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為交易中由當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實具體指定的物,而種類物於交付時也會變為特定物[1],而以特定之債為標的的交易,於該特定標的物滅失時,則會陷於給付不能的情形。[2],與種類物相對,如指明某地號的土地、某一部車子[3]等屬之。[4]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身邊的物權法:什麼是“特定物”. 法制早報. [2011-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251,《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