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自治实验县

中华民国已撤销的行政区划

江宁自治实验县中華民國江苏省1933年至1937年间存在的的行政区划,位于现今江苏省南京市。江宁自治实验县是中华民国第一个自治实验县[3]國民政府意图通过江宁自治实验县进行地方自治试点,获取地方自治经验并推广全国。[4]

江宁自治实验县
 中華民國的自治实验县
1933年-1937年
人口
 • 1933年475,413人[1]
 • 1934年562,063人[2]
政府
县政委员会委员长 
• 1933年-1937年
梅思平
歷史 
• 成立
1933年
• 废除
1937年
今属于南京市江宁区

历史 编辑

清末新政时期 编辑

江宁的地方自治始于清末新政时期。1907年11月,上元、江宁两县开始试办地方自治,由官绅倡导,订立开办简章数则,设立研究会,探讨行政改革。[2]清末地方自治至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有学者认为,清末地方自治是“止于章程”的地方自治,“从一开始就刻上了政府推动和官主民辅的深刻烙印”。[5]

国民政府时期 编辑

1932年,中华民国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通过《县政改革案》,并决定将江宁县作为国民政府重点建设的“样板县”而设为自治实验县。[5]1933年2月10日,江宁自治实验县成立,实验期为四年。江宁自治实验县直属于江苏省政府,由江苏省政府聘任委员组成江宁县政委员会[6]

1937年,原定的四年实验期结束,江宁自治实验县废除,恢复为普通县。[3][5]

政治 编辑

权力机关 编辑

江宁县政委员会是江宁自治实验县的最高机关,由江苏省政府聘任九至十三人的县政委员组成,其职权为代表江苏省政府指导监督江宁县政。县政委员会之下为江宁县政府,隶属于江苏省政府,除设县长一人外,还设有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地政等六科。县长由县政委员会委员长梅思平兼任。[6]县长除秉承省政府命令及接受县政委员会的指导外,不受其他上级机关的督率。

江苏省政府为使江宁自治实验县的各项行政设施不受牵制,赋予其“广泛的自由决定权”,并且免解其省税,意图将之用于江宁县政。[2]

江宁自治实验县定期召开县政会议及区长会议,但形成的决议案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仅供县长采择。[5]

体制改革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在体制上有较大变动。县政府直接隶属于江苏省政府;原有各局裁并为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地政六科;撤销区公所,改为自治指导区;将原有的295个乡镇改组为109个,全县共编为2049个村里,严格实行户口管理。[3]

在整顿基层的行政设置之后,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开展了全县范围的户口清查工作,以加强对乡村社会的行政控制。江宁自治实验县开展地政改革,包括土地陈报与赋税改革两方面。土地陈报改善了农村土地管理混乱的局面,赋税改革从征收机构、征收项目、征收办法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基层财政的控制力。[5]

江寧自治實驗縣政府的組織架構大致如下:

 江蘇省政府 
 江寧縣政委員會 
 江寧自治實驗縣政府 
秘書室

庶務股

收發室

地政科

登記股

測丈股

建設科

實業股

工務股

教育科

視導股

社會教育股

學校教育股

公安科

勤務股

司法股

警政股

財政科

經徵股

會計股

民政科

地方自治股

社會行政股

不同于过去的“绅治”模式,江宁自治实验县承担了地方层面上公共物品的供给,为基层提供涵盖教育、治安、农村金融、农林产业、交通等诸多方面的公共物品。[5]

经济 编辑

1920年代至1930年代期間,江宁农村地区呈现衰败之势。自治实验县建立后,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振兴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5]

农民贷款抵押所 编辑

1933年,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秉持“银行用其经济之力量,政府用其政治之力量”的原则,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合作,设立农民贷款抵押所,以便农民借款,改变农民先前只能向高利贷者借款的情况。[7]相较于高利贷,由政府主导的抵押贷款的借贷利率较低。据农民贷款抵押所的营业报告,农民贷款抵押所的经营情况极好,抵押贷款在农民群体中受用较大,较为贴合农民需要。[8]

农产抵押仓库 编辑

1933年秋,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接洽,利用后者提供的20万元资金,开设10处农产抵押仓库。农民在谷物价格较低的秋冬季节需要用钱时,如需要用钱,可以粮食作为抵押,向农产抵押仓库借款,无需低价售粮,保障农民粮食收入不受太大损失。至1935年秋,农产抵押仓库的押款额达15万余元,较大解决了农民用钱困难问题。[9]

农民经济社团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大力提倡合作社建设。至1935年8月,江宁全县共有合作社184所,社员6128人,营业额达141192元。[9]

此外,江宁自治实验县还组织耕牛会。耕牛会可被视为合作社的预备组织,旨在健全合作社组织、顾全农民紧急借款需要。耕牛会为会员提供防疫与保险,有效降低了牛瘟对于会员的影响。经县政府备案后,耕牛会可以会员之牛为抵押物,共同向农民抵押贷款所借款,期限六个月,而牛仍由耕牛会会员饲养管理。至1935年,全县共有耕牛会261会,会员6323人,贷款总额120898元。此后耕牛会进一步壮大,由分散走向联合,并成立湖熟耕牛会联合会。[5]

交通 编辑

公路 编辑

1933年5月,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拟定了三年筑路计划,欲投入50万元的经费,建设全县交通网。[10]1934年8月,自治实验县先后动工建成京湖路、土山大桥、东丹路、郊外路。至1935年6月,共筑成公路38公里,共用款20余万元。[9]

自治实验县政府修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11],公路主要被用于运送军队,而农民的牛车因可能损坏新路为由禁止上路。当时农民除牛车外,并无其他现代交通工具。当时舆论对此多有指责。[5]

治安 编辑

相较自治实验县成立前,江宁的治安情况大有改善。烟毒泛滥的情况有所缓解,社会风气“为之一振”。时人有评价:“现该县公安,颇能维持秩序,保护人民,非如以前之腐气沉沉、为害地方也。”[12]

改组保卫团 编辑

自治实验县建立以前,江宁县的保卫团属雇佣性质,亦无法有效维持治安。[5]

1933年6月,全县保卫委员会撤销,保卫事宜交由民政科统一处理。保卫团成员经半年训练后,调回执行保卫任务。[5]1933年,自治实验县政府派专员前往全县各地,视察保卫团工作,同时印发宣传单,向民众宣传保卫事宜,改变先前民众对于保卫团的负面印象。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3]

整顿公安警政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建立后,重新规划警政资源,构建起距离在10里范围内的巡逻网。[14]实验县公布了警察局所组织大纲及办事通则,分解县公安局过密的指挥权,将部分权力归还各下级机构。实验县政府将警察大队改为保安警察队,采取绝对陆军训练。实验县政府还重整政务警察,增设特种警察,如户籍警察、财务警察等。实验县提高了公安系统中各级职员的薪饷水平,并按时发薪,保障其积极性。[5]

医疗卫生 编辑

医疗机构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广建设公共卫生机构。1933年9月1日,江宁县江宁镇卫生所成立,为江宁县最早的公共卫生医院,由县政府经办。[2]

1934年,万山乡卫生所、上新河镇卫生所、汤山镇卫生所,孝陵镇卫生分所、马群镇卫生分所、板桥镇卫生分所、尧化镇卫生分所、燕子矶镇卫生分所、西善镇卫生分所分别成立。[2]

卫生所(卫生分院)为区级卫生事业机构,设主任1名,综合处理卫生所事务,此外设公共护士1人,护士1人,助产士1人,调剂员1人,卫生稽查1人。卫生分所(卫生室)为乡镇级卫生事业机构,设护士1人,在卫生所(卫生分院)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的医疗、卫生、防疫、保健各项工作。 [2]

公共预防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重视防疫工作,各公共卫生机构进行免费种痘,如脑膜炎霍乱天花伤寒等疫苗。卫生员在巡回医疗时,为民众作关于疫病成因及预防方法的讲演。产妇无论贫富一律免费接生。妇婴卫生指导主要包括家庭访视,卫生所在汤山、上新河、江宁镇、板桥等地曾先后举行过婴儿健康比赛大会。[2]

卫生宣传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各卫生所、卫生分所进行多场讲演、谈话、集会等,自1934年8月底,共计进行19839次,到场人数达92410人次。[2]

文化 编辑

民众阅书报处 编辑

自治实验县成立后,大力建设民众阅书报处。民众阅书报处依托原有的学校民众阅书报处扩建而成,共112所。民众阅书报处有书多者数百种,少则数十种,报纸1-5份。以看报纸的民众最多,来读书的人较少,并且每处“每日至少有数人,多者有数十人。”[15]

公园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规定,“凡在环境可能范围内,各学校均须开一乡村公园”。至1934年办成30所,“或则依山傍水而成,或则出自人工,规模虽皆不大,然亦大有可观”。[15]

娱乐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期间,对清末民初遗留下来的“不正当娱乐”进行取缔的同时,增加“正当娱乐”项目。县政府事先对举行的庙会进行调查,对庙会名称、所在地、集会日期、参加人数、奉祀主神、纸箔消耗、庙产庙款及销售物品,均作调查,拟定办法进行改进。将庙会原名称一律废除,以地名及时令来命名。规定在集会时,必须举办农具展览会、耕牛比赛会,或种子陈列会。[2]

对于戏剧,县政府规定,在不妨碍治安范围内,允许上演戏剧,但剧本须送请所在地党部、警察局、乡镇公所及中心小学校会同审查,经许可后方可开演。 [2]

民俗 编辑

江宁县农村中长期存在“抢亲”风俗。自治实验县政府认为这种习俗“不但蹂躏女权,而且影响治安” ,为维护妇女权益,县政府多次颁布法令,明令禁止抢孀,“近数月来,此风已稍杀矣。”[2]

教育 编辑

自治实验县成立以前,江宁县财政紧张,教育事业因缺乏资金支持较为落后。江宁自治实验县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以公立学校为主体,以私立小学私塾为辅的教育体系。[5][13]1933年开始,县政府采取各项措施,着手对学校进行整顿,发展教育计划。[5]

学校教育 编辑

公立学校 编辑

创办江宁中学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成立后,小学教育快速发展,但全县无中学,小学毕业生缺乏升学机会。1934年,江宁中学开学,全校学生共92人。[16]基础课程有国文数学、理化、史地、音乐、图画、体育及农业课,师范部的专业课程有教育概论、教学法、心理学伦理学及参观实习等。[16]

整顿原有学校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对原有学校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学校沿革、行政情况等内容。由于各学校的积极配合,调查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束。调查结束后,江宁自治实验县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规定每位教师以教50名学生为足额、勤于视导、撤换怠业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和民众意愿调整学生假期、保障学校经费等。此类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学期结束时,入学学生人数增长一倍,而所用经费并未出现较大涨幅。[5]

师资力量建设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对教师进行重新登记与资格审查,审核通过者发放证书。1933年,自治实验县创办教员讲习所,招收高中及师范毕业生,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1934年,开设乡镇小学教员培训班。[5]

中心小学区制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成立后,将全县划为10个学区。自1933年起,选择每个学区内“择理完善、成绩优良、地点适中、交通便利、户口较多”的原有县立小学作为“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校长每月应视导本学区内的其他乡镇小学一次,并主持辅导会议;中心小学编辑乡土教材或临时教材,送县政府核定后,供本学区内其他小学及私塾使用;中心小学可联合本学区内其他学校,举办成绩展览会、运动会等。[5]

鼓励各乡镇自行设校 编辑

1933年起,江宁自治实验县开始大力倡导各乡镇自行设立小学,以解决江宁面积较大,单靠县政府之力无法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问题。规定无小学的乡镇,应至少设立一所小学,由各乡镇长及副乡镇长负主要责任,所在学区中心小学校长负督察和指导责任。乡镇小学经费由各乡镇自行筹集,校舍可占用庙宇祠堂,也可借用民房。[5]

1933年底,全县共设立乡镇小学109所,学生共4500人,所有乡镇均有小学,小学教育得到普及。[17]

实行义务教育 编辑

1934年,江宁自治实验县开始实施《强迫实施义务教育办法》,规定义务教育的适用对象为学龄儿童、年长失学儿童与成年失学农民,学龄儿童义务教育期限为4年,年长失学儿童为1年,成年失学农民为4个月。对于拒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学校将通知警察机关强制实行,或以1-5元的荒学罚金进行惩罚。各学校成立义务教育协进委员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工作。[5]

私立学校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成立后,规定各私立学校私塾应在限期内立案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私立学校或私塾一律取消。同时,对私立学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补助及补助金额。1934年2月,县政府设立优良私塾补助金,对设塾三个月后、且经过考核的私塾,每年发放30-60元的补助。[13]

社会教育 编辑

江宁自治实验县的社会教育主要由民众学校完成,民众学校主要提供成人识字服务。[15]

1933年,自治实验县规定“凡试验小学及中心小学,每年必须开办民众夜校两班,普通小学,必须开办一班。”同年11月,1933年11月,民众学校开始授课,共开办103班。1934年2月,全县举行民众学校的毕业考试,毕业人数达到2884人。[15]

反思 编辑

小农经济制约 编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学者指出,西方地方自治理论为市民社会的产物,而后者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前提。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江宁县仍属乡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绝对的支配地位。千百年来的小农经济孕育了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却难以培养出“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面临“天灾、人祸、内忧、外患”的四面楚歌,江宁县农民始终处于贫困状态。自治实验县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5]

民众缺乏参与意识 编辑

梁漱溟认为,中国之所以不易推行地方自治,是因为中国社会缺乏组织能力与团体生活。[18]有学者认为,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的“承包式治理”侵吞了社会力量。在改善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只通过“单方面消极地提供资金”来实现“救民”。训政只是单纯的“主义灌输”,无法培养人民的主人翁意识。[5]

威权主义政治 编辑

童琳琳认为,成功的地方自治要求民众通过代議民主实质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捍卫自身自由与权利。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治理模式更倾向于“以党治国”的威权政治体制,党的常设机构事实上取代了政府的日常机构。“被运动”取代了民众的政治参与,民众从参与主体变为政治运动和政治教育的对象。国民政府对地方自治具有“工具主义立场”。地方自治无法根植于威权主义的政治土壤之上,人权丧失保障,地方自治也不可避免地徒有其表。[5]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富靖. 江宁自治实验县县政府实习总报告. 1933: 54758.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江宁区志办. 【南京记忆】民国时期的江宁模范实验县(上). 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20-04-02 [2022-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1). 
  3. ^ 3.0 3.1 3.2 陈红民 主编. 1933:躁动的大地. 济南: 山东画报出版社. 2003: 216. ISBN 7-80603-636-9. 
  4. ^ 江宁自治实验县县政府. 江宁县政概况. 大陆印书馆. 1934. 县为国家最低级行政机关,亦为地方自治单位,既欲改革下层政治,自应从县做起;惟全国县份,数近两千,将欲一一实行改革,既恐人力财力之不足,且慄乎所依据之原则未尽相同,实施之办法或多歧异,驯致制度参差,步骤凌乱。 
  5.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童琳琳. 自治与控制——江宁自治实验县研究(1933-1937) (硕士论文). 南京大学. 2015. [失效連結]
  6. ^ 6.0 6.1 王科. 经济复兴与政治控制的互动——论民国时期江宁实验县合作运动的引入动机. 天府新论. 2007, (4): 115-119. 
  7. ^ 成自亮. 江宁自治实验县实习报告. 成文出版社. 1977. 
  8. ^ 湖熟镇农民抵押贷款所. 江宁自治实验县湖熟镇农民抵押贷款所二十三年度营业报告. 1934. 
  9. ^ 9.0 9.1 9.2 吴椿. 江宁自治县政实验. 1936. 
  10. ^ 江宁区志办. 南京记忆 | 民国时期的江宁模范实验县(下). 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20-05-14 [2022-10-24]. 
  11. ^ “以县治土山镇为道路网之中心,应合于地方经济之需要,以尽量利用旧路为原则,便于行政之控制,唤起人民之合作。”——《江宁自治实验县县政府实习总报告》
  12. ^ 魏鉴. 考察江宁部平两实验县及苏鲁两省普通县分警政纪要. 1934: 2. 
  13. ^ 13.0 13.1 13.2 江宁自治实验县县政府秘书室. 江宁县政概况. 1934. 
  14. ^ 李宗黄. 考察江宁邻平青岛定县纪实. 南京: 正中书局. 1935: 18. 
  15. ^ 15.0 15.1 15.2 15.3 江宁区志办. 南京记忆 | 民国时期的江宁模范实验县(中). 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20-04-24 [2022-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4). 
  16. ^ 16.0 16.1 张莉. 县政建设实验县教育变革研究(1933-1937)——以江宁和兰溪为例 (硕士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8. 
  17. ^ 魏鉴. 苏鲁实验县考察记. 1934: 12. 
  18. ^ 梁漱溟. 中国之地方自治问题.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