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

由政府簽發的旅行身份證明文件

護照是一個國家地區政府发放給本國公民國民的一種旅行证件,用於證明持有人的身分國籍,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某些情况下,一个国家政府也可给外国籍人士发放护照,如“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 (澳门)”。

世界各国和地区护照封面的颜色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护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签名出生日期国籍和其它个人身分的证明。许多国家正在開發將生物识别技术用於護照,以便能够更精确地确认护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国际间旅行通常要求出示护照,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护照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国际认可的用来对旅行者身份鉴定的手段。而这样的鉴定要求在很多情况下或针对某些旅行者可以免除。例如现在美国公民凭增強型駕駛執照即可进入墨西哥,而欧盟国民在欧盟内部旅行也不需要护照。

同样的,护照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以被当成身份证件而使用。

國際民航組織已经就护照的标准格式和特点制定了Doc 9303标准。

最近有许多关于在护照中采用生物识别技术以改进身份识别安全的讨论,美国在911事件后已经针对27个免签证国家要求启用含有此种技术的护照,它是通过内嵌非接触式芯片来儲存生物信息。

历史 编辑

 
大清護照

全世界最早出現的護照似乎是在公元前450年,根據《聖經》《尼希米記》二章7節記載:「我又對王說,王若以為美,請賜我詔書,通知大河以西的諸省長准我經過,直到我抵達猶大[1]波斯王發給巴勒斯坦的一封詔書,要求沿途官員保障尼希米的旅行安全。

中國历史上為例,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称为、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通关文牒、安全证书、通行证、暂住证等。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将“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并沿用至今。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歐美各國政府將護照視為防止外國間諜進入本國的一種方式。第一批現代英國護照於1915年發行。當時這種護照只是一張紙片,但折疊成硬紙板,封面印有英國皇家徽章。與今天的護照一樣是分別代表英格蘭和蘇格蘭的獅子和獨角獸,還有兩句法文格言,「我權天授」(dieu et mom droit)和「心懷邪念者蒙羞」(honi soit qui mal y pense)。因為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很長一個歷史時期英國上層社會是通行法語。

1920年一戰結束後,為維護世界和平,國際聯盟提出護照應有統一的國際標準,規定內頁為32頁,要使用至少兩種語言,封面頂部印國名,中間為國徽,底部印「護照」一詞。國聯的規定已經成為現代護照設計的統一模式。[2]

二战后,國際聯盟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幾年則有可機讀護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簡稱MRP)統一規定持照人資料頁在封面內側頁,並有可利用掃描方式讓電腦判讀的資料,以節省移民暨出入國管理人員查驗證照時的時間。

類型 编辑

  • 普通護照:发放的对象是普通公民
  • 外交護照:发放的对象是外交官和外交代表、或者是根據某些国家法规而发放给该国的公务员。持有外交護照並不自動享有外交豁免权。持有外交護照,同时在一些國家會给予不同於非外交護照的簽證禮遇。另外,大多數國家的元首到別國進行訪問時,若不持用護照,則會由該國外交部部長簽發「元首通行狀」供元首及其陪同出訪的配偶使用,此通行狀會記載訪問國家的國名及出訪事由,不需事先申請簽證,可獲禮遇免除通關及證照查驗程序,僅會由邀訪國另行蓋印以茲證明,因此在每次出訪前必需簽發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出訪完成後交由外交部歸檔列為政府檔案[3][4]
  • 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派出執行公務的雇員(或者技术和行政人员),因为他們不具有外交官資格或維也納公約认可的外交身分。持有公務護照,在一些國家會有不同於普通護照的簽證禮遇。
  • 特殊護照:发放的对象是高级政府官员和他们的随从,作为对其免除签证要求的官方许可。
  • 集體護照:在某些情況,如学校团体旅行,同團的所有兒童在旅行期间共用一本集體護照。
  • 永久居留證:某些國家發給没有公民身份的居民的身份證明及入境/居留許可。
  • 國內護照:某些國家為管控本國人口遷徙而發行使用。例如沙特阿拉伯的iqama,还有實行計劃經濟前蘇聯,以及中国的港澳通行证及户口制度,是一種為監控人口流動情況而發行的內部護照。
  • 加急護照临时護照:发放给那些原先护照遗失或失窃但急需出国旅行的人。
  • 商务護照:发放给那些频繁旅行的人,这种护照的页数较普通护照的多。
 
联合国通行证
  • 聯合國通行證(Laissez-passer):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向本机构的职员颁发一种具有护照效力的身份证件。有红皮通行证和蓝皮通行证两种,其效力分别相当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Laissez-passer」是法文「請予通行」之意(註:聯合國部分機構設立在使用法文的巴黎布魯塞爾,以及法國之常任理事國地位,法文亦為聯合國官方語言之一。)。
  • 家庭護照:是一种只发放给家庭(家长和儿童)而不是个人的护照,美国政府已经不再发放此种护照。
  • 难民旅行证:某些国家的政府根据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难民的旅行证,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
  • 外国人旅行证:發放予定居於護照發出國的外籍人士。

護照排行表 编辑

2022亨利護照指數(Henley Passport Index[5]
國家或地區 免簽、落地簽、電子簽證(個) 排名
  日本 193 1
  新加坡
  韩国
192 2
  德國

  西班牙

190 3
  芬兰

  義大利

  盧森堡

189 4
  奥地利

  丹麥

  荷蘭

  瑞典

188 5
  法國

  爱尔兰

  葡萄牙

  英国

187 6
  比利時

  新西蘭

  挪威

  瑞士

  美國

186 7
  澳大利亞

  加拿大

  捷克

  希臘

  馬爾他

185 8
  匈牙利 183 9
  立陶宛

  波蘭

  斯洛伐克

182 10
  爱沙尼亚

  拉脫維亞

  斯洛維尼亞

181 11
  冰島 180 12
  马来西亚 179 13
  列支敦斯登 178 14
  賽普勒斯

  阿联酋

176 15
  智利

  摩納哥

  羅馬尼亞

174 16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173 17
  香港 171 18
  阿根廷

  巴西

170 19
  圣马力诺 169 20
  安道尔 168 21
  文莱 166 22
  巴巴多斯 163 23
  以色列

  墨西哥

159 24
  圣基茨和尼维斯 157 25
  巴哈马 155 26
  梵蒂冈 154 27
  塞舌尔

  乌拉圭

153 28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52 29
  安地卡及巴布達

  千里達及托巴哥

151 30
  哥斯达黎加 150 31
  圣卢西亚 147 32
  格瑞那達

  模里西斯

146 33
  多米尼克

  中華民國

145 34
  澳門

  烏克蘭

144 35
  巴拿马 143 36
  巴拉圭 142 37
  秘魯

  塞爾維亞

136 38
  薩爾瓦多 134 39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133 40
  哥伦比亚

  萨摩亚

  所罗门群岛

132 41
  汤加 130 42
  委內瑞拉 129 43
  尼加拉瓜

  图瓦卢

128 44
  北馬其頓 125 45
  基里巴斯

  蒙特內哥羅

124 46
  马绍尔群岛 123 47
  摩尔多瓦 121 48
  帛琉 120 49
  俄羅斯 119 50
  波黑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118 51
  格鲁吉亚 116 52
  阿尔巴尼亚 115 53
  土耳其 110 54
  南非 105 55
  伯利兹 103 56
  卡塔尔 99 57
  瓦努阿圖 98 58
  科威特 96 59
  东帝汶 94 60
  厄瓜多尔 92 61
  瑙鲁 90 62
  斐济

  馬爾地夫

89 63
  圭亚那 88 64
  博茨瓦纳

  牙买加

87 65
  巴林 86 66
  巴布亚新几内亚 83 67
  阿曼

  沙烏地阿拉伯

81 68
  玻利维亚

  中国

80 69
  纳米比亚

  泰國

79 70
  白俄羅斯 78 71
  賴索托

  苏里南

77 72
  哈萨克斯坦 76 73
  斯威士兰 75 74
  马拉维 74 75
  印度尼西亞

  肯尼亚

  坦桑尼亚

  尚比亞

72 76
  突尼西亞 71 77
  阿塞拜疆

  多米尼加

70 78
  冈比亚 69 79
  佛得角

  菲律賓

  乌干达

67 80
  亞美尼亞

  辛巴威

66 81
  古巴

  加纳

  摩洛哥

65 82
  吉尔吉斯斯坦

  塞拉利昂

64 83
  莫桑比克 63 84
  贝宁

  蒙古

62 85
  卢旺达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61 86
  印度

  毛里塔尼亚

  塔吉克斯坦

60 87
  布吉納法索

  乌兹别克斯坦

59 88
  加彭 58 89
  科特迪瓦

  塞内加尔

57 90
  赤道几内亚

  马达加斯加

56 91
  几内亚

  马里

  多哥

  越南

55 92
  不丹

  柬埔寨

  乍得

  科摩罗

  尼日尔

54 93
  阿尔及利亚

  中非

  埃及

  几内亚比绍

  约旦

  土库曼斯坦

53 94
  布隆迪

  安哥拉

  喀麦隆

  老挝

51 95
  利比里亚 50 96
  刚果共和国

  海地

49 97
  吉布提 48 98
  緬甸 47 99
  衣索比亞

  奈及利亞

46 100
  厄立特里亚

  南蘇丹

44 101
  伊朗 43 102
  刚果民主共和国

  黎巴嫩

  斯里蘭卡

  苏丹

42 103
  孟加拉国

  科索沃

  利比亞

41 104
  朝鲜 40 105
  尼泊尔

  巴勒斯坦

38 106
  索马里 35 107
  葉門 34 108
  巴基斯坦 32 109
  叙利亚 30 110
  伊拉克 29 111
  阿富汗 27 112

护照封面 编辑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 编辑

国际民航组织(ICAO)提供了护照规格的标准化建议,如今被大部分国家政府所采用。护照的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标准,即 125x88 毫米,B7 规格。

特別情況 编辑

君主制国家的君主一般无护照,如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不需要護照和簽證就可以自由進出各個國家,因為英國護照是以英國國王陛下(女王陛下)的名義簽發的,因此國王(女王)本人不需要護照。

國際旅行不需護照的情況 编辑

护照通常在国际旅游中都必须要用到,通常在跨国与国的边境时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时候,某些国家的公民出境到另外一个国家时,由于国与国订立了某些契约(如申根区俄白联盟国),可能就无需出示护照,但可能会以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来证明身份,如驾驶执照,个人身份证,护照上的签证。

國內旅行需要護照的情況 编辑

某些國家,例如實行或曾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為了監控人口流動或管控人民遷徙,要求人民在國內旅行或遷徙時,申請並持有國內護照或相關旅行證件。例如蘇聯、北韓。

由於英國殖民地與國籍法複雜,在大不列顛屬地之間,或英國各屬地之間旅行,也常需要護照。

  马来西亚 编辑

1963年沙巴砂拉越新加坡马来亚共同参组馬來西亞聯邦時,依據各方事前同意的決議,沙巴砂拉越兩邦可保有原先獨立的邊境管制。馬來亞人民進入沙巴或砂拉越,以及兩邦之間相互旅行,均需檢查護照,但沙巴、砂拉越人民進入馬來亞時則不需檢查護照。

2006年以後,馬來西亞政府廢除這項規定,西马人只需出示身份證就可進入東馬,但仍僅有三個月停留期限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编辑

中國大陆居民前往香港澳門,需要往來港澳通行证(俗稱雙程證)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稱單程證,前往港澳地區定居使用);定居外国的中国大陆居民而无往来港澳通行证者,需要在中国驻外领事机构申请进入许可;中国大陆居民经港澳过境至其他国家者,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港澳逗留时间各不超过7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張台灣地区(包含台澎金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陆地区公民前往臺灣地区,亦須持用替代護照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出境,並持由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签发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居住在大陆地区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陆地区公民前往臺灣地区,只需要在当地的台北办事处申请「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可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入境。

  香港  澳門 编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簽發護照、進行入境管控、與外國訂定單獨簽證協定等權力。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有各自的邊境控制。

香港居民進入澳門,需於兩地邊防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香港居民身份證(有“*”、“***”、“R”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澳門居民進入香港,則需於兩地邊防出示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非永久性居民及其他人士)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中國大陸,則不得持港澳特区護照,除需於港澳邊防出示上述港澳地區的證件外,還需要於中國邊防出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舊為「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中華民國臺灣 编辑

中華民國退守台湾後的管轄領土僅治及于台澎金馬地區(包含臺灣本島澎湖東沙群島南沙群島部分島嶼,而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中將領土分為自由地區及非自由地區(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存在各自獨立的法制与边境管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不認可對方護照為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原則上不在對方護照上注記或蓋章。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台澎金馬)前往中國大陸,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規定,必須持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於口岸入境;前往澳門在實務上可直接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前往香港則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搭配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表入境。

另外自1956年至1992年之間,根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金門、馬祖地區往來台灣地區(包含澎湖)需事先申請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台灣地區往返同意書(出入境證),並於出入境口岸交由邊境檢查關口查驗蓋章。該法令與相關出入境管制已於1992年廢止,現今往來金馬與台灣之間已無出入境管制,得以自由往來。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存档副本. [2017-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4). 
  2. ^ 世界各地護照的異和同: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BBC News 中文. [2022-03-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08) (中文(繁體)). 
  3. ^ 外交部表示:外交護照包括元首通行狀. [2010-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5). 
  4. ^ 元首通行狀 首度曝光. [2010-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3). 
  5. ^ The Henley Passport Index Global Ranking. Henley & Partners. [2022-1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3). 

延伸阅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