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一种犯罪状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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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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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
-罪責- |
-正犯與共犯- |
-罪數- |
刑罰論 |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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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2]。通常对于预备犯追究责任时,应当根据其所预备施行的犯罪性质,其次根据刑罚规定的量刑,可以比照犯罪既遂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包括有:
参考编辑
- ^ 准备抢劫被发现犯罪预备须获刑. 邯郸日报. [2014-12-12].[永久失效連結]
- ^ 林亚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已忽略未知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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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 - ^ 王国栋. 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未遂. 《法学》. 1992年, (02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马英辉 张华锋.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 (18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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