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賢(1886年—1951年1月19日),出生於广东省广州府新会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的政治人物和司法官。

李思賢

事跡 编辑

李思賢畢業於福建省公立专門学校专門科。歷任霞浦县知事[來源請求]、福建省司法官。1917年,在厦门从事律师工作。1931年,出任福建律師会長兼中華律師協会理事。

1938年1月、李思賢出任廈門治安維持会司法處主任審判官。3月,任廈門治安維持会会長兼高等法院院長。7月,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廈門市政府[1]成立,李思賢出任市長。他还担任高等法院院長和特別市警察廳廳長,负责厦门的所有政治、司法和警察事务。

1940年,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成立,李思賢繼續擔任廈門市長。1943年3月,廈門市升格為特別市,李思賢繼續擔任特別市長,直至1945年8月汪精卫政权崩潰後離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後的1951年1月19日,廈門市人民法院在「公審大会」上以汉奸為由將李思賢處決。

注释 编辑

  1. ^ 『最新支那要人伝』は、この時点で特別市政府が成立したとしている。しかし本記事では、特別市政府昇格につき、劉寿林ほか編『民国職官年表』の記述に従う。

参考文献 编辑

   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
前任:
(創設)
厦门特别市市长
1943年3月 - 1945年8月
繼任: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