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褒 (南北朝)

王褒(513年—576年),子渊[1][2]琅邪郡临沂县(今山东省临沂市)人,南北朝骈文家、诗人。

學問淵博,志怀沉静。“美风仪,善谈笑”,以善駢文著稱,娶梁武帝之弟鄱阳王萧恢之女為妻。梁元帝时任吏部尚书左仆射西魏江陵后,虜王褒等入关,宇文泰大喜說:“昔平吴之利,二陆而已。今定楚之功,群贤毕至,可谓过之矣。”陈朝北周通好後,許多寓流士子得以還鄉,唯有庾信與王褒不得南回。建德年间(572年—578年)去世。周书庾信同传,均为南朝文士入北的代表人物。

履历 编辑

天监十二年(513年)王褒诞生,为王导九世孙,其父亲是王规,南梁侍中、左民尚书。王褒少年时曾随姑夫萧子雲学书法,时常往来其家中。梁武帝欣赏王褒的才艺,便将鄱阳王的女儿嫁给了他。中大通四年(532年)王褒举秀才,任秘书郎太子舍人。大同二年(536年)丁父忧,去职。四年(538)袭封南昌县候,与顾野王一同为宣城王宾客,时人称为“二绝”。大同八年(542),出任安成内史。当时安成经过刘敬躬的叛乱而前任内史萧说遁走,王褒接任。侯景之乱勃发,王褒在安成拒守乱军。大宝二年(551)萧繹征召王褒至江陵。承圣元年(552)王褒带着家人迁往江陵。萧繹赐予他智武将军、南平内史的官位,旋任吏部尚书、侍中。承圣二年(553)正月,为尚书右仆射,同年十一月迁左仆射,参掌选事如故。梁元帝称帝后选定都城,众人皆赞成在江陵,王褒、周弘正私下谏言,主张应该还都建业,但不被采纳。此年,王褒负责校对祕阁旧事八万卷中的史部。承圣三年冬十月,于谨率兵攻打江陵,王褒被任命为都督城西城南诸军事,元景亮为其副官。因守城不利,王褒被降为护军将军,十一月廿九日,江陵失陷,王褒与元帝出降。[3] 于谨儿子知道王褒擅长书法,给他纸笔,向他求字,王褒于是提笔写下:“柱国常山公家奴王褒”。[4]

在西魏,王褒立即得到了车骑将军、仪同三司的待遇。周孝闵帝元年(557)王褒受封石泉县子、邑三百户,开府仪同三司。武成二年(560)周明帝以王褒为麟趾学士,余其他八十人一起在麟趾殿校刊经史。保定元年(561),王褒除内史中大夫。天和元年(566),以王褒等四人为文学博士,其余三人为萧㧑唐瑾以及元伟。天和四年(569),王褒注周武帝《象经序》。建德元年(572),周武帝杀宇文护,王褒受到重用,凡是重大诏令、册封都由王褒草拟。建德二年,为太子少保,迁小司空。建德五年,任宜州刺史,卒于任。享年六十四岁。[5]

诗作 编辑

隋书经籍志载王褒有集二十一卷,已佚。现存诗40余篇。
渡河北
秋风吹木叶,还似洞庭波。
常山临代郡,亭障绕黄河。
心悲异方乐,肠断陇头歌。
薄暮临征马,失道北山阿。

家世 编辑

父母 编辑

後代 编辑

  • 王鼒,隋卫尉寺丞、安都郡守、石泉侯。
    • 王鼒子王弘直,王弘直生王方庆,为武周宰相。
    • 王鼒有女嫁唐荥阳公张某。
    • 王鼒子王弘让,隋工部、宪部郎、中书舍人。王弘让生王方泰、安州别驾王雄。王方泰生襄州襄阳县尉、同州冯翊县丞王鸿。王鸿生长安县尉左授襄阳郡毂城县尉又移南阳临湍县尉王志悌。王志悌生唐朝太中大夫王汶。王汶生朝散大夫、守尚书、吏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上柱国、临沂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王衮。王衮生王存夫,唐穆宗挽郎。王雄生张掖丞王伯惠。王伯惠生赠秘书少监王义丰。王义丰生义王府咨议王峤。
    • 王鼒子王弘训,唐御史中丞。王弘训生户部郎中王方智。王方智生唐忠王府文学、上柱国王固己。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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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書·卷41》,出自令狐德棻周書

注釋 编辑

  1. ^ 《梁书校勘记·卷四十一·列传第三十五·三》:子褒字子渊 “子渊”各本作“子汉”,当是姚思廉避唐讳改,今据周书王褒传改回。
  2. ^ 《北史校勘记·卷八十三·列传第七十一·二0》:王褒字子深 周书卷四一王褒传“深”作“渊”。张森楷云:“梁书卷四一王规传作字子汉。”按原字“子渊”,作“深”作“汉”都是避唐讳改。
  3. ^ 牛, 贵琥. 王褒年谱. 王褒集校注. 北京: 中华书局. 2021: 300–323. ISBN 9787101152173. 
  4. ^ 《资治通鉴·梁纪二十一》:谨子以褒善书,给之纸笔,褒乃书曰:“柱国常山公家奴王褒。”
  5. ^ 《周书·王褒传》云:“建德以后,颇参朝议。见大诏册,皆令褒具草。东宫既建,授太子少保,迁小司空,仍掌纶诰。……寻出为宜州刺史。卒于位,时年六十四。”《北史·穆提婆传》載:“晋州军败,后主还邺,提婆奔周军,令萱自杀,子孙大小皆弃市,籍没其家。周武帝以提婆为柱国、宜州刺史。”建德五年(576)年底穆提婆投降北周,並繼任為宜州刺史。可知王褒卒於建德五年,進而推知其生年為梁天监十二年(513年)。

参考资料 编辑

  • 《周書·卷四十一·列傳第三十三》
  • 《宋书·卷四十二·列傳第二》
  • 《南齐书·卷二十三·列傳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