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刑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4年2月17日) |
历史编辑
在《希伯來聖經》,對於律法記載死刑罪行都按例以石刑處理。根據《米德拉什》,Shimon ben Gamliel指出,“宗教法庭於七十年內判死多於一人,就是暴政。” 《密西拿》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应被处以石刑.
“ | "于以下犯罪者宜处以石刑 – אלו הן הנסקלין
|
” |
—— Sanhedrin Chapter 7, p. 53a |
而在《新約聖經》,耶穌曾向捉拿淫婦的法利賽人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约翰福音》第8章第7节)可見當時已有以石刑作處死犯人的刑罰,並為公眾接受。
石刑在国际社会普遍被視為過於殘酷,故通常會使用一些較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
在某些伊斯兰国家的沙里亞法規下,石刑仍然存在。這些國家包括也門、毛里塔尼亞、阿富汗、索馬里、文莱、伊朗、蘇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特阿拉伯和奈及利亞。一個已婚的男人或已婚女子與人通奸,有四名證人的證詞,法官如斷定其通奸就可判刑。男性在腰以下的地方都要埋入沙中,女性的則較深,是胸以下的地方。其後人們就向受刑者反覆投石。石頭約拳頭大,一塊不足致死,受刑者最後死於嚴重的腦損傷及顱內出血。