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基本權(德語:Grundrechte)是一個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利。基本權即為一般所理解的人權,由於此種權力於憲法學上有其特殊的運作模式,故另外以憲法學上基本權之詮釋為內容介紹。

概論 编辑

基本權在憲法學上,是一個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利[1]它的基礎是人性尊嚴(或稱人格尊嚴[a])。[2]

德文中,「Recht」一詞同時有「權利」和「法律」兩種意義,前者是指針對個人而言主觀上得以主張者,而後者則是指法規範的客觀存在,因此也在歐陸法系衍生出了基本權的主觀與客觀面向。

歐陸法系實定憲法中的基本權條款,具有兩個層次的性質,分別是「客觀法規範」與「主觀公權利」。客觀法規範是指基本權條款對國家權力具有拘束力,主觀公權利則指人民可以要求透過國家制度實現基本權。[3]


腳註 编辑

註釋 编辑

  1.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司法院釋字第372號解釋:「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參考資料 编辑

  1. ^ 李惠宗 2022,邊碼0542.
  2. ^ 李惠宗 2022,邊碼0501以下.
  3. ^ 李惠宗 2022,邊碼0542-0550.

參考文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