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律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礎的勞動法律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勞動基準法
Labor Standards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勞基法
施行日期1984年8月1日[1]
修正次數22
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法規類別
行政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勞動基準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背景 编辑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 编辑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內容 编辑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计八十六条。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298124号令」訂定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条。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不過這是日本法、德國法均無之台灣法特色,被指出是課予雇主過重之補償責任而有違反憲法之虞[2]

相關爭議 编辑

罰則不足 编辑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3],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编辑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4]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5]。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编辑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6]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2. ^ 王欽彥. 勞動基準法59條之雇主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 (PDF). 靜宜法學. 
  3. ^ 廖千瑩. 違反勞基法 擬提高罰責、公布負責人. 自由時報. 2011-03-24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2). 
  4. ^ 陳素玲. 債權清償員工薪資列優先 初審通過. 苦勞網引述聯合晚報報導. 2011-10-27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2). 
  5. ^ 王靖怡. 勞工債權優抵押 金管會有意見. 中央社. 2014-04-14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6. ^ 【台灣勞基法-現場觀察】記者在台北的一晚:年輕人臥鐵路 思辨行動與大台的連結. 明周文化. 2018-01-15 [2018-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6).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