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指法院內由多名法官合議制所組成之審判單位。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中,最高法院的法庭,一般是5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但2019年夏天起實施之大法庭制度則由11位法官組成。高等法院之法庭,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地方法院則通常採取獨任制,由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但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第一審係由簡易庭之獨任法官審理,二審則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是以評議的方式,來投票形成法院對外之見解。合議庭之法官,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1]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參見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