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又稱司法院院會,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為研商院內重要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為《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所規定設立[1],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副秘書長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副院長代理主席。司法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司法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2.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3. 其他重要事項。

司法院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必要時司法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組成官員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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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司法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司法院會議的成員為:

列席官員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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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司法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官員列席司法院會議。

  • 民事廳廳長
  • 刑事廳廳長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司法行政廳廳長
  •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 秘書處處長
  • 資訊處處長
  • 公共關係處處長
  • 參事室主任參事
  • 人事處處長
  • 會計處處長
  • 統計處處長
  • 政風處處長
  • 發言人室發言人
  • 其他經司法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相關官員

議事方式 编辑

司法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司法院組織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1).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