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蘭 (萬曆進士)

劉蘭(16世紀—17世紀),九畹,號秉吾湖廣承天府京山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

劉蘭是萬曆十九年(1591年)的舉人[2],三十五年(1607年)成進士,獲授南充知縣,舉卓異而調任咸陽,入朝陞為浙江道監察御史巡視下江,因母親逝世歸家數十年。

明光宗即位,再次召用劉蘭為監察御史,其時軍需不足,戶部加派,他上疏請求除了山澤、塘堰、屋廬之外,其他征收錢糧一律減五分之四。天啟年間魏忠賢專權,他提請客氏離宮不報;御史鄭繼芳和黨羽劉文炳誣陷王元翰奸贓,他和史記事胡忻相繼求情都沒有回應。之後他掌任河南道,晉太僕寺少卿,奉差回鄉時捐出千金修建學宮,七十九歲時去世[1]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光緒《京山縣志·卷十一·人物志》:劉蘭,字九畹,萬厯戊戌進士。除南充令,舉卓異調咸陽,召拜浙江道御史,巡下江;丁內艱,歸家數十載,光宗立,仍以北臺召。時軍需不給,戶部加派畝餉,蘭疏請除山澤塘堰屋廬外,起科得減五分之四 舊志。天啟初客魏用事,蘭疏請遣客氏出外,不報 明紀輯略;御史鄭繼芳誣劾王元翰奸贓,其黨劉文炳等並攻之,蘭與史記事、胡忻輩連章論救,帝悉不省 《明史》王元翰傳。尋掌河南道,晉太僕寺少卿,因奉差還里,捐千金修學宮,年七十九卒。
  2. ^ 光緒《京山縣志·卷十·選舉志》:(萬曆)辛卯(舉人) 劉蘭
  • 光緒《京山縣志》·卷十·選舉志
  • 光緒《京山縣志》·卷十一·人物志
官衔
前任:
錢淛
明朝南充縣知縣
萬曆年間
繼任:
吳亮嗣
前任:
李采蘩
明朝咸陽縣知縣
1599年-萬曆年間
繼任:
王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