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夫人殉的一类,妻子在丈夫或未婚夫身亡后依照社会风俗,出于自愿或被迫殉葬。在中国、印度等地有长期历史,获得政府支持,至20世纪方才被普遍禁止。印度的寡妇殡夫风俗称娑提。中国或称殉节、殉烈[1]:43,殉夫女性即是烈女。

中国自秦汉以来,社会奉行儒家思想活人殉葬习俗式微,虽偶有发生,但不再是制度。宋以后,随着程朱理学发展,片面鼓励女性守贞成为社会共识。元朝至民国北洋时期,历代政府均推行貞節旌表,表扬守节、殉夫女性[2]:71。不同政府的规定亦有变化。清朝初期,政府沿袭明朝表彰节烈的政策,尤尚孝节。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壬子,雍正帝发布谕令颁行全国,“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上有翁姑,则当代为奉养。他如修治苹繁,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安得以死毕其责乎?[……]尚训谕之后,仍有不爱躯命,蹈于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激烈轻生之习也。”当代研究者认为,此份谕令部分扭转了平时殉夫的风气,但未抑制殉烈的风气。此后,清政府对殉夫妇女仍有表彰,如乾隆五年(1740年)九月,礼部议表彰随坐罪之夫遣往广西、夫死殉烈的张氏,得到乾隆帝的批准[1]:44

当代研究者对《明史·烈女传》的研究,认为相比日常殉夫,明朝社会更为推崇女性在社会动乱之际死节殉难。女性死节殉难的真正原因在于“以身死的清白免去道德名誉上的蒙羞受辱,这种名誉的荣辱从根本上说是发球丈夫的家庭的,妇女不过是个被牺牲的角色。——无论她是妻子,母亲和未嫁女”[1]:43

注释 编辑

  1. ^ 1.0 1.1 1.2 杜芳琴. 《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山西省临汾市: 山西师范大学). 1997, (1997第4期): 43—48. ISSN 1001-5957 (简体中文). 
  2. ^ 杜芳琴. 《元代理学初渐对妇女的影响》.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山西省临汾市: 山西师范大学). 1996, (1996第4期): 71—75. ISSN 1001-5957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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