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日嚴(?—?),垂訓,宋朝河南人。進士及第,曾任安丘知縣通判亳、陳二州。楊日嚴任益州轉運使時,頗為蜀人所信愛,卻在任內因貪污被歐陽修彈劾,從此與歐陽修结怨,並且設法攻擊。後為開封府代理知府,有囚犯自殺因被罷官。後判太常、司農寺,同知審官院,卒於官。

生平 编辑

歐陽修有妹嫁襄城張龜正為續絃,景祐十一年,張龜正死,遺有一女張氏,為前妻所生。歐陽修將她們迎回家中居住,有《望江南》一詞:“江南柳,葉小未成陰。人微絲輕那忍折,鶯憐枝嫩不勝吟。留取待春深。十四五,閒抱琵琶尋。堂上簸錢堂下走,恁時相見已留心。何况到如今。”。

張氏後嫁給歐陽修族兄之子歐陽晟,張氏竟與丈夫歐陽晟的家仆陈谏私通,事發後被押解至開封府,由楊日嚴審理,张氏“惧罪,且图自解免,其语皆引公未嫁时事,词多丑鄙”[1]

楊日嚴與夏竦密謀加害於歐陽修,逼張氏誣稱歐陽修與出嫁前的外甥女有染,軍巡判官孫揆查無此事。宰相呂夷簡再命太常博士三司戶部判官蘇安世前往查辦,又遣入内供奉官王昭明前去监督审核,王昭明說:“蓋以公前事,欲令釋恨也。”又說:“昭明在官家左右,无三日不说欧阳修。今省判所勘,乃迎合宰相意,加以大恶。翌日昭明吃剑不得!”,最後改判歐陽修侵占甥女張氏嫁妝之罪。

庆历五年,歐陽脩因此「罷都轉運按察使,降知制誥,知滁州(今安徽省滁州市)」[2]

注釋 编辑

  1. ^ 王铚《默记》
  2. ^ 马永卿《懒真子》卷第二记载:“公生于景德之四年,至庆历五年坐言者论张氏事,责知滁州,时方年三十九矣。未及强仕之年,已有醉翁之号,其意深矣。”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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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301》,出自脱脱宋史

參考書目 编辑

  • 《宋史》列傳第六十
  • 《續資治通鑑》卷四十七
  • 司馬光《涑水紀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