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酒樓集團

新光酒樓集團Hsin Kuang Restaurant Group,下稱「新光」)是香港一個中式酒樓集團,創辦人為馮佳、何耀炯、黃光偉、程志偉、胡珠李國雄羅景雲等,由於李國雄羅景雲香港中華總商會董事之一,故新光多年來為多個附共團體宴會的地方。集團多間分店獨立賬目營運,股權複雜,部份由個人身份作為股東,不以「新光」名義經營。

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

新光酒樓較大型分店設有「茶皇廳」,以懷舊茶舞吸引顧客,目前仍有「新光宴會廳」及「百樂門星級宴會廳」設有標準舞池。

歷史 编辑

1980年,程志偉、胡珠、馮佳、黃光偉、何耀炯、李國雄羅景雲等共七人合資在北角英皇道開設首間「新光酒樓」。因新光戲院為北角地標,故取名「新光酒樓」。其後於香港仔葵興沙田荃灣旺角灣仔何文田黃大仙鑽石山上環筲箕灣上葵涌荃景花園等地開業。

1985-1996年於加拿大多倫多士嘉堡密西沙加先後經營四間分店。2000年,引入全聚德。2002年10月1日,開設「鳳城(上環)酒家」。2003年4月,受非典型肺炎肆虐影響,宣佈全線酒樓九折支薪及裁減100名員工,金雪園飯店停業。

2007年,首間「百樂門星級宴會廳」及「肇順名匯河鮮專門店」於九龍灣Megabox開業。

2014年9月2日新光酒樓集團持有的兩個物業招標,包括黃大仙新光中心,總樓面約9.5萬方呎,意向價約14億元;另一個是葵興新葵興商場,總樓面約5.5萬方呎,意向價約10億元。

2018年2月5日富臨集團向新光酒樓集團以9.06億元購入黃大仙龍翔道120號新光中心地下入口、1至4樓,以及37個車位,以總面積約95,340方呎,折合呎價9,503元。物業1樓全層為停車場,37個車位;2樓和3樓為商場,2樓部分由新光酒樓自用;4樓則曾新光集團寫字樓總部,現為通宵私營健身室24/7 Fitness

重大事件 编辑

「以薪代假」及「酸菜錢」事件 编辑

2000年3月,解僱10名員工,他們的年資由9年至19年,月薪由7,000元至13,000元不等。其後員工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資方追討40多萬元的休息日工作薪金及10多萬元酸菜錢,勞資審裁處判員工勝訴。新光酒樓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代表灣仔新光酒樓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早前陳詞稱,《僱傭條例》雖定明員工每星期最少享有一天休息,但法例第20條亦明文規定在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下,僱員可在休息日為僱主工作,「以薪代假」不能視為違反《僱傭條例》。

2002年5月2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昨就上訴案作出書面裁決,由朱芬齡胡國興張澤祐三位法官審理。胡國興法官指出,據《僱傭條例》第20條規定,僱員及僱主同意下,僱員可在休息日為僱主工作。但第70條亦明文規定僱傭合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僱傭條例》賦予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減少,即屬無效。新光敗訴的關鍵在於合約沒有給予員工選擇權。新光的合約中,硬性規定員工每個月4日假期只能放假2天,有2日會以薪酬代替。胡國興朱芬齡皆指出,這條文顯示員工若未得僱主同意而在需要工作的假日休息,便可當違約論,剝奪員工「選擇不在這兩天休息日工作的自由和權利」,故駁回新光的上訴。至於俗稱「下欄」的酸菜錢爭議,胡官指該收費納入顧客的帳單錢內,並需支付加一服務費,而僱主亦攤分酸菜錢利益,所以裁定酸菜錢為工資一部分,應納入遣散費計算內。

灣仔新光酒樓結業事件 编辑

2003年1月18日,位於灣仔華潤大廈因自2002年3月起拖欠租金509萬多元,被業主華潤集團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追討欠租及收回店舖。案件涉及3樓灣仔新光酒樓,4樓全聚德,5樓金雪園飯店,三者皆為新光集團屬下酒樓。

2003年6月1日,灣仔新光酒樓結業,並將店內名貴海味海鮮,包括魚翅、鮑魚、龍躉,以及桌椅、燈飾等資產搬至四樓全聚德。共拖欠160員工500萬遣散費、代通知金及假期薪金,由勞工處協助員工安排申請破產欠薪基金

6月2日,50名受影響之員工中午到黃大仙新光酒樓抗議。

6月4日,勞資雙方達成協議,遣散費50,000元以下全數支付,50,000元以上則八折支付,另加8,000元,100,000元以上則七五折支付。並於黃大仙新光酒樓設八席「和頭酒」,於下月上環新店開業優先八折薪金聘請舊員工。

旗下業務 编辑

  • 滬品飯店
  • 粵順河鮮酒家
  • 鳳城酒家飲食集團
  • 飯局製造
  • 新光酒樓夜總會(已結業)
  • 金稻餐廳(已結業)
  • 金稻海鮮酒家(已結業)
  • 金聚德海鮮酒家(已結業)
  • 金雪園飯店(已結業)
  • 新王朝觀景酒家(已結業)
  • 金皇朝海鮮酒家(已結業)
  • 客家三代酒家(已結業)
  • 江海漁村酒家(已結業)

特許經營 编辑

外部參考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