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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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Pihak Berkuasa Tempatan,“PBT”)是马来西亚政府体系中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其最终支配权隶属各州和联邦直辖区管辖,而后者又隶属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一般都位于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的州政府的专属管辖范围内,除了位于联邦直辖区的地方政府。马来西亚房地部在协调和规范各地方政府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它拥有征讨物业税、制定法律和地方法则的权利;同时它也负责对商业执照的申请和更新做出批准、处理废弃物、审核地方的发展计划及协调工作等。

地方政府的首长可分为获得城市资格的市长(Datuk Bandar)或乡镇资格及特别地方政府的主席(Yang di-Pertua/Presiden)。每个地方议会都会有市议员(Ahli Majlis),市议员由各州政府委任,顶限是24名。

地方政府和县署与土地局的差别是前者主要负责管理民生事务,后者则负责管理土地事务。乡区的县边界和地方政府管辖区域大致相同,但是在城市地区,县边界和地方政府管辖区域有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政府管辖多个县,反之亦然。

各州地方政府数量编辑

马来西亚目前共有155个地方政府[1]

种类 总计
市政厅(市政局) 3 1 1 1 1 2 1 1 3 3 1 1 19
市议会 7 4 1 3 2 2 4 1 2 4 8 2 40
县议会 6 6 11 4 8 10 23 19 1 4 92
特別地方政府 1 1 2 4
总计 16 12 12 4 7 12 2 15 1 26 26 12 7 3 155

历史背景编辑

马来西亚的政府体系是英殖民所留下来的遗产,其许多法律都源自和依据英国法律制度[2]。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本土独特的社会和文化特征影响了马来西亚地方政府的运作。

早期发展编辑

英国于1801年在槟城成立了一个评估委员会(Council of Assessors),负责规划和开发市政区域,这也是当时马来亚(现今马来西亚半岛)地方政府的基础。槟城之后,先是马六甲,接着是馬來聯邦馬來屬邦开始成立地方议会,并在最后扩展到砂拉越王国北婆罗洲。为管理地方当局和组织地方议会选举,相关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其中一项重要法律是1950年颁布的地方政府选举条例,授权地方议会组织议员选举来选出治理地方区域的人员。另一项法律是1952年的地方政府条例,赋予当地居民在必要时成立地方议会的权力。1951年12月1日,乔治市市议会举行首次马来西亚地方层级的选举,吉隆坡市议会也在1952年2月16日举行选举。在马来亚从英国独立之前,共有289个地方议会。[3]马来西亚成立后的宪法也赋予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给各州政府。[4]

在20世纪50年代,地方议会规定每年需要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1960年改为每三年改选全体议员)。这一规定意味着每年都有地方选举让选民展现民意,政党与政党之间比拼、地方治理的竞争也随之激烈。在地方议会中,政党轮替是正常的现象。以乔治市市议会/市政局(1957年升格)为例,在短短几年内就出现了三个多数党,包括激进党(林苍佑加入马华公会前所创)、联盟(国阵前身)和工党。在60年代,社会主义阵线包括人民党和工党,并在马六甲、芙蓉、居銮等城镇执政。[5]20世纪60年代对马来亚的地方当局来说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期,因他们面临许多有关内部政治和行政的问题。此外,印尼针对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对抗使得联邦政府于1965年暂停了地方议会选举。暂停是通过紧急法律——1965年的紧急状态(暂停地方政府选举)条例和同年的修正案实现的。自那时以来,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就不再通过选举选出。

1965年的皇家调查委员会编辑

20世纪60年代早期,由于当时国内存在着许多地方政府实体,而进一步加剧问题。更糟糕的是,由于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管理地方当局的法律也很多。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地方议会的激增已经达到了惊人的数字——仅在马来西亚半岛就有374个地方议会[3]。因此,联邦政府认为需要改革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以改善其工作和地位。为此,1965年6月成立了一项皇家调查委员会,以调查西马地区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该委员会由上议员阿迪纳贺班(Athi Nahappan)领导,其成员由来自联盟的政治人物组成,包括D. S. 拉玛纳丹英语D. S. Ramanathan阿旺哈山英语Awang Hassan、陈强汉、陈炳坤和哈芝依斯迈班让阿里斯等[6]。该委员会组织了多次会议和讨论,并收到了许多来自各组织的备忘录,四年后完成了全面的调查。该委员会于1969年12月将其报告提交给联邦内阁,但其报告在两年后才向公众发布。该份报告建议政府延续举行地方选举。

重组编辑

虽然并非所有的建议都被内阁采纳,但其中一些调查结果成为了未来两年重组行动的基础。当时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王其通过内阁委员会启动了重组进程,引入了1973年的《地方政府法(临时规定)法案》。该法案赋予联邦政府审查所有现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包括州法令和条例的权力。最终,通过了三项主要法律,改变了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制度。它们是《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133号法案)、《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案)和《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172号法案)。

单单是171号法案就实施了一些重要的变革。其中一个是在半岛限制地方政府的数量,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选举被取消。根据这项法案,地方政府议员和县市议会主席不再通过选举产生,而是由州政府任命。地方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急速变化。在20世纪60年代初,除了选举代表进入国会州议会之外,地方政府被视为行使民主权利的另一个渠道。然而,它现在承担着加速和鼓励发展项目以改善经济环境的角色。

地方政府发展部编辑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地方政府相关事务是属于各个州政府的行政职权。然而,联邦政府下属的地方政府发展部被赋予了协调各地方政府的任务,其中包括法律和政策标准化以及协调联邦政府的资金渠道。[7]

地方政府种类编辑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实施后其实马来西亚只剩下城市和乡区两种地方政府种类。然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统治者会议可提升一个乡区县议会至市议会级别。同时,171法令也提到了其他机构可兼顾地方政府管理,组成特别地方政府,如布城等新建市镇。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四种地方政府种类。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153个地方政府,其中分别有:

  • 19个市政厅和市政局[8]
  • 39个市议会[8]
  • 92个县议会[8]
  • 5个特别地方政府[9]

在1973年地方政府法令整合前,马来西亚共有6种地方政府,总计418个,其中分别有:

  • 市政厅/市政局(City Council)
  • 市议会(Municipal Council)
  • 镇议会(Town Council)
  • 镇公所(Town Board)
  • 乡区议会(Rural District Council)
  • 地方议会(Local Council)

资格标准编辑

一个地方政府要达到大城市地位的最低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5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1亿令吉。而市议会的最低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5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2千万令吉。这是2008年6月制定的最新标准并沿用至今。[10]

旧有的大城市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2千万令吉;而市议会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5百万令吉[7]

参考资料编辑

  1. ^ JKT - Senarai Nama PBT.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Malaysia. [7 March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28) (马来语). 
  2. ^ Norris, M. W., Local Government in Peninsular Malaysia, David Green Printers, Kettering, North ants, 1980.
  3. ^ 3.0 3.1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f Enquiry into the Working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West Malaysia, Government Printer, Kuala Lumpur, Malaysia 1972
  4. ^ Item 2, State List, Ninth Schedule,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5. ^ 官世峰/恢復地方選舉:制度選擇的歷史時刻. 當代評論. 2018-12-24 [2023-03-06] (中文(臺灣)). 
  6. ^ Saravanamuttu, J., The Snuffing Out of Local Democracy in Malaysia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17 June 2008., Aliran, 2000. Accessed on 6 August 2008.
  7. ^ 7.0 7.1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Sepang Municipal Council. [24 April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2 October 2009).  已忽略未知参数|df= (帮助) 引用错误:带有name属性“faq”的<ref>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8. ^ 8.0 8.1 8.2 Statistics,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2011-02-24 [2011-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2) 
  9. ^ Senarai Modified PBT,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2011-01-06 [2011-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20) 
  10. ^ Criteria Status for Local Authority.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2011-06-30 [201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