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之盟

漢高祖與諸侯功臣訂立的盟約

白馬之盟是漢高祖劉邦在位時以殺白馬的方式與藩王、功臣等訂立的盟約。第一條,「國以永存,施及苗裔」。意思是只要國家政權還在,就保障功臣後人的爵位。第二條,「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若無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誅之。」也就是說,非劉姓宗室成員,不得封諸侯王;沒有立下功勞,就不能封列侯。對於這樣的王侯,天下人可以一同討伐他[1]

劉邦消滅異姓王之後,只有長沙吳臣因力量太小而倖免於難,劉邦不願意千辛萬苦的成果,被後代的外戚權貴毀滅,刻意訂下此約定,希望劉氏江山長存。殺馬立誓,此為古代盟誓的方式之一,要殺牲取血,並用手指蘸血來塗在嘴上,以示恪守盟約。

起因 编辑

楚漢相爭時,漢王劉邦爲了打敗項羽,採取拉攏其他諸侯王的外交策略,從而打敗項羽取得天下,在戰後不得不與這些與他結盟諸侯王分享果實。而且在戰爭中,漢王劉邦迫於形勢又把手下一些戰功卓著的實力軍人封為諸侯王。這些諸侯王主要有:淮南王英布、燕王臧荼、長沙王吴芮、趙王張驁韓王信、楚王韓信、梁王彭越。楚漢戰爭時,漢王劉邦僅是他們的盟主,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君臣」關係。

戰後劉邦稱帝,建立漢朝,但異姓王的國土幅员遼闊,而且又高度自治,而且這些異姓王國連成一片,劉邦的命令往往不被遵從,這點早在楚漢戰爭末期就已經出現端倪。實際上這些異姓諸侯王多對劉邦也是三心二意。因此劉邦稱帝之後,但對異姓諸侯王心存疑慮,害怕其謀反,危及自己的江山,於是着手消滅異姓王與功臣勢力。先是燕王臧荼造反,接著又有人舉報楚王韓信謀反,劉邦採納陳平之計將韓信楚國擄至長安,降為淮陰侯,最後藉呂后之手斬殺韓信。

其後彭越英布韓王信臧荼盧綰等王皆一一被其削除。其將異姓諸王清滅後,劉邦吸取秦亡的教訓,又封自家的子侄為王,實行郡國制,以保劉氏江山穩固。然而,隨着呂后勢力日大,刘邦擔憂漢室江山被呂氏奪去,因此在其晚年與劉氏諸王殺白馬為盟,以策萬全。

後續 编辑

劉邦駕崩後,呂后要立諸呂為王,右丞相王陵以此加以反對,左丞相陳平、絳侯周勃顧全大局假意奉承表示呂后此舉並無不可,結果呂后大封諸呂為王,呂氏的諸侯王直至呂后死後被大臣們誅殺諸呂而廢。

新朝末年劉玄稱帝后恢復漢朝,再度分封异姓王,朱鮪以白馬之盟為由反對,但劉玄不聽[2]

終漢之世「非劉氏不王」這個祖訓除了在上述的三個時期以外,都被嚴格地遵守,因此可見此盟約對漢代皇帝的影響力還是比較大的。

廢止 编辑

東漢末年曹操魏王,並廢止白馬之盟,其後其子曹丕繼任魏王並最終代漢稱帝。

用處 编辑

白馬之盟的前一条是维护军功集团,后一条是维护刘氏皇权。从而解决皇帝与军功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汉初,他对维护刘氏皇权和国家政局的稳定起过重要的作用,吕后八年皇族与功臣联合诛除吕氏外戚。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都产生了相当的副作用。

前者本意是鞏固漢家天下,但卻因為過於依賴同姓王而使其坐大。漢文帝時,先後發生濟北王劉興居淮南王劉長的叛變;而漢景帝時更發生了七國之亂。最終這些叛亂皆被平定,而景帝亦乘勝收回封國的官吏任免權,削弱了封國的實力。其後漢武帝頒行推恩令,同姓王的實力被大幅削弱,變成一種虛銜。結果劉邦白馬之盟的原意消失,只作為訓言留下。

后者在后来大大限制了国家对优秀人才的吸收,从而危及到国家的利益。比如汉初贾谊虽然有才,但却遭到功臣故旧们的集团排斥。自汉景帝开始以无功的外戚为列侯,稍稍打破这一原则。汉武帝时以丞相公孙弘为列侯,开非军功文臣为列侯这一先河。又推行推恩令,大批宗室子弟得以为列侯。西汉末,虽然军功可以为列侯,但已不是主要封侯徒径。

争议 编辑

史家一般認為劉邦在登上皇位後害怕被奪權,並為了使其後代不用受到功臣壓迫,因此剷除開國功臣,並訂立白馬之盟。大部分学者认为“白马之盟”真实存在,部分学者认为“白马之盟”系伪造。伪造说认为:白马之盟“一是订立的时间不详,二是不符合正规盟誓规范,三是没有思想基础,四是不为后人所遵守。种种迹象表明,‘白马之盟’极有可能是由功臣集团伪造的,功臣们伪造‘白马之盟’是为了给对付吕氏家族找一个合适的理由。”[3]

參考資料 编辑

  1. ^ 史記》卷九呂太后本紀
  2. ^ 《後漢書》卷11:李松與棘陽人趙萌說更始,宜悉王諸功臣。朱鮪爭之,以為高祖約,非劉氏不王。更始乃先封宗室太常將軍劉祉為定陶王,劉賜為宛王,劉慶為燕王,劉歙為元氏王,大將軍劉嘉為漢中王,劉信為汝陰王;後遂立王匡為比陽王,王鳳為宜城王,朱鮪為膠東王,衛尉大將軍張卬為淮陽王,廷尉大將軍王常為鄧王,執金吾大將軍廖湛為穰王,申屠建為平氏王,尚書胡殷為隨王,桂天大將軍李通為西平王,五威中郎將李軼為舞陰王,水衡大將軍成丹為襄邑王,大司空陳牧為陰平王,驃騎大將軍宋佻為潁陰王,尹尊為郾王。唯朱鮪辭曰:「臣非劉宗,不敢干典。」遂讓不受。
  3. ^ 尹鹏, 王文英. “白马之盟”真伪探. 新乡学院学报. 2020, 37 (2): 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