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
一个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有性行为同意能力的年龄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9年7月10日) |
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又稱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是指在刑法中描述同意人类性行为的同时引用时,其含义为法律上认定一个人具有自由表达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最低年龄,虽然該名稱在法律条文中并不经常出现。其他行为的最低年龄另有单独名称,例如法定结婚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
世界各地的法律規定,进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16岁左右。以亞洲為例:南韓為18歲,日本為13歲(但各都道府县制订的地方性法律“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中的“淫行条例”将其事实性提升至18岁),在中国大陆以及澳門为14岁[1],而香港以及台灣為16歲;至於美國各州因為法律條文不同,大多將年齡定於16至18歲之間。
許多國家或地區,當事人如果与低于此年龄的人进行性行为,不论此人是否自願,都可算是強姦,這亦稱為「法定強姦」,需负刑事责任。在性行为双方都低于或者接近此年龄时,一些地区并不对此性行为加以惩罚或減輕懲罰,這又稱為「兩小無猜條款」[2]。
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可處監禁5年。很多人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士性交」一罪為「衰十一」,是因為誤解罪名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這個被誤解的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事實上,香港女性成年之年齡和男性一樣,都是18歲。然而,社會風氣及性別認同意識日漸增進;現在「衰十一」一詞已不限於用在女童身上。
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法例規管最低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各地相關法例的實際內容會有所出入。但是也有国家和地区並無定下此年齡,而是完全禁止婚外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