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1972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瑞士日内瓦通过,于1977年9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3]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簽署日1972年12月2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77年9月6日
締約方84(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處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語言英文、中文、法文、
俄文、西班牙文

背景 编辑

各缔约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中高度保障;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承认制订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决定正式提出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为此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编辑

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的先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空运集装箱(第3条)。公约附件一详细列明了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详细列明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规则。[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9-29) (英语). 
  2.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CSC). www.imo.org. [2020-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8) (英语). 
  3.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4. ^ 4.0 4.1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0-12-1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20)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