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

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英語:District of Columbia Home Rule)是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当地居民管理本地事务的权力。

美国国会哥伦比亚特区拥有最终权力。
威尔逊大楼特区市长与13名议员的办公地。

作为美国联邦首都,《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国会在“任何情况下”对该地区的专属管辖权。自1970年以来,在某些时候,美国国会允许某些治理权力由本地民选官员行使。但是国会保留推翻当地法律的权力,并对这座城市拥有比美国任何一个州更大的监督权。此外,该地区民选政府的存在是国会所乐意的,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随时被国会撤销。

一个单独但相关的争议是该地区在国会中缺乏投票代表英语District of Columbia voting rights。这座城市的独特地位造成了一种情况,即华盛顿居民既不能完全控制当地政府,也不能在完全控制其的机构中拥有投票代表。

2015年,哥伦比亚特区成为无代表国家和民族组织的成员。[1]

宪法规定 编辑

詹姆斯·麦迪逊于1788年1月23日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3号英语Federalist No. 43》中解释了建立联邦地区的必要性,他认为国家首都需要与各州区别开来,以便为自己的运营和安全提供保障。[2] 一群愤怒的士兵袭击了曾经位于马萨诸塞州费城美国国会,这起事件被称为“1783年宾夕法尼亚兵变”,而它也更加凸显了联邦政府需要加强自身安全的重要性。[3] 因此《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了建立联邦首都的权力,其中规定美国国会

对于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4]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这一短语被解释为意味着美国国会是该地区的最高权力机关,从而限制了该市居民的地方自治。然而,开国元勋们设想国会将把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一级。例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3号英语Federalist No. 43》中指出,“出于地方目的的市政立法机构,来自他们自己的选举权,当然会被允许。”[2]

自治历史 编辑

司法制度 编辑

与国会关系 编辑

修改动议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出典 编辑

  1. ^ UNPO: District of Columbia (Washington, DC). 无代表国家和民族组织. 2015-12-04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3) (英语). 
  2. ^ 2.0 2.1 詹姆斯·麦迪逊. Federalist No. 43. 国会图书馆.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14) (英语). 
  3. ^ Crew 2009,第66頁.
  4.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在台协会.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16) (中文(繁體)).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逾十哩見方),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 

文献 编辑

  • Crew, Harvey W. Centennial History of the City of Washington. United Brethren Publishing House. 2009. ISBN 9780217962421 (英语).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