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的一项罪名,其刑罚最高可达死刑

司法解释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案例 编辑

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之耿金平、耿金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在明知三聚氰胺为非食品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况下,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约434公斤添加到其收购的90余万公斤原奶中,销售到原三鹿集团等处,销售金额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多名婴幼儿死亡。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09年11月24日被执行死刑[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找法网. [2017-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26). 
  2. ^ pennyhuang. 三鹿奶粉案两案犯被执行死刑 毒奶元凶受严惩. 腾讯新闻. 2009年11月25日 [2017-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