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LGBT權益

概述

瑞典是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最為友善的歐洲國家之一[2][3]。因社會和政府有深厚的世俗主義意識,瑞典率先去除將同性戀視為疾病的歧見,並立法保障同性戀的諸多權利,因此被公認是LGBT權益運動的領導國。瑞典議會以 261 票贊成、22 票反對,使同性婚姻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完全合法,其中反對票普遍源於基督教民主黨員[4]

 瑞典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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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瑞典
同性性行為合法 (自1944年)
同意年齡平等 (自1972年)
性別認同表達
同性伴侶關係同性婚姻 (自2009年)
收養允許男女同性戀者進行領養[1]
兵役議題男女同性戀者可在軍界公開性傾向
反歧視保障保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表達 (見下方)

同志相關法律歷程 编辑

瑞典於1944年使同性性行為合法化;同年,同意年齡修訂為18歲。1972年,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允許跨性別者更動法律性別的國家,同時提供免費的激素療程,並將同意年齡下修為15歲。1979年,當時仍被視為「病患」的同性戀者發起抗議活動,反對官方將同性戀定義為疾病,LGBT權益運動積極分子最後甚至佔領了國家健康和福利委員會本部。數個月後,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將同性戀排除於心理疾病範圍的國家[5]。1987年,議會通過禁止同志三溫暖和性交易的法律,以防緩HIV病毒的傳染[6],直到2004年撤銷[7]。異裝行為也在2008年被去除疾病之名[8]

同性伴侶關係 编辑

登記伴侶關係 编辑

同性情侶自1995年起可合法登記為伴侶關係[9]。登記伴侶除了法律第三章第15至17條內容所規定的部分之外[註 1],和以婚姻結合的夫妻享有一切相同權利。2009年5月,由於同性婚姻法的實施,婚姻正式取代登記伴侶關係,官方亦不再受理登記伴侶關係申請。現行的伴侶關係仍不受影響、維持有效;而登記伴侶也可以選擇聲請轉變成立婚姻關係,或另外依據新法成立婚姻關係。

同性婚姻 编辑

同性婚姻法是由前法務總長漢斯·雷格納(Hans Regner)提案、編寫,2007年3月收錄在政府報告中。在前社民黨政府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實施調查後,2008年,瑞典議會對婚姻法改革進行投票。

通過法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瑞典現任內閣政府,是由溫和黨中間黨自由人民黨基督民主黨合組的執政聯盟──瑞典聯盟組成。

黨別 立場 瑞典議會席次 職務
社民黨 支持 130 在野黨
溫和黨 支持 97 政府領導
中間黨 支持 29 執政聯盟夥伴
人民黨 支持 28 執政聯盟夥伴
基督民主黨 反對 24 執政聯盟夥伴
左翼黨 支持 22 在野黨
綠黨 支持 19 在野黨

同性婚姻投票結果 编辑

終審裁決 議會票選席次
支持
  • 261
反對
  • 22
廢票
  • 16
缺席
  • 50
終審裁決 議會票選席次
支持
  • 176
反對
  • 62
廢票
  • 11
缺席
  • 0

根據投票結果,瑞典議會於2009年4月1日通過性別中立的新婚姻法,並於2009年5月1日正式承認同性婚姻。[10]

2009年10月22日,瑞典教會議會也通過同性婚姻案[11],包括同意使用正式的「婚配」一詞(瑞典語äktenskap)。新法於2009年11月1日實施。

同志權益運動 编辑

 
瑞典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權利同盟(RFSL)舉辦研討會,2008年。

瑞典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權利同盟(RFSL)是全世界歷史最悠久的同志組織之一。它成立於1950年10月,最早為丹麥同志平權運動組織(1948年成立)的瑞典分部,後更名並宣布轉為獨立組織。現今,它北起北博滕、南至馬爾默,在全瑞典共分布了28個地方分支機構,並擁有超過6000名會員[12]。組織致力於理念遊說、資訊傳播和組織的支持活動等,在國際上則與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ILGA)以及鄰國的同志組織合作,為同志族群服務[12]

組織在斯德哥爾摩哥特堡馬爾默都分別設有男女性諮商中心。諮詢輔導是為幫助民眾了解或討論出櫃、性、感情、HIV/AIDS和其他健康問題等的義務服務,也提供求助者與專家和醫療機構聯絡的相關幫助,以及庇護、遺囑編寫等法律協助[12]

瑞典每年都會舉辦同性戀自豪日,其中以斯德哥爾摩遊行的規模最大、最為悠久,自1998年起已成為的年度盛事。哥德堡馬爾默烏普薩拉等城市後也開始舉行各式同志節慶,社區間也有許多小型地區活動。

捐血問題 编辑

2008年秋季,國家健康和福利委員會提案開放男男性接觸者(MSM)的合法捐血資格,但發生性行為六個月內不得進行捐血。先前在2006年時曾有過一次提案,但遭否決[13]。自2010年3月1日起,男男性接觸者在一年的列管期(無性行為)後可以捐血[14],但捐血中心認為新法不切實際[註 2],拒絕服從新法,因此新法現被推遲至最早2011年10月1日實行[15]

概要 编辑

項目 合法性
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性別重置權力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界服務  
同意年齡平等化  
將同性戀排除於心理疾病  
將異裝(跨性別)排除於心理疾病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領域(包括:仇恨言論  
反歧視法不得因跨性別認同或表達而有差別待遇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同性婚姻  
同性伴侶之共同領養及繼子女領養皆為合法  
已婚或伴侶關係穩定之女同性戀者進行體外人工受精之合法管道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參見 编辑

註釋 编辑

  1. ^ 即《登記伴侶法》(瑞典語Lag om registrerat partnerskap, 1994:1117)第三章第2至4節(或第15至17條)。大概內容包括:
    登記伴侶不得聲請共同或單獨收養,亦不得聲請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第15條);登記伴侶不適用人工生殖法(1984:1140)及試管嬰兒法(1988:711)(第15條);登記伴侶不適用基於配偶性別而適用於已婚伴侶之特別規定(第16條);登記伴侶關係不適用涉及國際間婚姻、收養及監護權等規範之瑞典國際私法規定(1931:429)(第17條)。
    其中第15條已於2003年廢止。
    英文版法律條文可參見:Sweden: 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199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QRD. [2011-2-3] (英文)
  2. ^ 根據紐西蘭血液中心統計,男男性接觸者(MSM)與異性間性行為者比較,前者愛滋病毒(HIV)感染率約為後者的40倍。
    資料來源:Behavioural Donor Deferral Criteria Review - Final Report to the New Zealand Blood Servic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2, 紐西蘭血液中心, 2008-4. [2011-2-4] (英文)
    參見:林敏昌(台灣血液基金會業務處長),各國不適捐血者之高危險行為列管探討──紐西蘭經驗[永久失效連結],台北捐血中心。2008年11月21日。

參考資料 编辑

  1. ^ Sweden legalises gay adoption. BBC News. 2002-06-06 [2010-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9).  (英文)
  2. ^ Rainbow Europe Country Index (PDF). [2010-09-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0-05-30) (英语). (按:瑞典在2010年5月對歐洲各國LGBT權益的法律現狀評比得到唯一滿分)
  3. ^ Eight EU Countries Back Same-Sex Marriage. Angus Reid Global Monitor. 2006-12-24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27). 
  4. ^ Sweden allows same-sex marriage. BBC. 2009-04-02 [2009-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3). 
  5. ^ Dielemans, Jennie; Quistbergh, Fredrik. Motstånd. Bokförlaget DN. 2001 [2011-02-03]. ISBN 978917588367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27). (瑞典文)
  6. ^ HBT-historia. RFSL. [2011-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04). (瑞典文)
  7. ^ Ny smittskyddslag från och med 1 juli (SoU6). Sveriges Riksdag. [2009-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3). (瑞典文)
  8. ^ Associated Press. Sweden: SM, Fetishes Not Mental illnesses. 365Gay. 2008-11-20 [2009-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06). (英文)
  9. ^ LGBT and Swedish Law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2-01-19., RFSL. [2011-2-3] (英文)
  10. ^ Gays Win Marriage Rights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9-04-05. Sveriges Radio English, 2009-4-1. [2011-2-4] (英文)
  11. ^ Maria Ringborg, Kyrkomötet öppnade för enkönade äktenskap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1-2-4] (瑞典文)
  12. ^ 12.0 12.1 12.2 Om RFSL in English. RFSL. [2009-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18). 
  13. ^ Förbud att ge blod kan hävas. Svenska Dagbladet. 2008-08-20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8). (瑞典文)
  14. ^ Sweden to end ban on gay blood donor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FP, 2009-12-1. [2011-2-4] (英文)
  15.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geblod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