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日本)

日本的市級行政區劃

日本的地方行政單位,與同級,但不隸屬於。現行制度依據1947年《地方自治法》定義。[1][2]

日本城市分布圖(不含北海道與沖繩縣)

設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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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自治法》第8條,市制需滿足以下條件:

  • 人口原則上達5萬以上
  • 中心城區戶數佔總戶數60%以上
  • 從事工商等都市型產業人口佔總人口60%以上
  • 符合該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市需經都道府縣知事與總務大臣批准。理論上未達標的市可能降格為町村,但至今未有實例。目前人口最少的歌志內市北海道)僅3,000人,而同屬北海道的音更町人口卻超過4萬。

依據《市町村合併特例法》(2004年法律第59號),合併設市的人口門檻可放寬至3萬人,此措施旨在推動行政整併。近年單獨因人口增長(未經合併)而設市的案例。

大都市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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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可指定人口20萬以上的城市為:

東京都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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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都在1943年前原為東京市,現改制為具特殊地位的「都」,其下轄的23個特別區行政地位類同於市。都內還包含多個普通市町村。[3]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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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時期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日语郡区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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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年《市制》頒布後,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於1889年明治大合併期間首次設立39個市,各道都府縣原則上僅設1市,部分地區設2市(如山形縣、大阪府等),宮崎縣直至1924年才出現首個市。當時尚未完全建制為府的沖繩縣北海道,主要城鎮仍維持「區」建制,直至1920年代才陸續改制為市。

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代之。

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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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45年,全國城市數增至205個。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市制被廢除,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二戰後經歷昭和大合併,城市數量在1950年代幾乎翻倍,並於21世紀初超越町的數量。

截至2018年10月,日本共有792個市。[4]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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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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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總務省電子政府法令資料庫:《地方自治法》原文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5-02-05.
  2. ^ 法務省日本法令外國語譯資料庫:英文版《地方自治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東京城市指南. japan-guide.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15). 
  4. ^ 全國市長會官方網站. [2025-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03).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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