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號

(重定向自業戶

墾號清朝漢人移民等向地方官府依法申請許可,接受官府通知領取合法墾照(開墾許可證,又稱墾單、墾諭),再進行投資招佃,並開墾無主地,以獨資合資形式成立的土地開發單位,又稱墾戶;而如果依據法律另外取得業主的資格時,就會稱作業主業戶

簡介 编辑

在17世紀的清朝中國境內「無主地土地所有權皆屬清廷官方。1644年(順治元年),清廷決議准許將不屬於任何人的荒地,分給流民官兵以「屯」為單位進行耕種;只要是流民開墾者,「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1][2] 1753年(乾隆十八年),又決議准許報墾荒地手續,也就是各布政司預先刻板印行執照,加蓋印信,發給各,待墾戶向官署報告並遞交申請,經實地查看驗證後發給墾照

報墾手續通常是民眾先向官府申請開荒(開墾荒地),首先必須記載開墾範圍、地界。申請後,為避免糾紛,官府會約略審理檢查並派人會同查勘,經實地查看無誤,公告數月(五個月)而沒有人持有異議,才會發給墾照。而獲得該墾照的原申請人,稱為墾主墾戶。該開墾的團體即為墾號。

墾照所准許開墾的土地面積通常非常廣大,依照法律,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墾成農田,否則就會失效。所以,接下來墾主會招募佃農從事實際拓墾工作。假使能於秋收等規定期間內開墾成功,向官方納糧完,將墾成的田園向政府通知報告面積、等則,並核定賦税的數額,即完成「報陞」程序,成為該墾地所有權人,又稱業戶

地區 编辑

臺灣本島 编辑

清朝臺灣土地依所有權區分,主要有三類:第一種是有明確所有人田園或土地,大多是民眾擁有的熟田(常年耕種的田地)[3];第二類是沒有所有人的荒地,按照法律收歸(清政府)國有;第三類是有地,屬於原住民所有。第一種地的取得必須依照正常買賣典贌[4]手續;第二種地必須向官府辦理報墾[5]手續,第三種地透過各種方式向番社原住民部落)或番人原住民)取得。移民拓墾的大多是第二、三類土地,而墾戶在這些土地的拓墾權取得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墾戶獨資合資兩種。獨資的墾戶多半為擁有大量資本(甚至擁有武裝力量火器, 以對付外來入侵者、械鬥原住民出草獵首),例如藍張興墾號(藍廷珍出資)、施長齡墾號(施世榜出資)、張振萬墾號(張達京出資)(這些出資者被稱作墾首);資本比較小的墾戶則組成合夥墾號,共同投資,一起承擔風險,如1709年(康熙四十八年)陳賴章墾號是由陳天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陳逢春、賴永和、陳憲伯、戴天樞[6]等人或業戶所組合。即使是獨資墾戶,大多是同一個家族的成員共同出資,有如家族公司;合資墾號有如合夥股份公司,兩者的合資色彩都很明顯。

墾戶取得土地後,就會招來佃戶(又稱佃人)進行開墾,事實上是一種主佃合墾制:墾戶通常並不會親自拓墾,而是召集佃戶進行實際開墾;佃戶大多「自備工本,開墾成田」(「工」指的是勞力,「本」指的是資本)。也就是說,開墾過程中經常是墾(墾戶)佃(佃戶)合作,而且真正讓荒土變成良田多半是佃人的功勞。佃戶將土地開墾完成後,墾戶可以收取比較高的租税數額,而佃戶只要繳付一定的額租[7],就可以「永為己業」,擁有「準所有權」,形同「實質所有權」[8],因此會更加全力以赴。地主、佃戶為了取得各自更大的權利而各自努力開墾,因而加速了土地的開發。也因此形成土地雙重所有制,為接下來的大小租制埋下伏筆。還有,由此看來,如果稱墾戶制的開墾組織為合墾制似乎更符合實際狀況。

清代臺灣著名墾號 编辑

康熙年間 编辑

雍正年間 编辑

乾隆年間 编辑

道光年間 编辑

  • 金廣福閩粵合股,姜秀鑾、林德修等,範圍:今新竹北埔等)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鄭天挺. 清史(修訂版). 臺北市: 雲龍. 2002. ISBN 9867938054 (中文(臺灣)). 
  2. ^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張研. 清代經濟簡史. 臺北市: 雲龍. 2002. ISBN 9789867938107. EAN 9789867938107 (中文(臺灣)). 
  3. ^ 熟田_百度百科
  4. ^ 贌田- 臺語萌典. [2014-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1). 
  5. ^ 大小租制- 台灣大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Taiwan. [2015-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1). 
  6. ^ 國家圖書館 臺灣鄉土文獻影像資料庫-查詢結果詳目式. [2022-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7). 
  7. ^ 立盡根賣渡額租收銀字 - 中研院民族所數位典藏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4-04-29.
  8. ^ 也就是享有獨立的耕作權,只是每年仍需向業主交納租粟,詳見 地契文書解讀--開墾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链接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