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行政區劃沿革

滿洲國成立於1932年3月1日,地方行政初分為由國務院民政部負責的省、縣制和國務院興安局負責的省、旗制兩個系統。省、縣制系統適用於滿洲國內以農業為主的大部分地區,省、旗制則適用於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區。除了上述提到的兩種制度外,滿洲國還實施過特別區制、特別市制等制度。滿洲國省份數目最多時,全國共設有19省。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在二戰後即參考滿洲國的行政區劃,提出東北新省區方案,但未及實施。

下表為滿洲國行政區劃變動情形:

日期 新增 變更 廢除 數目 備註
1932年3月 4省
1933年4月

(興安北分省) (興安南分省) (興安東分省)

4省
1933年5月3日

(興安西分省)

5省
1933年4月19日

長春特別市更名為新京特別市

1933年7月1日

東省特別區更名北滿特別區

1934年12月1日

自奉天、熱河析置2省

自吉林析置1省

自吉林、黑龍江析置1省

黑龍江分為3省

興安省分為4省

10省
1936年1月1日

北滿特別區廢除

1937年7月1日

哈爾濱特別市降為普通市,改隸濱江省

1937年7月7日

自安東省東部析置1省

自濱江省東部析置1省

12省
1939年6月1日

自北部邊界地帶析置2省

14省
1941年7月1日

自奉天、吉林析置1省

15省
1943年10月1日

牡丹江、間島、東安3省併為1省

興安4省併為1省

10省
1945年6月1日

東滿總省撤銷

10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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