:查承辦此三案之員係前署按察使川北道劉益,該員擬議失當,臣未能核明更正,咎無可辭;至臬司費元龍,於秋審後七月間始行到任,此三案並未承辦,該員自至任以來人雖遲鈍,但本任事件尚無錯誤。報聞。」
  9.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代宮中檔摺件》403024238號,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報布政使張逢堯起程赴貴州新任臣現暫委川北道劉益代為署理事。」
  10.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二十四,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又諭……孫孝愉著以按察使銜管理臺灣道事務,其四川按察使員缺,著劉益補授。」《內閣大庫檔案》252659號題本。
  11. ^ 《內閣大庫檔案》090206號題本:暫署吏部尚書託庸「題覆護理四川總督印務布政使海明報,重慶府銅梁縣知縣劉煥章,係按察使劉益侄孫,例應迴避,應如該護督所請,劉知縣准其迴避,給咨赴部另補」。
  12.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軍機處檔摺件》010683號。
  13.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三十九,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已亥:「調兵部尚書陸宗楷為禮部尚書,刑部尚書蔡新為兵部尚書;以江西巡撫吳紹詩為刑部尚書,四川布政使海明為江西巡撫,江寧布政使梁國治為湖北巡撫,四川按察使劉益為四川布政使,刑部郎中阿揚阿為四川按察使;調安徽布政使陳輝祖為江寧布政使;以太常寺少卿范宜賓為安徽布政使。」
  14.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七十,乾隆三十五年十月壬午:「又諭:昨據大學士阿爾泰奏請來京陛見並將督篆可否交劉益護之處請旨,已於摺內批准,但思川省地界邊陲,一切控禦彈壓俱關緊要,劉益係漢藩司,且擢用未久,驟令護理督篆,恐不足以資鎮理,已有旨令德福前往署理。」
  15. ^ 《內閣大庫檔案》084848號題本。
  16.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七十九,乾隆三十六年二月戊戌:「又議覆:四川布政使劉益奏稱,定例經徵鹽課各官,如正課全完即當聲請議敘;請嗣後必須正課、耗羨均於奏銷前通完,方准請敘;若止完正課而羨餘未清,祇應免其處分,不得濫邀敘典。應如所請。從之。」
  17. ^ 《軍機處檔摺件》014958號。
  18.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九十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庚戌:「諭:據德福奏,四川布政使劉益,患病沉重,難以速痊,請另行簡放等語。劉益著解任調理,其四川布政使員缺著李本補授,所遺四川按察使員缺著李世傑補授。」「又諭:據德福奏,四川布政使劉益現在患病請另行簡放,已降旨將李本補授矣。」《軍機處檔摺件》014885號。
  19.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壬午:「諭軍機大臣等,據文綬查奏,前任藩司劉益任內起出庫吏草冊,內開:乾隆三十六年三月,阿總督四月分養廉內扣存辦楠木備用銀三百兩,下注五月初六日送院;四、五、六月每月並皆扣銀三百兩,注明送院月日;至七月扣八月分養廉銀三百兩,注明先為墊送各字樣;又採木夫工銀米,先於司庫借動,復於通省官員養廉內攤扣彌補等語。阿爾泰採辦楠木,前經面奏,每年自扣養廉三千兩委員購運,朕以其扣數無多,且出於本意,又不累及官民,遂允所請,乃竟需開扣存之數,仍暗行收回,並且派官擾商。種種弊混,實出情理之外,已傳諭富勒渾嚴行查審,併案定擬矣。至劉益,不過小有才具,其家風本屬平常,前因阿爾泰在朕前極口保薦,是以擢用藩司;在川年久,乃其私繳阿爾泰扣存養廉一事,敢於串通欺飾,甚至將採木夫工銀兩私挪庫項、攤派屬員,歷年俱係劉益一手經管,逢迎滋弊,殊屬不法。劉益現已告病回籍,著傳諭高晉即將劉益革職拏問,即速派委妥幹員弁解赴川省,交與富勒渾一併嚴審定擬具奏,並飭委員沿途小心防範勿致疎虞。所有劉益家產貲財並著高晉嚴行查抄,毋得稍任其隱匿寄頓。著將此由六百里傳諭高晉知之。」癸未:「諭軍機大臣等:據文綬查奏,前任藩司劉益任内,庫吏草冊開載阿總督每月養廉,扣存辦運楠木公費銀三百兩,俱注有送院字樣,虛開扣存之名,仍暗行照數繳回;又歷年來採木夫工銀米,先於司庫借動雜款,後於通省官員養廉內攤扣彌補,款項率多牽混,請將劉益革職解川嚴審等語。已傳諭高晉將劉益革職拏問,作速派委妥員解赴川省,交富勒渾併案嚴審矣。阿尔泰貌似樸誠,屢膺簡任,乃不意其懷欺設詐勒派官民至於此極,殊堪駭異,自應嚴行審明,從重定擬。至劉益不過小有材具,其家風本屬平常,前因阿爾泰屢在朕前極力保舉是以擢至藩司,伊在川年久,阿爾泰任內之事皆其經手辦理,乃竟敢扶同一氣,串通迎合,種種弊混不一而足,實出情理之外,是阿爾泰從前之保奏竟係專徇私情。而各項帳目不清,或劉益並有侵隱分肥情事,不可不徹底根究,令其水落石出。著傳諭富勒渾先將各項情節逐一嚴查,俟劉益解到時。即行詳細研鞫,訊取確情,嚴行定擬具奏,毋得任其絲毫遁飾。至劉益本籍家產,已諭令高晉嚴行查抄,伊由川回籍未久,恐其任所尚有貲財匿寄。並著富勒渾一併嚴審查辦。至文綬,此時既能將阿爾泰任內贓款徹底查出,可見伊並非不能辦事之人。何以前次諭令訪查阿爾泰事蹟,竟敢心存袒徇,含糊奏覆,思欲顢頇了事?其欺飾之罪實無可逭,今見降旨嚴飭,自知已獲重愆,不敢復隱隐,始行據實確确查,和盤托出,悔悟亦已無及,豈能因此減其前罪乎?並著富勒渾傳詢文綬因何不早如此辦理之處,一併覆奏。將此由五百里傳諭知之。」
  20.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丁亥:「又諭曰……文綬身任總督,奉旨密查,即應實力訪察、據實覆奏,方不失為大臣秉公持正之道;乃竟意存袒徇,輒敢蹈官官相護之惡習,實出情理之外。後任督撫該查前任之事,無難令其水落石出,似此肆行欺罔,於吏治人心大有關係,若各省從而效尤,朕將何以任人?是文綬之罪斷難復逭,因命富勒渾馳驛前往四川,將阿爾泰之案詳加嚴訊另辦。乃文綬料明德布在京定然供認,又見富勒渾將到,自揣事必敗露,始將劉益前在藩司任內為阿爾泰扣繳養廉、科派屬員、苦累木商等事查出參奏,則其從前之袒護欺飾已屬顯然。業經有旨將劉益革職解交四川審訊,文綬身為封疆大吏,如此居心豈可不重加懲治?文綬著革職交與富勒渾一併嚴訊,如有應行問罪實跡即按律定擬,若尚無別項贓款即將文綬發往伊犁,令其自備資斧效力贖罪,以示炯戒……。」
  21.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二十四,乾隆三十八年正月甲辰:「諭曰……復據文綬查出原任藩司劉益將阿爾泰捐辦木植養廉暗為繳送,甚至將庫項挪用、攤扣屬員養廉、苦累商民等款,尤可駭異。……至劉益因阿爾泰屢次面為保奏是以擢用藩司,不意彼此通同弊混,假汲引以便其私圖,則阿爾泰之罪更萬難輕逭矣。今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核議富勒渾原奏,將阿爾泰照有心貽誤軍機例擬以斬決,於罪固為允當,……惟是阿爾泰經朕加恩簡任總督、擢授大學士,乃竟老而貪得,易轍改弦,婪受所屬多贓,甚敢懷私荐舉藉以侵動庫項,似此簠簋不飭,若復貸其一死,將何以任用督使知儆惕乎?但念其曾任大學士,加恩免其肆市,賜令自盡。即著富勒渾傳旨監看,以為大臣負恩貪黷者戒。餘依議,並將此通諭中外知之。」
  22.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三十,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癸酉:「諭曰:富勒渾奏審擬劉益通同阿爾泰父子勒派捐幫、暗送扣存養廉等款一摺,已批交三法司核擬矣,所請將劉益擬斬即行正法之處,殊屬非是。劉益身為藩司大員,諸事與總督扶同一氣,代阿爾泰勒派屬員,攤捐養廉,並與明德布交結,將扣存養廉暗行餽繳等款,自有應得之罪,但所犯止係逢迎上司,與婪贓入己者究屬有間。此而擬以斬決,則如錢度之貪黷骫法、贓私累萬者,又當如何加等科罪乎?富勒渾輒請將劉益即行正法,不過因案情重大,有意從嚴,並未按律確核,殊失情法之平。朕綜理庶獄,一秉大公,務在權衡至當,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從不肯稍存絲毫成見,富勒渾豈尚未之知耶?所有此案劉益擬罪之處,著刑部另行按律核擬具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七冊,頁326,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十四日奉旨。
  23.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三十一,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丁丑:「刑部等衙門議覆『署四川總督富勒渾審擬劉益通同阿爾泰父子勒派捐幫、暗送扣存養廉,請將劉益擬斬立決;查劉益交結逢迎,將阿爾泰扣存養廉一千五百兩送明德布收受,合依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例擬斬監候,明德布商同劉益侵用辦公之項,亦應擬斬監候;至所稱李本與阿爾泰同城,知而不舉,應杖一百、流三千里,繫旗人罪止枷責,不足蔽辜,請留軍營,自備資斧,效力贖罪,應如所奏。』得旨:劉益、明德布俱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至富勒渾以李本罪止折枷,不足蔽辜,請留川省軍營效力贖罪,意存取巧,而法司不為駁正,輒行照擬,亦屬非是。李本如果係能事之員,辦理川省軍需尚可冀其得力,富勒渾何妨另摺奏明,朕必俯從所請,且可免其治罪;乃該督輒謂折枷不足蔽辜,請留軍營效力贖罪,名為加重,實則從寬,試問枷號之與效力孰輕孰重?其理顯而易見,此等伎倆豈能逃朕洞鑒乎?即如劉益所犯,止係逢迎交結,而富勒渾因案情重大請即正法,朕方以其失情法之平,諭令刑部另行核擬。今李本之罪,原非必不可宥,因富勒渾意在巧為開脫,法司亦不指斥其非,朕轉不能予以曲貸,非所謂愛之適以害之耶。李本仍著於川省照例折枷,俟期滿後再留軍營,自備資斧,效力贖罪,以示懲儆。朕於臣工情罪,权衡一秉至公,既不令有意從嚴,亦豈能任其朦混。富勒渾及法司等併著傳旨申飭,餘依議。」
  24. ^ 《清國史》第7冊,371頁,國史大臣畫一傳檔正編,卷一百八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國史館傳稿》701005789號。
  25.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千十五,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己未:「……至此次辦理兩金川,悉行掃蕩,滅丑獻俘,實為一勞永逸之計,即多費帑金,朕心原所不惜,但必須實用實銷,豈可聽憑站員等任意花銷,飽其欲壑,而置帑金於無著?即如軍需奏銷,戶部議定分為舊案新案核辦,而舊案中又將各藩司任內分為三節。今劉益一任,已經題結報銷僅九萬餘兩,較之原報動用之四十餘萬尚不及四分之一,則所少之三十餘萬兩作何著落?舊案一節如此,其餘大概可知。且通計節次發往川省軍需銀共六千一百餘萬,聞其中實可開銷者僅四千餘萬,則其餘二千餘萬如何糜耗?又作何歸結?豈有將國家實發之庫帑一任各劣員之浪費侵漁,消歸烏有?即使水落石出,將侵虧之輩及辦理不善之人治罪追抵,亦未必能足數,豈竟欲俟之日久,率以人亡產盡,概請豁免乎?劉秉恬及該督現辦此事,自必通盤籌核,亦曾計及將來奏銷報完之後,所缺帑項作何規款,不致懸宕乎?著傳諭劉秉恬等,將實在情形及將來作何歸帑之處據實迅速覆奏,毋稍支飾。」八月丁卯:「諭軍機大臣等:前因川省辦理軍需一事,通計節次發往帑銀共六千一百餘萬兩,聞可以報銷者僅四千餘萬兩,則其餘二千餘萬兩將來作何歸著,不可不通盤核計,使帑項不致虛懸;曾諭令劉秉恬、文綬、富勒渾等將現在籌辦情形及日後如何歸款之處據實查奏,此奏尚未到。昨據戶部奏『金川軍需奏銷,原議分為舊案、新案核計,而舊案又就各布政使任內承辦之案分為三段,今劉益任內第一段共十四案,業經隨案核覆完結,僅報銷銀九萬二千九百餘兩,較原奏動用銀四十萬一千七十兩之數,尚少銀三十萬八千餘兩,雖題銷各案內有聲明口外供支銀糧另行核造,及核減長支借墊應繳各項飭追歸款之語,但其中應另造核銷者若干、應行追繳者若干,未據聲敘明晰,事關軍需錢糧,未便含糊懸宕,請敕交劉秉恬等即行徹底清查、據實具奏等因』一摺,已依議速行矣。此事實屬大奇!軍需動項既多,原不能悉皆符數銷算,但或零星未清,或所差不過十分之一,尚屬情理所有。今第一段奏結之案,報銷者止十之二,而不能符數者十之八,其故實不可解。即有口外另行核造之案,為數諒亦無幾。而所謂飭追歸款者,屬之何人?若云舊案第一段係阿爾泰、劉益辦理不善,應令追賠,則二人俱已治罪,家產亦皆查抄,又將如何追繳?若應現在承辦之人代賠,則文綬、富勒渾等安能賠償如許?且此後未結之案尚多,又豈能責令二人獨任之理?而劉秉恬則木果木一案已賠完五萬餘兩,又豈可復令代賠?若欲於四川通省各員養廉內分攤扣抵,無論川省歲需養廉有限,完繳無期,且後來之人何辜而代前人代還欠項,更何以為辦事之資?則此後除授川省各員,不幾視為畏途乎……。」
  26. ^ 《軍機處檔摺件》018742號、018753號、018754號。
  27. ^ 《清代宮中檔摺件》403028781號。
  • 劉琛、劉善強等修,《武進西營劉氏家譜》(1929年)卷三·世表·葉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四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2冊,頁113;17冊,頁41。
官衔
前任:
孫孝愉
四川按察使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
1769年1月21日-1769年8月20日在任
繼任:
覺羅阿揚阿
前任:
海明
四川布政使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乾隆三十六年九月戊戌
1769年8月20日-1771年10月8日在任。因病開缺回籍,後革職查辦
繼任:
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