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埠,又称“通商口岸”或“通商港口”,是一个国家向外开放的特定通商地区。近代历史中曾存在于中国日本朝鲜等国家。

商埠的由来 编辑

商埠最早存在于实行锁国政策的国家。在中国,自明朝清朝两度宣布海禁政策后,海外贸易业迅速萎缩,对外贸易逐渐集中于泉州福州宁波等几个有限港口,贸易对象也从东南亚阿拉伯东非各国减少至琉球国朝鲜日本葡萄牙等少数几国。在日本,德川幕府于1630年代确立了锁国体制,将一切对外贸易集中于长崎,贸易对象也仅限于中国荷兰。这一时期的广州十三行长崎出岛成为两国仅有的两处对外商埠。

1842年8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即史上有名的五口通商,中国的锁国体制就此被打破。1858年日本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俄国签订《安政五国条约》,也被迫开放神奈川(横滨)、长崎、兵库(神户)、新潟函馆五处港口。1876年2月26日,日本与朝鲜在江华岛签订《江华条约》,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

商埠的特点 编辑

被定为商埠的城市,其主要共同点是具有优良的交通条件,拥有优良的港口或为内陆边境贸易重镇,周边的商品经济或商品农业比较发达。在商埠中,通常划定一定的区域,供相关国家商人定居、开业、存放货物,称为商埠地,各国在商埠地设立领事馆,保护本国侨民利益。有时相关国家在商埠地还驻扎有小股军队。但是与1860年代之后出现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属国家通常保有对商埠地的主权,以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权力。

中国的商埠 编辑

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编辑

英国 编辑

俄国 编辑

法国 编辑

美国 编辑

日本 编辑

根据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编辑

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后改为青岛特别市

日本的商埠 编辑

朝鲜的商埠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