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中華民國縣轄市之中,受理户籍登記及管理的機關[1],其業務有户籍登記、戶口名簿身份證印鑑證明等管理等。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內政部[2]

中華民國的戶籍法是在西元1946年(民國35年)才在台灣首次開始實行,當時的戶籍登記是由鄉鎮市區公所的戶籍課辦理,戶籍管理則由警察機關負責管理。西元1969年(民國58年)因應動員戡亂時期法令,開始「戶警合一」制,將戶籍課改為戶政事務所,設在縣市警察局下,西元1992年(民國81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戶政事務所才回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主管[3]

凡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涉及身分的變更,均屬於身分登記的範圍。此外,居民遷出原戶籍地後三個月內,應至當地戶政事務所申報遷入登記。

參考資料编辑

  1. ^ 戶籍法 (民國104年). [2017-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3). 
  2. ^ 戶政組織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
  3. ^ 基層警察機關服務環境再造之研究 - 劉世林主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Google 圖書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