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田制又稱班田収授法,是日本飛鳥時代平安时代律令制制度之一,係效法中國同時期的均田制而設。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班田収授法
假名はんでんしゅうじゅほう
平文式罗马字Handen shūju-hō

概要 编辑

班田制首見於646年大化改新下頒布的改新之詔,但一般認為首次實施是在670年制定日本最初的全國戶籍--庚午年籍,或689年頒布飛鳥淨御原令

班田制規定土地國有,六歲以上之公民,男子每人授田十一公亩,女子則為男子的三分之二,謂「口分田」,官員依等級另有授田,至於官奴婢私奴婢亦各有授田。每六年一班,未及班而死亡者,田地歸公,既班者,田地終身受用,並負擔租庸調,死後官府收回土地。

由於班田制伴隨的租庸調繁重,導致逃亡、偽造戶籍嚴重,在902年最後一次班田之後,該制度不再實施。加上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实施后貴族、寺社逐漸掌握大量土地,使土地私有化,並招徠人民依附,土地制度進入莊園公領制時代。

參考來源 编辑

  • 翰林出版社《歷史第二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