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而制定的法例。該法例可以保障殘疾人士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視、中傷或騷擾: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地方)
  • 會社體育活動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殘疾歧視條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香港立法局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任何人或其有聯繫人士的殘疾而在僱用、處所提供、敎育、加入合夥、獲得職工會或會社的會員資格、進入處所通道、進入敎育機構就讀、享用體育設施以至貨品、服務、設施的提供方面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就針對殘疾人士和其有聯繫人士的騷擾及中傷訂定條文、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基於任何人或其有聯繫人士的殘疾而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1]
引稱第487章
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
制定日期1996年5月20日 (1996-05-20)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弱能歧視條例草案[2]
呈交者衞生福利司霍羅兆貞
首讀1995年5月23日 (1995-05-23)
二讀1995年7月27日 (1995-07-27)
三讀1995年7月28日 (1995-07-28)
修訂
1997、2020
現狀:已施行

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3]

参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Cap. 487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2.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3. ^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 [2015-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5).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